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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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北京优米特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乙 方: 性 别: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担保人: 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乙方在受聘期间将在其职务工作中做出一些研究、开发结果,并将因业务需要接触到甲方或与甲方有业务联系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以下简称“第三方”)拥有的各项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商业秘密,这些研究、开发结果以及有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归属甲方或第三方(以下所称“甲方”,包括甲方和第三方)所有,对甲方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知识产权 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甲方所有的: 1、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注册商标、字号及其他标记的专用权; 3、专有技术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利; 4、职务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报告、图书、教材、图册、地图、摄影、声像、文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5、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对其他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二条 商业秘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归属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受聘期间了解到的、或者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第三方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关于技术开发的信息。包括: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公司所有产品包括不局限于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以及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手册、文档等实物,甲方的产品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2、关于市场营销的信息。包括:甲方的营销计划,销售方法,定价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服务网络以及公司现有的、正在开发或者构想之中的经营项目等的信息; 3、关于经营管理的信息。包括:甲方的各类工作计划,质量管理方法甲方的生产规模、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工资福利等情况,甲方现有的或者正在开发之中的内部业务规程与管理体系以及各种重要管理文件等; 4、关于甲方法律关系的信息。如甲方合同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5、按照法律和协议,甲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6、甲方要求职工保密的、同甲方有关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职务开发结果 本协议所称职务开发结果是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及商业秘密在甲方的业务范围内,为履行自己的职务所完成的或者所构想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1)商标标识设计、外观特定装潢设计、标识设计、产品设计、广告、教材、文书; 2)工模具设计、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实验数据; 3)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 以及虽不属于自己职务范围但属于甲方业务范围的所有上述研究、开发结果,以及对甲方现有研究、开发结果的改进。 2、员工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 3、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员工与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和本协议中约定的应归甲方享有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己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将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五条 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由乙方享有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把发明或设计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对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和标识设计、计算机软件配套教材及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专有技术所有权及对商品名称和商标的专用权。甲方在其业务范围可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乙方在履行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得研究、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乙方所得研究、开发结果不是执行在甲方的本职工作的结果,完全利用自己的时间,同时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则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开发结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研究、开发结果。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该研究、开发结果为职务开发结果,甲方可以利用该研究、开发结果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该研究、开发结果实际为非职务开发结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该研究、开发结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乙方如果为新调入人员,其所携带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转让给甲方,甲方应支付合理的费用,但乙方必须写出书面保证,以保证其拥有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如因此而造成侵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乙方应予以提供。 第八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不论何种原因)一年内所得的与其在甲方工作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研究、开发结果,该结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合理的费用。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欲继续提高或改进其在甲方工作时获得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的技术成果,必须得到甲方的许可。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时,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接触到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范围和程度使用,乙方不得将实物、资料等擅自带离工作岗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进行复制、交流或转移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在学术会议、产品订货会、技术鉴定会等会议或活动以及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介上批露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二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商业秘密拥有者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甲方已承担保密义务的外单位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泄漏此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尤其对软件开发资料(包括源程序、文档、目标产品等)应作专项移交。 第十四条 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五条 当发现甲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漏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协助甲方,防止侵害的扩大或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散失。 第十六条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前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决不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也不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因违反该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方指控时,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但如乙方是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或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而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 禁业限制 第十八条 禁业限制的人员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经理助理)及其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是指系统工程师、方案工程师、SQA、项目经理及其以上级别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客户)经理、秘书人员、薪酬管理人员、参与公司平台技术研究的人员、参与合同标的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级项目开发的人员。 第十九条 禁业限制是指以上人员在离职之后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上述禁业限制行为包括全日制工作、非全日制工作、兼职、顾问。 第二十条 禁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针对不同人员的禁业限制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二十一条 禁业限制的企业,是指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履行禁业限制义务,需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各地规章规定的下限执行。乙方需要按月向甲方报告工作单位和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禁业限制的规定,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额度为甲方计划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的2倍。 违约金=每月经济补偿金×禁业限制时间×2。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这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权追究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除赔偿上述损失外,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承担5000元至10万元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采取警告、记过、扣减工资、降级降职、解聘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外条款 如果乙方因按照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配合以上机关执行国家公务、根据工作需要向其透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可免除上述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有知识产权及有关义务的说明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向甲方书面说明: 1、乙方在此之前已经拥有的各项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可以不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2、乙方在此之前按造法律或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当然不得透露这些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3、乙方在此之前按照协议已经向任何第三方许诺在一定时期、一定工作领域内不得从事的活动。此项书面说明列为本协议的附件二。 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所指聘用期间(含试用期),聘用期间以乙方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准。聘用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乙方离开甲方的时间,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认,已阅读过本协议,并确切了解协议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为《劳动合同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连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以及今后甲方制定或修改的各项管理制度,都构成乙方的义务,乙方需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修改协议,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如对执行本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诉诸于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北京优米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协议地点: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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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保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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