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工程师培训讲义(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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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第一章第一章 国内有关法规国内有关法规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经 2003 年 2 月 19 日国务院第 68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3年 3 月 11 日以国务院第 373 号令公布,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
2、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
3、全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记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2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
4、制度。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
5、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 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
6、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mm的管道。第二节第二节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7月12日以中
7、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22 号令公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并于 2003 年 1 月 1 日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
8、低于60液体的气瓶。境内制造成、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划分为 A、B、C、D 4 个制造许可级别。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压、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 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
9、);特种气瓶(B3)B2 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 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 4 集装箱(C3)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器技术规程确定。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且小于 100MPa 的压力容器;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6MPa 且小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且小于 1.6MPa 的压力容器;3
10、、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 A 或 C 级许可证。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 1800mm 的各类型封头。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D 级压力容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有效期为 4 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
11、造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第三节第三节 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安全技术规范之一,是强制性的。它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环节及安全附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从安全技术方面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和检查的依据。现行版容规是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文颁 5 布,自 200
1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 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是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 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 0.025m3;(p 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 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
13、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 MPa 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第 10 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
14、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 6 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本条
15、以原容规第 7 条为基础,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几年来国内材料市场供应情况,补充了几点要求:1为确保材料质量,规定生产压力容器材料的单位应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2为便于使用单位复验,规定了材料标志应至少包括的项目。3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其他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本条中某些用词解释:a“材料”指压力容器用材料的统称,包括焊接材料。b“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一指压力容器用材料所涉及的国家材料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该压力容器所对应的产品标准中对材料的要求。c“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齐全是指
16、质量证明书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d“原件”指材料生产单位出具的原始质量证明书,不能用复印件或抄件。第 14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2、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 100mg/L 的压力容器。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10 MPa 的压力容器。4、GB150 第二章和附录 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5、移动式压力容器。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 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用于本条
17、第 1、第 2、第 5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级;用于本条第 3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 III 级;用于本条第 4 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符合 GB150、GB151 或GB12337 的规定。第 24 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 10 条规定的材料的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 7 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与原容规相比,增加了标记移植的内容,以确保不混料。第
18、 25 条 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 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均作为主要受压元件,对其用材的复验要求如下: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钢板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包括:逐张检查钢板表面质量和材料标志;按炉复验钢板的化学成分;按批复验钢板的力学性能、冷弯性能;当钢厂未提供钢板进行超声检测保证书时,应按本规程第 14 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检测复验。2.用于制造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用户要求复验的;制造单位不能确定
19、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钢材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的。第 26 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按相应标准制造、检验和选用。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和清晰、牢固的标志。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第 27 条 压力容器制造或现场组焊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制造单位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 16MnR、20R、Q235 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制造单位有相应
20、的设计资格,可由制造单位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反馈意见。8 第 29 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第 51 条 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以及封头的拼接接头,必须采用全截面焊透的对接接头型式。球形储罐球壳板不得拼接。第 53 条 用焊
21、接方法装设在压力容器上的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应至少设置一个不小于 M6 的泄漏信号指示螺纹孔。常称之为信号孔,其作用是在对补强件、垫板、固定焊缝缝密封试验时检漏及在接管角焊缝、壳体被覆盖的焊缝泄漏时发出信号。密封试验压力一般为 0.30.4MPa,介质为空气或氮气。第 60 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证)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
22、术负责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第 61 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AR 级或 B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 CR 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制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现在,新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办法已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重新做了划分。第 64 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
23、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第 67 条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1、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对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T 型焊接接头,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全焊透的 T 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元件的耐腐蚀堆焊 9 层都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2、钢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 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3、焊接工艺评定所用焊接设备、仪表、仪器以及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检定和校验。评定试件应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技术熟练的焊接
24、人员(不允许聘用外单位焊工)焊接。4、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应经制造(组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应发给有关部门和焊工,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及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第 68 条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式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制造单位应建立焊工技术档案。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第 69 条 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如下:1、不宜采用十字焊缝。
25、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线之间的外圆弧长一般应大于筒体厚度的 3 倍,且不小于 100mm。2、在压力容器上焊接的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等,应采用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在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进行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盘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并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该部位的设计厚度。3、不允许强力组装。4、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组装时的定位焊,若保留成为焊缝金属的一部分,则应按受压元件的焊缝要求施焊。第 70 条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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