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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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5月5日渝建发[1999]10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企业,是指基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建筑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筑企业进渝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外地建筑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的驻渝办事机构应协同本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外地建筑企业进渝从事施工活动,可通过单项工程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两种形式进入准入登记。 第七条 单项工程注册制。即每承接一项施工任务,办理一次准入注册手续。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单位工程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 4、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以及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上两年度曾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一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二项,工程质量优良率50%以上; 6、上两年度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7、拟派驻本市的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及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员工,不得兼职。 8、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负责人。拟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全过程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二项以上;拟派驻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具有10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9、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本市项目法人发出的投标邀请函件和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证明后,可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施工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以及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上两年度企业获质量奖证明书(原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提供的工程质量优良率和安全生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企业在渝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构设备状况的资料; 6、企业指定的在渝常驻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 7、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资料(原件); 8、企业质量、安全等组织管理的有关资料; 9、银行财政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0、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市建行根据企业的走实情况和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批,签发《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单位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 第八条 在渝设立分支机构。 (一)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渝进行单项工程注册五年以上; 2、在渝施工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一项和部、市级优质工程奖二级,市级文明工地荣誉三次以上; 3、在渝施工工程,质量优良率60%以上; 4、在渝施工期间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在本市有确定的办公经营场所或基地,且具备一定数量的固定管理人员; 6、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备下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可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签发《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渝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外地建筑企业持《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或《进渝施工许可证》,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接施工任务,不得议标承接施工任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未与本市建筑企业签订联合协议,不得参加投标;在渝施工项目的建筑面积已达5万平方米以上或承包工程量已达2.5亿元以上,暂停参加新项目投标。 第十条 外地建筑企业投标中标后,必须完清下列手续,项目法人方可按规定申办《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按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到市建委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常驻负责人的压证证明; (三)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与建设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计划; (五)其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并自觉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施工的工程负责。 第十三条 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和《进渝施工许可证》进行复核和年检。 凡复核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半年投标资格;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三年内不得进渝施工。 凡复核年检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五年内不得进渝施工。 凡未接受复核年检的,视同复核年检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外地建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渝常驻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建筑企业终止在渝施工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外地建筑企业连续十二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同终止在渝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一次合格,年度竣工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50%。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一段时间的投标资格,或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六条 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外地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重庆市文明施工的有关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或被评定为不文明工地的企业,将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一段时间的投标资格,或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外地建筑企业在渝施工,每季度未向市建委工程所在地建委提交本企业上季度在渝施工各项目的综合情况报告。要求内容真实准确,有企业指定的在渝常驻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外地建筑企业应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结清有关税费,凭有关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单位工程完工报告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或《进渝施工许可证》的复核和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有不合格工程的; (三)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累计工伤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行贿、贪污等案件的; (六)发生因内部矛盾激化引起自杀、凶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与工程监理单位串通,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利益的; (八)拒绝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明知故犯,不听劝阻,强行违章施工的; (十)其它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章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地建筑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施工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0日起施行。市建委以渝建发[1998]26号文印发的《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来渝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890668267e3349e33 密码:686d03401eefba96faba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e7a00c543af387fc0 密码:b26488ce65abc1787202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bac638 85c802fd52e 密码:3d1c344384327b85efff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97f0765bdf6998a3 密码:48db1c14e42a2b321fac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61 215eb41ae3cc919 密码:25bffae5346e7b7d2548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1cab621456ab278ab 密码:709f65f32865af2559c2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8f1d6a4b953f3474e 密码:6e2e4017cce30dc7e055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d1fc6d6dd529b6892 密码:a5dbdd8338f91d2c0701 奖品名称:1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10D08377b71d4374262b 密码:1d7a7c21ebd99b798a5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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