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规期末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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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 法规 期末 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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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交通运输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而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是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为一体的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调整交通运输行政权力的创设、行使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规范交通秩序、保护相关主客体的合法权益。 现行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宪法的基础上,以交通运输法律为龙头,以交通运输行政法规为骨干,以交通运输行政规章为补充的纵横相结合的系统。 交通运输法规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铁路、公路、水路海上及航空运输法律法规。 时间效力范围:开始生效时间。 对人的效力:与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必须遵守我国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调整对象——交通运输特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 1、 国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2、 国家对交通运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行为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关系。 3、 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组织、成员之间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4、 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5、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运用过程中,交通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常见、最需要调整 6、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权力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或地方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公民、舆论媒体等与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监督关系。 7、 法律授权或受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权力时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也需要调整。 交通运输法规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8、法律解释。 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产生——产生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引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交通运输法律关系的类型 交通运输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交通运输客货运输关系。 ——交通运输企业和公民、其他企业法人、国家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与国家、政府部门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内部组织、职工之间。 劳动法律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与其职工之间。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国家、交通运输企业与职工之间。 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与公民、法人、有关社会组织及国家之间。 涉外法律关系:——交通运输企业、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政府机关及国家和外商。 第二章 铁路运输法规 铁路运输的概念:铁路运输是指利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等运输设备和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生产劳务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完成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货物的空间位移。 铁路运输立法概况 1、法律规范类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铁路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政府的铁路主管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运输物资保安看护暂行办法。 现状 不足:(1)内部规章多,法律法规少,致整体层次低,法律效力低。经立法机关依立法程序产生的正规法律只有《铁路法》1件。 (2)相当大一部分定制于计划经济体制,在市场化过程中明显滞后,甚至相互间有冲突。要努力的方向: (1)加快铁路立法工作,完善铁路法制建设,使铁路改革与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深化铁路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企业行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投资建设、经营铁路,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铁路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概念:(广义)铁路法是调整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与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运输营业、铁路运输管理、铁路建设及铁路安全与防护等方面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一部国家管理铁路的法律,也是铁路运输法律关系中的基本法。 适用范围: 1、 时间效力 ——始于该法规定的生效日期(如《铁路法》生效日期为1991年5月1日)。 2、 空间效力——我国领域内的所有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合资铁路及中外合资铁路。 3、 对人的效力——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铁路运输企业 1、 性质 企业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公益性:先社会效益,后经济效益;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基础性:属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 2、 类型: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不包括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包括铁路局和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属于铁路局和分局,不是独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铁路总公司、地方铁路局、地方铁路处等。 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双方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包括运输时限、货种以及先关法律、许可范围)。 内容: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包括铁路运输企业、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客体:铁路运输的劳务行为 内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铁路运输合同的特点:计划性、标准格式、强制性、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铁路运输合同的分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铁路包裹运输合同、铁路行李运输合同。 合同时效: 铁路运输企业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d。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d。起算日期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或退补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 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处理: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也不能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是先经过调节,无法解决争端时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保险责任的范围:主要限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即保险责任的范围主要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它是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后,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利益对等的一种赔偿形式。 保价费:货物保价费=保价金额×该货物所适用费率。 赔偿办法:货物全部灭按总保价额赔偿;部分灭失、短少或残损时,应按比例赔偿。无论托运人确定的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或价格)相符,承运人均应按根据保价额赔偿。 国际铁路合作组织:——我国参与了国际铁路联盟(巴黎)。 第三章 水陆运输法规 公路运输法律基本关系: 横向关系是指公路运输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经济关系; 纵向关系是指国家或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公路运输、车辆中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为管理者,另一方为被管理者。 车辆所有权:车辆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是指车辆所有人依法对其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车辆所有人可以是法人、其他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国家。 车辆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车辆所有权的转让——一是车辆所有权全部转让,二是车辆使用权转让(如出租)。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军用除外)登记:是指我国车辆管理机关依法对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所进行的车辆所有权、车籍、检验等事项的登记。 核发登记:是指车辆管理机关对经过检验合格车辆,发给车号牌和行车执照时所进行的登记 补发或换发登记:是车辆管理机关在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时所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行车执照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时,车辆管理机关所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车辆管理机关对机动车出国不返、转为军用或报废、遗失(经过一定期限)时,注销原车号牌和行车执照。 机动车抵押:是担保债务中的一种,指车辆所有人以其合法的车辆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债权人在车辆所有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抵押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 车辆留置权:是造车人、修车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车辆,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车辆,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车辆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车辆留置权和车辆抵押权联系与区别: 联系:都是一种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针对所占有或抵押的车辆) 区别:在这两种权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车辆留置权应先于车辆抵押权受偿,即清偿车主所欠车辆修理费或造车费、保管费后再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指明确公路运输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承运人应将承运的货物经公路从一地运至另一地,托运人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运费。 公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形式:绝大多数公路货运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计划运输合同,二是货物运单。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损失(或减量)和性质变化,如货物本身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 (3)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少、变质。 (4)货物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 (5)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 (6)托运人所派押运人有过错且不属承运人责任。 (7)托运人违反国家法令托运货物,如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品、托运违法犯罪得到的赃物等,这些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8)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原因。 索赔时效 1、当事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为180d,从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次日起计算,或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 2、因发生运费错收、漏收而退补费用的,有关当事人应在自核收运费的次日起,60d内提出要求。 3、当发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受损方应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赔偿或退补运费的要求,逾期提出的无效。 承运人赔偿规定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2)办理运输保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3)既未保价、也未保险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按照规定的赔偿价格标准进行赔偿。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汽车经公路将旅客及其所带物品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 承运人免责条件:公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因下列情况造成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有关部门查获处理的物品。 (2)行包包装完整无异,而内部缺损、变质。 (3)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非经营者责任造成的损失。(4)不可抗力。 行李、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时效: 1、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有关方面应做好记录,受损一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d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2、责任方应在接到赔偿要求10d内,作出答复。 人身伤亡的赔偿时效: 1、旅客或其他人员的伤亡的索赔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1年,自受害人(或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时计算。 2、班车客运在发车前发生违规违约和客运事故,由始发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 3、运行途中发生的,由就近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 4、到站后发生的,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 5、旅游、出租车和包车客运由受理方负责处理,责任方赔偿。 6、旅客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同时提交车票等有关凭证。 7、汽车客运中的赔偿金或违约金应在明确责任之日起10d内偿付;逾期偿付的,每延迟1d加付5%的滞纳金。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旅客(或继承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公路货物保价运输:公路货物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保价运输的原则:自愿保价。 第四章 水陆运输法规 水路运输法律是指调整发生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形成的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无论是运输关系还是船舶关系,都包括两个基本的关系,即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 横向关系:主要指水路运输中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经济关系。 纵向关系:指国家或水路运输有关主管部门在管理水路运输、船舶中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租船运输:租用他人的船舶来从事水路运输。在航运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运输方式。主要包括: (1)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船员的船舶,在约定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形式。 (2)定期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形式。 (3)航次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其部分舱位,载运约定的货物或旅客,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运费的一种租船形式。 水路货运合同的订立形式 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如季度、半年度、年度)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 月度或月度以上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货物名称。(2)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名称。(3)起运港(地)和到达港(地);水水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地。(4)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5)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6)违约责任。(7)特约条款。 水路货运承运人不负违约赔偿责任的情况: ①不可抗力,如水灾、战争等。 ②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③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④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⑤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⑥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外,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易腐货物变质。 ⑦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灭失。 ⑧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⑨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外,托运人自行押运的货物,因照料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⑩其他非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水路货运合同纠纷的索赔时效与赔偿处理: 当事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不超过180d。赔偿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0d内处理。运输或作业费用的退补,应于发生的次日起180d内结清。 对水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赔偿纠纷的处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货运事故赔偿时,应在事故记录的次日起,180d内提出货运事故索赔书。 承运人收到货运事故索赔书后,应在收到的次日起算,在60d内将处理意见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承运人处理意见通知的次日起10d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承运人应即赔付结案。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水路将旅客及其所带行李从一港运送到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指托运人或货主(被保险人)将托运的货物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因运输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的一种保险。由此而签订的合同,即为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证为证明。 水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指水路旅客乘船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伤害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种保险的手续由承运人办理,不另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旅客应支付的保险费,包括在票价之内。保险公司仅对旅客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亡负赔偿责任,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旅客伤亡的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航空运输法规 广义航空法是指调整在航空管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航空法是指1995年颁布、1996年7月1日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航空是实现异地物流,特别是区域物流和国际物流的一个重要环节。 飞行必备文件 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2)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书; (3)机组人员相应的执照; (4)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 (5)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其无线电台执照; (6)载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旅客姓名及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清单; (7)载有货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载货物的舱单和明细的申报单; (8)根据飞行任务应当携带的其他文件。 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应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没有要求托运人出示其所收执的航空货运单,给该航空货运单的合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不妨碍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2、收货人于货物到达目的地点,并在缴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交付货物。 3、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承运人免责情形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1)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2)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良;(3)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等不可抗力;(4)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1)班机运输方式:指经由客、货班机,定时、定点、定线进行的运输。(2)包机运输方式:①整机包租、②部分包机。(3)集中托运方式: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货委托航空公司托运,填写一份总货运单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委托当地的代理行负责收货、报关,并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4)联运方式:指包括空运在内的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具体的做法有:海空联运、陆空联运、陆空陆联运等多种。(5)航空快递服务——最快捷的。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9 1.承运人的权利 (1)运费请求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 (3)留置权 (4)要求托运人填写空运提单之权 (5)寄存或拍卖权 2.承运人的义务 (1)履行运输的义务 (2)签发空运提单义务 (3)通知到货及交付货物和空运提单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承运人责任与免责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空运期间) 1>运输货物在机场,由承运人保管期间; 2>运输货物在飞机上,由承运人保管期间; 3>在机场外降落时,不论该降落地点在何处,运输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 (2)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事由 1>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发生损害,或者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不可能采取这种防范措施,则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可不承担责任; 2>如果承运人如能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形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3>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驾驶上或飞机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所致,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害时,他对该项损害就可以不负责任。 4.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就是承运人对货物的破坏、灭失、毁损或迟延交货的最高赔偿金额 5.不适用责任限制的事由 (1)有故意的不当行为时; (2)未交付空运提单或空运提单欠缺法定记载事项时。 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运输契约中规定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在该两个公约会员国境的航空运输; (2)适用于运输契约中规定的起运地和目的地都只是在一个该公约会员国境内,但经停地点必须有一个是在该国境外的航空运输; (3)不适用于航空运输机械为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也不适用于超出正常航空运输业务以外,在特殊情形下进行的运输。 海牙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本议定书在1955年9月28日于海牙制定) 按照运输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起运地和目的地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无约定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瓜达拉哈拉公约: 第六章 海上运输法规 海上运输的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 (2)铁路运输单据: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 (3)航空运单;(4)邮包收据;(5)多式联运单据。 常见的贸易术语: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三种主要术语 :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2)CFR——成本加运费;(3)CIF——成本加运费、保险;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三种主要术语 (1)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2)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3)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付至。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的三种主要术语 (1)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买卖合同约定……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①货交船上,充分通知买方;②出口手续;③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④发票、交货单据。 买方义务:①支付货款;②租船订舱并通知卖方;③进口手续;④海上风险;⑤接单收货。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租船订舱的责任、卸货费的负担、装船通知问题。 (3)CIF——成本加运费、保险 (……目的港) 卖方要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运输途中的实际风险,均在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即从卖方转移至了买方。 班轮运输的营运特点 (1)按照提单条款组织运输的 (2)按事先公布的运价本计收运费的 (3)承运人负责货物的装卸工作 (4)在装货港仓库接收货物和在卸货港仓库交付货物 (5)承托之间没有关于装卸时间的约定 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1、航次租船——单航次、往返航次、连续单或往返;2、定期租船;3、光船租船; 4、包运租船:航次期租船;日租租船 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区别: (1)二者与托运人及收货人的关系不同 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是承托关系,与收货人是提单签发人与持有人的关系;国际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是被委托方与委托方的关系,而他与收货人则不存在任何关系。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运代理人则是委托方代理,帮助托运人安排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提供代理服务。 (3)二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 成立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审批制,对注册资金问题也做出了严格的要求。无船承运企业实行的是登记制,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额。 (4)二者签发的运输单据能否被银行接受不同: 由于货运代理人无法证明其运输单据是对货物的运输过程负责,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 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构成承运人单据,属于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内.基于贸易和航运惯例的认可,无船承运业务得以进入国际商贸领域。 (5)无船承运人与国际货运代理人关于相关费用的计收方面也有所不同 无船承运人因其双重身份,即相对于托运人来说是契约承运人,相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是托运人,可以在业务中收取运费或赚取差价。 国际货运代理人由于其代理人的身份,只能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而运费差额通常是远远高于佣金的。这也是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人介入无船承运领域的重要原因。 签发提货单——俗称“小提单”。 ①凭正本提单签发提货单——变更卸货港时的处理; ②凭保函签发提货单; ③使用海运单情况下签发提货单——海运单、身份证明、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班轮运输的主要货运单证: 1)装船单证: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提单、装货清单、载货清单、载货运费清单、危险货物清单、货物积载图、剩余舱位报告。 2)卸货单证:货物残损单、货物溢短单。 3)交付单证:提货单——禁止流通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合同主体:承运人(船方)-缔约承运人和托运人(货方)-缔约托运人,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不签发提单和提单持有人——合法持有提单的收货人等关系人; 合同客体:海上货物,包括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集装箱、托盘货类似装具。 3.承运人的责任 (1)应负责的事项 1>未能举证证明船舶发航后突失航行能力的责任 2>违反禁运、偷运与危险品运送的拒绝责任 3>对于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 4>甲板装载责任 5>提单发给人的责任 (2)免责事项 1>法定免责事由 2>发航后突失航行能力 3>故意虚报货物性质或价值 4>为救助人命财产变更航程 5>货物未经同意而装载 6>货物经托运人同意或航运种类或商业习惯许可装载于甲板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海牙规则;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与损失。 我国海运货物的保险险别: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主要承保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6)保险期间;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合同订立的时间。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根据上述提单的概念分析,提单具有以下三个法律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第七章 多式联运法规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即公路、铁路、航空、水路运输方式中两个以上),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单据种类: 1、记名单据——不可转让;2、不记名单据——无须背书即可转让;3、指示单据——须经背书才可转让。 第八章 邮政法规 邮政法含义 广义邮政法是调整邮政管理关系,邮政企业与其他部门之间以及邮政企业与邮政用户或客户之间,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邮政法指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新修订后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邮递是物流一种重要方式,邮递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物流业的发展。 赔偿及标准: (1)挂号信件:(3倍资费)。 (2)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3)非保价邮包:(所收资费的3倍)。 (4)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1)平常邮件的损失; (2)由于用户的责任(寄收件人过错)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3)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4)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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