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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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电力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试 行)xx省电力公司二一五年九月目 录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1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23 防止机网协调事故64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95 防止枢纽变电站全停事故11 6 防止输电线路事故137 防止输变电设备污闪事故158 防止直流输电和换流设备事故189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事故2310 防止互感器损坏事故2811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3312 防止接地网和过电压事故4013 防止直流系统事故4614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4815 防止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与电力通信网事故5416 防止垮坝、水淹厂房事故5817 防止火灾事故5918 防止交通事故621 防
2、止人身伤亡事故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全面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1.1 加强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深化安全管理,做好各项安全措施1.1.1 工作或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的有关要求。1.1.2 在安全管理中,认真执行xx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晋电安字2005527号)。1.1.3 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并
3、据此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1.1.3.1 各生产单位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价,严格按照xx省电力公司关于电力生产作业控制危险因素的规定(晋电安字199812号)执行,辨识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1.1.3.2 基建施工企业,依照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危险点辨识及预控措施(基建安字200550号),分析基建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1.1.3.3 对大型的技改工程、危险的施工工程,特别是起重、爆破、高空作业、带电和临近带电等危险性工作,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应经本单位安监部门、技术管
4、理部门和相关领导审批后执行。1.1.4 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和电力基建企业安全的作业环境建设1.1.4.1 工作场所所有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设计规范的有关安全规定。1.1.4.2 电力生产和基建工作场所安全警示牌、标示牌符合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数量充足、醒目,所有设施、设备上的安全色标应符合相关验收规范。1.1.4.3 在作业现场内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设立安全警示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交叉作业现场必须制订完备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1.2 切实提高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技能,加强特殊情况下的人员自救、互救培训。1
5、.2.1 定期组织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规程、规定、制度、安全与健康知识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培训,特别是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等进行正确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培训,明确安全职责,熟练掌握有关安全措施和要求。1.2.2 推行安全资质和技能上岗证制度。所有电力企业生产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和技能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对于临时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上岗证后,必须在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方可作业。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情况下指派临时或新参加工作人员单独从事危险性工作。 1.2.3 应结合生产实际,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护意识,掌握安
6、全防护知识和伤害事故发生时的逃生、自救、互救方法(例如触电、溺水、休克、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1.3 加强对外包工程及施工人员管理1.3.1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电源200249号)1.3.2 加强对各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考核,做到管理严格,安全措施完善。1.3.3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
7、用分包单位。1.3.4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人员、电网、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安全措施。1.4 加强安全工器具及急救用品和防护用品的管理。1.4.1 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文件,配备充足的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规程要求定期检验合格,淘汰不合格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1.4.2 安全工器具实行安全合格入围制度,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需提供经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的合格证和进入电
8、力工业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入围证明。1.4.3 生产场所必须配备适量的急救箱、正压空气呼吸器、逃生面具,有SF6等有毒气体的场所要安装氧量仪或SF6检测装置,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或更换。 1.5 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与特种工的控制与管理1.5.1 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3号)。1.5.2 加强对锅炉等压力容器和有毒气体等重大危险源的控制,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1.5.3 加强特种工的管理。对从事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空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
9、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方式处工作人员进入设备运行区域,根据安全规定必须戴安全帽,并服从工作工作人员的引道,不的随意进入带电区或触摸设备。在新设备启动或安全自动装置调试过程中,只能发挥协调作用,不能代替运行人员或调试人员进行相关工作,不得进行现场指挥。)(调通中心)2 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2.1 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2.1.1 加强电网规划设计工作,制定完备的电网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尽快强化电网薄弱环节,确保电网结构合理、运行灵活和坚强可靠。2.1.2 合理规划电源接入点。受端系统应具有多个方向的多条受电通道,每条通道的输送容量不应超过受端系统最大负荷的10%-15%。 2.1.3
10、 发电厂不应装设构成电磁环网的联络变压器。2.1.4 一次设备投入运行时,相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措施和电力专用通信配套设施等应同时投入运行。2.1.5 加强系统稳定控制和保障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合理设计稳定控制措施和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合理、足量地设计和实施高频切机、低频减负荷及低压减负荷方案。在电网一次系统设计的同时,必须同步进行电网的潮流、稳定计算,根据计算分析结果进行系统稳定控制和保障电网安全最后防线措施的设计研究工作,稳定控制措施设计应与系统设计同时完成。稳定控制及安全措施包括:切机、失步、低频、低压等解列措施和低
11、频低压减负荷方案。2.1.6 加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设备快速保护建设。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等主设备的微机保护应按双重化配置,220kV及以上环网运行线路应配置双重化全线速动保护,必要时500(330)kV及枢纽220kV厂站母线采用双重化母差保护配置。各级调度部门要积极参与110KV电网建设的前期工作,根据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和年、季、月度计算分析的结果提出电网规划建设的意见。在设计审查会议上根据规划设计部门的计算分析结果提出相关安自装置、稳定措施的建议,以使其能够同期投入并发挥作用。对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高抗等主设备的微机保护
12、按双重化标准配置;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按双重化标准配置;220kV电压等级的联络变电站,其220kV母线保护按双重化标准配置,220kV电压等级的终端负荷变电站,其220kV母线保护可按单套标准配置,500kV电压等级的母线保护按双重化标准配置。2.2 电网安全运行管理和技术措施2.2.1 严格执行各项电网运行控制要求,禁止超稳定极限值运行。电网一次设备故障后,应按照故障后方式电网运行控制的要求,尽快将相关设备的潮流(或发电机出力、电压等)控制在规定值以内。须按照电网运行控制要求进行控制的设备,应通过调度机构EMS系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并应有越限告警功能。2.2.2 电网正常运行中,
13、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留有一定的旋转备用容量。2.2.3 避免和消除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在高一级电压网络建设初期,对于暂不能消除的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电磁环网,应采取必要的稳定控制措施,同时应采取后备措施限制系统稳定破坏事故的影响范围。2.2.4 电网联系较为薄弱的省级电网之间及区域电网之间宜采取自动解列等措施,防止一侧系统发生稳定破坏事故时扩展到另一侧系统。特别重要的系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应采取自动措施防止相邻系统发生事故时直接影响到本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2.2.5 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是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应认真做好电网运行控制极限管理,根据系统发展变化情况,
14、及时计算和调整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在年度方式计算报告中,根据电网基建设备预投产的各重要阶段,提出电网设备和断面运行控制极限,在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基建设备实际投产情况,进行稳定校核工作,及时修改运行控制极限。2.2.6 加强并网发电机组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PSS(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的运行管理,其参数设置、设备投停、设备改造等必须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凡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PSS(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参数及各项技术指标必须满足电网运行要求。在工程可研和设备招标阶段调度管理部门应向业主提出具体要求。对于不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要求的发电机不允许并入电网。发电企业在
15、机组投产前三个月向调度部门提交由制造厂提供的有关参数,供调度部门审核。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PSS(电力系统稳定器)和调速系统参数及各项技术指标是否满足要求,由技术监督部门试验结果确定。2.2.7 加强稳定控制措施及保障系统安全最后防线运行措施的运行管理,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和其它安全自动装置应足额投入。应密切跟踪系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稳定控制措施,完善失步、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做好相应定值管理、检修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根据电网安全稳定分析结果,加强第三道防线的建设,防止稳定破坏事故和大面积停电事故,对电网负荷中心和重要的受电网增加低频低压的配置比例。要加强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管理
16、工作,根据季节负荷的变化及时校核整定定值。在电网发生事故后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工作,找出装置和定值存在的问题,以便进行整改。2.2.8 避免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枢纽厂站的母线、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母线无母差保护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严禁安排母线及相关元件的倒闸操作。受端系统枢纽厂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在220kV输电线路双套快速保护失去后,原则上应将该线路热备用。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稳定校核并提出断面控制极限后才能允许线路为运行状态。110kV及以上变电站母线保护退出运行后,禁止在该母线的一次系统主设备进行倒闸操作。避免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
17、路、枢纽厂站的母线、变压器等设备无快速保护运行,具体规定见xx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有关内容。母线无母差保护时,应尽量减少无母差保护运行时间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限制母线侧刀闸的倒闸操作,严禁安排母线及相关元件检修工作。对于受端系统厂站的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困难时,应在尽量避免损失负荷的前提下,设置必要的解列点,当灵敏度与选择性难以兼顾时,应首先考虑以保灵敏度为主,侧重防止保护拒动。并按调度范围报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批准。2.2.9 加强开关设备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确保能够快速、可靠地切除故障。对于500kV(330 kV)厂站、220kV枢纽厂站分闸时间分别大于50 ms、6
18、0 ms的开关设备,应尽快通过检修或技术改造提高其分闸速度,对于经上述工作后分闸时间仍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开关要尽快进行更换。设计、科研、调度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电磁环网问题的研究并提出解环的具体方案。在具备条件时,要及时打开电磁环网。在不具备解开电磁环网时,应采取稳定控制措施,保证电磁环网的安全运行,并随着电网结构的发展不断修改稳定控制的策略。根据年、季、月电网结构变化情况和负荷特点,进行电网潮流、稳定计算分析,根据稳定问题、设备过载情况,事故后过负荷问题等综合考虑,及时修改下发设备及断面运行控制极限,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以利于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相关设备管理部门要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各类故障
19、切除时间和开关动作时间进行统计分析,对不满足电网稳定要求的开关提出改造建议。2.3 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2.3.1 重视和加强系统稳定计算分析工作。规划、设计和调度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相关规定要求的深度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并根据计算分析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适时调整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相关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2.3.2 电网调度部门确定的电网运行控制极限值,一般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极限值的基础上留有一定的稳定储备(10%),在系统设计阶段计算线路(或断面)输送能力时应考虑这一因素。2.3.3 在系统规划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中,发电机组均应采用详细模型,以正确反映系统
20、动态稳定特性。2.3.4 应保证系统设计和电网运行有关稳定计算模型和参数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系统规划计算中对现有电力系统以外部分可采用典型详细模型和参数。2.3.5 加强有关计算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并据此建立系统计算的各种元件、控制装置及负荷的详细模型和参数。并网发电机组的保护定值必须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严格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相关规定,在年度电网建设的各个不同阶段进行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并根据计算分析情况合理安排运行方式,适时修改运行控制极限,调整控制策略,不断完善相关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措施。对1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要进行机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的参数测试工作,为稳定
21、计算提供精确的计算数据,提高计算结果精度。开展负荷模型参数的研究和实测工作,特别是对电网内各类典型负荷特性进行测试,修正xx电网负荷计算模型,提高稳定计算的可信度。2.4 防止系统电压崩溃为防止系统电压崩溃,应全面贯彻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SD325-198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国家电网生2004435号),并提出如下要求:2.4.1 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必须同步进行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规划设计。无功电源及无功补偿设施的配置应确保无功电力在负荷高峰和低谷时段均能分(电压)层、分(供电)区基本平衡,并具有灵活的
22、无功调整能力和足够的检修、事故备用容量。受端系统应具有足够的无功储备和一定的动态无功补偿能力。110kV-220kV变电站应具有无功调整能力。对于临近大电源的变电站,应配置15-20%的无功补偿容量,其他变电站应配置25-30%无功补偿容量。100kVA以上的用户变电站必须配置足够的无功补偿装置,运行中不的向系统反送无功。2.4.2 并网机组额定出力时,滞相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新机组满负荷时进相额定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老机组应不低于-0.97。2.4.3 电网主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最小负荷时不应高于0.95。2.4.4 100kVA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
23、户,在用电高峰时段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2.4.5 电网局部电压发生偏差时,应首先调整该局部厂站的无功出力,改变该点的无功平衡水平。当母线电压低于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下限时,应闭锁接于该母线的变压器分头。2.4.6 发电厂、变电站电压监测系统和EMS系统应保证有关测量数据的准确性。中枢点电压超出电压合格范围时,必须及时向运行人员告警。2.4.7 电网应保留一定的无功备用容量,以保证正常运行方式下,突然失去一回线路、一台最大容量无功补偿设备或本地区一台最大容量发电机(包括发电机失磁)时,能够保持电压稳定。无功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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