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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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奥广场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目 录 序 言 第 一 条 计租面积 第 二 条 租赁期限 第 三 条 装修期及装修费用标准 第 四 条 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 第 五 条 品牌、经营项目 第 六 条 保证金 第 七 条 进场及房屋交付标准 第 八 条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 第 九 条 开业日 第 十 条 物业服务费和质量保证金 第十 一条 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第十 二条 物业管理 第十 三条 招牌、广告及品牌宣传推广 第十 四条 停车管理 第十 五条 紧急状态和该房屋维修 第十 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的照管责任 第十 七条 乙方的进一步保证 第十 八条 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第十 九条 保险 第二 十条 乙方对租赁房屋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续租 第二十四条 该房屋的交还和交还期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通知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 第二十八条 其他 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二:房屋交接确认书 附件三:交付标准 附件四:装修设计文件要求 附件五:品牌授权文件 附件六:商品(服务)质量保证书 附件七:消防安全责任书 租赁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4】年【5】月【1】日在【中国西安】签署。 甲方(出租人): 【陕西大洋汇丰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人): 【 】 承租人证照名称及信息: 【 】 序 言 一、甲方是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太奥广场内商业中心(下称“商业广场”)。 二、甲方同意在商业广场建设完成后将其中【7】号楼【1】层【10113】号商铺(具体位置、面积构成等基本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1,下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 休闲水吧 】业态的专业经营商,同意承租该房屋。 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相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和执行: 1、物业服务公司: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商业广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和实施商业运营管理的企业。就本合同而言,指【陕西大洋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进场日:《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确定的甲方移交、乙方进入该房屋之日。为免疑问,《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的签署日期晚于实际进场日的,以实际进场日为准。 3、装修期:自进场日起至开业日前一日的期间。但如该房屋在前述期间内开业经营的(即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始经营,实际接待顾客,而无论乙方是否试营业、试运行或顾客的数量及销售状况如何,或者商业广场内其它商家是否开业,但不包括按甲方要求进行试营业的情况),装修期截止至该房屋对外营业之日的前一日。 4、开业日:商业广场整体开业日。 5、计租日:装修期届满次日。 6、计租面积: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计收、乙方交纳该房屋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采暖费(如有)等本合同约定以该房屋面积计费的面积依据。为免疑问,计租面积应为套内建筑面积。 7、保证金:作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和责任的担保,乙方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约定金额的款项,包括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该款项由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保管,按合同约定使 用,不计利息。为免疑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款项不承担任何信托或其他投资增值的责任。 8、转租:乙方作为出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出租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的行为。 9、紧急状态:具有如下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及意外事件:关系到商业广场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构成或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事件影响范围超过三家相邻商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社会治安案件或火警、漏电险情等。 10、不可抗力: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免疑问,不包括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具体范围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相关规定。 第一条 计租面积 1.1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 如该房屋交接后 60 日内(下称“异议期”)一方(下称“异议方”)认为前述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实际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超过±5%, 则应向对方提供其自行委托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如对方认为异议方异议理由成立,则由双方另行共同委托一家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最终测绘, 测绘结果将作为该房屋最终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测绘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50%。异议期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提出异议。 如该房屋最终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在±5% (含)以内的,则双方均认可以本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租面积,不对本合同作任何调整;如误差超过±5%的,由甲、乙双方根据最终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租金、保证金及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 1.2 在该房屋最终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确定之前,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1.1 条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和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合同约定的各种费用;自该房屋的最终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确定之日(含)起,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确定计租面积,并按此面积承担该房屋的租金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若乙方此前存在多交纳的情况,则该部分多交纳的费用直接结转为乙方应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后续费用的一部分;若乙方此前存在少交纳的情况,则自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7 日之内,乙方将该少交纳的部分一次性相应支付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计租日开始计算,即自【2014】年【 10】月【1 】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第三条 装修期及装修费用标准 3.1 装修期内, 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应当承担装修管理费,以及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热力能源费等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而延长。乙方应在装修期内完成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装修管理费标准为:按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伍】元人民币(详见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从进场日计算至计租日。乙方未在进场日办理交接手续的,装修管理费计算期间不变。装修管理费应在办理进场交接手续时一次性支付,且不退还。 3.2 装修期及本合同第 4.1.2 条约定的租金优惠期间内如发生房产税,则由乙方承担。 3.3 为保证商业广场整体装修形象及品质,乙方承诺,该房屋的装修费用标准不低于以下第【 (1)】项所述标准: (1)该房屋计租面积在 100(含 1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费用标准不低于人民币【壹仟】元/平方米; (2)该房屋计租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300(含 3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费用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 (3)该房屋计租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装修费用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元/平方米。 3.4 甲方有权在乙方装修结束时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乙方在该房屋的装修费用标准进行评估,如评估结果显示乙方在该房屋实际装修费用标准低于第 3.3 条约定的装修费用标准,则乙方应按照该房屋实际装修总费用与约定装修总费用的差额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进行装修整改,直至符合约定要求。租赁期限内(包括续租期内)如该房屋原有装修出现陈旧、破损等影响商业广场整体装修及品质风格的现象,则乙方应立即整改或重新装修,保证该房屋始终与商业广场整体装修及品质风格形象要求保持一致。 第四条 租金标准和租金支付 4.1 该房屋的租金按计租面积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贰佰叁拾元整】(¥【230】元)。乙方自计租日开始承担该房屋的租金。实际按照: 4.1.1 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贰万零贰佰肆拾】(¥【20240】元); 4.1.2 为扶持乙方经营,甲方同意在前述月租金标准的基础上,给予乙方【5】个月的租金优惠,即:【2014 】年【5 】月【 1 】日至【2014】年【9】月【30】日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 9】月【30】日的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乙方应支付上述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等能源费用。 4.1.3 租金标准按照如下约定比例递增: 自计租日至【2015】年【9】月【30】日,月租金标准为人民币【贰万零贰佰肆拾】(¥【20240 】元); 自【 2015 】年【10】月【1】日至【 2016 】年【9】月【30】日,在月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5】,即每月租金为【贰万壹仟贰佰伍拾贰】(¥【21252】元); 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在上一个交租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5】,即每月租金为【贰万贰仟叁佰壹拾肆元陆角】(¥【22314.6】元);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上一个交租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 】,即每月租金为【 】(¥【 】元);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上一个交租期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百分之【 】,即每月租金为【 】(¥【 】元); 4.2 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方式为:首期租金为计租日起至第【3】个月最后一日期间的租金,其中计租日所在月按照当月计租天数乘以日租金标准(日租金标准为月租金标准/30 日)的乘积计算。除首期租金外,其他交租期租金均按每【3】个完整的自然月(即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后一日)为一个交租期交纳。乙方应当在每个交租期最后一个月的 20日前(若 20 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 4.3 本合同项下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租金期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交租金为【陆万零柒佰贰拾元】 (¥【60720】元) 。 4.4 甲方在确认乙方应付的上述租金款项到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符合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4.5 乙方不得因商业广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通过该房屋或有共用通道穿越该房屋等原因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主张减免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任何款项。 第五条 品牌、经营项目 5.1 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品牌为【老豆达人】 ,经营项目为【水吧】,并应接受和服从物业服务公司的统一经营管理。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 5.2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前出示与上述品牌、商号及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则还应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乙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提供。乙方若未能在开业前提供合法有效的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 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4 乙方应当是在该房屋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否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 30 日内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或分支机构。该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设立完成即自动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承租人,乙方、该经营主体应共同与甲方签署主体变更协议,且乙方对该经营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经营,则仍应由乙方作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第六条 保证金 6.1 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万零贰佰肆拾】(¥【20240】 元;相当于【1】个月月租金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人民币【捌佰捌拾】(¥【880】元;相当于【1】个月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服务费保证金。合同终止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将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从该房屋迁出及妥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 30 日内,履约保证金和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收据原件。 6.2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物业服务费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7 日内补足保证金;但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进场及房屋交付标准 7.1 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进场日为【2014】年【5】月【1】日。届时该房屋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 7.2 乙方应当于该进场日之前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费用,自行前往商业广场与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按照附件 2 的格式签署交接确认文件。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公司规定办妥全部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始装饰装修工程。 7.3 至进场日到来之日,若该房屋仍不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则第 7.1 款所述进场日顺延。无论如何,甲方不因进场日的顺延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作出赔偿或补偿。 7.4 乙方同意,虽然甲方负责完成的上述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开始装饰装修工程的,则视为该房屋符合相关交付标准,而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继续对上述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7.5 如该房屋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而乙方未在第 7.1 款所述进场日进入该房屋并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则本合同项下进场日即为第 7.1 款所述日期。 如发生第 7.3 款所述进场日顺延的情况,则乙方应当在甲方、物业服务公司通知的期限内按交付标准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在确认符合交付标准后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签署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若乙方未能在甲方、物业服务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签署《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的,则上述甲方、物业服务公司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进场日。 7.6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或乙方已实际接收该房屋的,视为该房屋符合交接条件。尽管如此,对未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批准的施工行为,物业服务公司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房屋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 8.1 至少在第 7.1 款所述进场日 15 日前 (乙方应充分考虑并预留自行办理消防等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乙方应当向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其对该房屋的装修设计文件(本合同所述装修设计文件是指乙方按照附件 4 的要求向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有关装修图纸等文件资料)及消防审核意见书、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物业服务公司审查,并且在获得物业服务公司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上述装修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后,未经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乙方在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拒绝乙方开业。 8.2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关于装修设计文件审查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 商业广场总承包商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规定交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乙方进场装修期间内,须获得消防审核批复文件(或受理书) 、工程安装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的保单,供物业服务公司审查。 8.3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任何形式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改动及空调风机盘管机组、风口的安装,均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由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公司来实施完成,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同意或指定或认可实施公司而承担任何责任。 8.4 如乙方未能在装修期内完成上述装饰装修工程导致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经营的,本合同项下之装修期不予延长。 8.5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或擅自停止施工等),则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有权通知乙方改正。自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 5 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装修期不予延长,乙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租金等费用。 第九条 开业日 本合同项下之开业日暂定为【2014】年【10】月【1】日;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开业日的,开业日以甲方书面通知确认的日期为准。乙方应当于该开业日开业经营(乙方未在该开业日开业的,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 乙方不得擅自提前开业,若经甲方允许乙方提前开业,则以乙方实际开业之日为计租日。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和质量保证金 10.1 双方约定,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计租日起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按该房屋的计租面积计算,计租日起每平方米每月【 壹拾】元人民币(¥【10】元) ,即每月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人民币【捌佰捌拾】(¥【880】元); 。 10.2 物业服务费支付方式:首期物业服务费为计租日起至第【3】个月最后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除首期物业服务费外,其他交费期物业服务费均按每【3】个完整的自然月(即每月第一日至最后一日)为一个交费期交纳。乙方应当在每个交费期最后一个月的 20 日前(若 20 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天),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费期物业服务费。 10.3 首期物业服务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收费期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应交物业服务费为【贰仟陆佰肆拾】(¥【2640】元) 。 10.4 物业服务公司在确认乙方应付的上述物业服务费款项到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符合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10.5 物业服务公司在开业日起的首期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期间内实际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以第 10.1 条第 1 项约定标准执行。其后,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根据该房屋所在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重新测算、调整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乙方明白并同意其后每个交费期的物业服务费,以物业服务公司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所载收费标准为准(如无通知,则按上一个交费期标准执行),乙方须根据物业服务公司调整后收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 10.6 乙方应在开业日到来前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元) 人民币作为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金。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物业服务公司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从质量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因顾客索赔和政府处罚造成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须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书面通知后 5 天内补足差额。合同终止后的90 日之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有)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收据原件。 第十一条 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11.1 自进场日起,乙方应当承担并支付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能源费用。 11.2 商业广场内水、电、燃气等能源传送过程中损耗量所产生的能源费用,按照乙方的实际用量占商业广场的总用量的比例分摊。乙方应当在交纳相关能源费用同时将分摊的损耗能源费用一并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具体费用收取标准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11.3 如果乙方发生超时空调费等相关费用,乙方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公司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和交费时间交纳。 11.4 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交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11.5 双方特别确认,本合同项下开业日调整等可能发生的约定事项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或延迟交纳本合同项下之能源费用。如因乙方欠付能源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商业广场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业主、承租人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本合同项下公用事业部门是指商业广场所在地为商业广场(含该房屋)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并收取相关能源费用的机构和单位。 11.6 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各项能源费用均为物业服务公司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乙方交纳的能源费用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票据, 乙方对此予以确认。能源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物业服务公司确定,费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公布及调整为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 12.1 乙方承诺遵守商业广场物业管理公约或临时管理规约,并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商业广场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包括装修守则、商户手册、统一经营管理守则、营业员手册、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要求等)。乙方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也构成对甲方的单方承诺,甲方有权直接援引向乙方主张权利。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合同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向乙方主张权利。 12.2 双方确认,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房屋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12.3 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的纠纷或事件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交纳租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招牌、广告及品牌宣传推广 13.1 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 13.2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及物业服务公司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物业服务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3 如甲方同意乙方设置店招或广告位,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设置,并执行如下规定: (1)该房屋门头仅用于设置店铺招牌,且店铺招牌规格、标识应按照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统一要求规范设置。 (2)如乙方在该房屋内设置电子显示屏、橱窗、横(吊)幅、张贴物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无夸大或虚假内容,并应与商业广场的风格及品质相符。 (3)为保证商业广场整体外观品质,乙方店招、标识或其他任何宣传物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在商业广场外立面玻璃幕墙后。如从商业广场之外可以透过幕墙看到任何乙方店招、标识或其他宣传物品,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乙方不得以设置地点位于该房屋内部或任何理由而拒绝或拖延纠正。 (4)广告位或乙方橱窗仅用于乙方商品或服务展示,不得用于展示与乙方企业形象、拓展业务或其他与商品或服务无关的用途。 13.4 为了整体宣传商业广场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在商业广场整体宣传时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 13.5 为提升双方的品牌形象,乙方保证每年在商业广场进行至少【3】次品牌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 13.6 乙方须按甲方对乙方店名的统一要求进行对外宣传,标准为“乙方所经营品牌名称+太奥广场”。 13.7 无论任何原因,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未予纠正的,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金标准 5%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未纠正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 商业广场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紧急状态和该房屋维修 15.1 紧急状态下安排 (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2)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5.2 该房屋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甲方应予以维修。但是,甲方不因为对该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而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甲方亦应维修商业广场的公共部位/区域。乙方装修或增设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 商业广场或该房屋内的任何部分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或其它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或因电力、自来水、煤气、电话等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或因有水、烟、火或任何其它物质泄漏,或因老鼠、白蚁、蟑螂、其它害虫的滋生,或因遭受爆炸、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它人士造成的任何个人或财物上的损失或破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不必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如上述情况是因甲方的过错直接引起的,甲方仅赔偿乙方有形财产损毁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倘在任何时间内非因甲方的过错,该房屋的水(若有)、电、煤气(若有)供应或空调服务停止供应或商业广场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必为此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减免乙方任何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向商业广场或该房屋提供的保安人员、管理人员、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或其内财物的保安或保管义务;除非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过错,乙方在任何时间都应自行对该房屋或其内之财物负责。 15.3 因乙方原因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15.4 因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发生损失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5.5 对于乙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货物、设备、材料等,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采取充分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行业内惯例,则乙方也应当根据相关货物、设备、材料的特性采取充分及有效的保护措施,包括进行防水、防火处理等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则因此而造成的乙方货物、设备、材料等的损失或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均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乙方在租赁期限的照管责任 16.1 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房屋的房屋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16.2 对于设置或通过该房屋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16.3 乙方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6.4 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房屋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房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16.5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6.6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7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6.8 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房屋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进一步保证 17.1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商业广场的整体营业时间表,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开、闭店。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按情况需要经提前通知乙方后修改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17.2 乙方应当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遵守物业服务公司制订的商业广场统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商户及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利益。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7.3 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根据乙方提供的销售额并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对乙方进行分析和评估。若乙方在商业广场同类经营业态规划区域、同品类商品或服务销售坪效 (指每平方米计租面积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在评估该月列倒数三名, 则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经营调整, 如下一月乙方仍列倒数三名,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 17.4 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 17.5 因乙方延迟交纳物业服务费,导致甲方代为支付并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17.6 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许可或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17.7 乙方确认,甲方、物业服务公司 接受乙方的租金、物业 服务 理 费 或其它费用,不视作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 17.8 乙方保证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建筑安装或装修人员在商业广场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物业服务公司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吸烟、电加热器等),否则由此产生任何问题均由乙方直接处理和承担责任。 17.9 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在商业广场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物业服务公司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自使用明火、电加热器、危险品、易燃物、吸烟等)。乙方同时保证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关于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检查、培训、演练等工作。 17.10 乙方明确该房屋编号及其所在楼栋号系甲方自主编排,将不因该等编号与公安等部门确定编号存在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17.11 乙方保证该房屋入口及周边通道不得堆放杂物或其他影响商业广场形象的物品。如经甲方允许占用部分通道设置待客区,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确定的待客区范围,不得超线占用通道,并保证为待客区配备状态良好的座椅,及时更换破损陈旧座椅。 17.12 乙方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行业以及地方与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不存在任何安全(如食品安全)隐患、品质与权利瑕疵等情形。乙方应遵循诚信经营的商业经营准则,经营过程中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强迫消费、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服务态度恶劣等任何不诚信行为。如因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18.1 甲方保证确认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保证有权按本合同条款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商业经营证照所必要的文件。 18.2 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 18.3 甲方将在本合同期限内提供配电设备、电源、中央空调、消防设备等基本设施。 18.4 对该房屋内由甲方提供及应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三日内进行维修,若该房屋的损坏或故障直接影响到乙方的营运,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须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一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尽可能在双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18.5 甲方已告知乙方,签署本合同时该房屋已设定抵押。如因抵押、债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而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该房屋正常经营的、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甲方在 120 日内仍未改正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8.6 甲方对在管理服务中获取的乙方销售数据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因甲方非法泄露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 19.1 开业日前乙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及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并应当为该房屋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存放商品、货物以及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19.2 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前五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审核。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 第二十条 乙方对租赁房屋的处置 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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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合同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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