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合同的成立-大律师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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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代理合同的成立来源:大律师网原告诉称:2006年7月27日,原告新盛公司承认久远公司与境外供货商签定了买进合同购进一批纯苯,所以在8月初,原告与被告签定了进口/出售协议,约好被告(受托人)为原告(托付人)署理进口并出售纯苯1000公吨,并约好被告返还其赢利,该合同现已,我方已付金1631332.5元。经原告承认,被告已与外商韩国J公司签定并实行卖出协议。被告亦向原告退回保证金1569186.5元。至此,被告久远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好,返还赢利28万元,但被告拖欠不付,原告方于2006年11月9日发传真催要该款,被告于2006年12月22日62146元后,现尚欠28万元未付,原告方于2007年2
2、月3日再次发函,但被告却无还款诚心,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赢利28万元,并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依据支撑其观念和诉讼建议:(1)2006年7月31日的一份署理进口/出售协议传真件。原告称,此协议是当日被告传真给原告的,原告在该传真上加盖了公章并由其签字后回传给了被告; (2)2006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付出1631332.5元人民币保证金的付出凭据; (3)2006年8月7日,被告久远公司发给原告的被告与韩国J公司之间买卖纯苯的卖出函(传真件); (4) 韩国J公司黄某的一份证言,证实 韩国J公司采购被告久远公司3000吨纯苯的业务实际 (5) (5)2006年8月22日和2006年
3、12月22日,被告久远公司向原告返还1631332.5元人民币保证金的凭据。 被告久远公司辩称:2006年7、8月间,原告自动找到我方的业务员请求我方署理进口货品,由于原告急于签定,故在我方未表明同意签约的状况下,原告就将签字盖章的署理合同传真给我方,并汇付了1631332.5元的保证金。后由于我方不同意签定该署理合同,已将原告汇来的金钱悉数退回。我方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署理合同联系。原告提交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第17条清晰约好,本协议自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收效,由于该协议上既无我方签字也无我方公章,故两边之间并不存在,两边当事人不也许实行不存在的署理合同。依据该协议,原告假如实行
4、该署理合同,不只应当向我方付出悉数信用证项下的金额、租船费用、进口、增值税及别的直接费用,还应当担任处理进口货品的投保;而我方也有必要签定,处理租船、购付汇、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故两边底子没有所谓的 署理合同 原告供给的依据不能证实我方与外国公司签定并实行过货品买进合同和卖出合同,原告建议的赢利底子不存在,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提出的观念和依据,被告首要争辩反驳如下:(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署理联系。原告提交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传真件上没有被告公司的签字和盖章,一同,被告也从未向原告宣布过这么的传真。传真件是很简略被假造的,原告没有供给依据证实该传真是被告宣布的。(2)被告未与
5、所谓的韩国J公司签定和实践实行过原告称的3000吨纯苯的。首要,原告供给的卖出函传真件不是被揭发的,原告也没有供给依据证实该传真件是被揭发的;其次,原告供给的所谓韩国J公司职工黄某的证言缺乏采信,没有依据证实黄某是韩国J公司的职工,身份值得置疑,一同黄某也没有出庭作证,因而,其证言缺乏采信。(3)原被告之间所谓的1631332.5元人民币保证金的来往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原告自行向被告账户上打入所谓的保证金,被告无法阻挠。后来被告也正是依据两边没有外贸署理合同联系将该款退回给了原告。 本案提起诉讼后,历经了北京市XX区人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方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以
6、为:由于原告提交的买进函、署理进口/出售协议和卖出函在方法要件上具有传真的通常特征,被告对上述传真件是不是为传真件原件不请求判定,且未供给依据证实上述显示被告公司传真号码的传真件系其单位以外的别的人员发送,故对上述传真件的实在性予以承认。被告将买进函、署理进口/出售协议传真给原告的做法应断定未其宣布要约的做法,原告接到传真后表明认可且依照该协议约好将相当于货款20%的保证金付出给被告,被告承受保证金后又将卖出函传真给原告,依据两边的上述做法断定,两边之间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建立,且两边对该协议现已开端实行,被告虽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其以做法方法对表明认可,故应断定两边之间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
7、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依约实行责任。两边当事人之间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尽管建立,但由于原告未供给有用的依据证实被告与韩国J公司进行其所谓的 纸面买卖 并取得了有关赢利,故原告关于被告应当返还赢利28万的诉讼建议不予支撑。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定作出后,原告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提交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第十七条清晰约好: 本协议自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收效 ,而原告提交的该协议上仅有作为托付一方的原告的签字盖章,没有受托人被告的签字和盖章,故该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缺乏合同建立的有用方法要件。本案中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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