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合同的成立-大律师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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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合同的成立 来源:大律师网 原告诉称:2006年7月27日,原告新盛公司承认久远公司与境外供货商签定了买进合同购进一批纯苯,所以在8月初,原告与被告签定了《进口/出售协议》,约好被告(受托人)为原告(托付人)署理进口并出售纯苯1000公吨,并约好被告返还其赢利,该合同现已,我方已付金1631332.5元。经原告承认,被告已与外商韩国J公司签定并实行卖出协议。被告亦向原告退回保证金1569186.5元。至此,被告久远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好,返还赢利28万元,但被告拖欠不付,原告方于2006年11月9日发传真催要该款,被告于2006年12月22日62146元后,现尚欠28万元未付,原告方于2007年2月3日再次发函,但被告却无还款诚心,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赢利28万元,并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如下依据支撑其观念和诉讼建议: (1)2006年7月31日的一份《署理进口/出售协议》传真件。原告称,此协议是当日被告传真给原告的,原告在该传真上加盖了公章并由其签字后回传给了被告; (2)2006年8月7日,原告向被告付出1631332.5元人民币保证金的付出凭据; (3)2006年8月7日,被告久远公司发给原告的被告与韩国J公司之间买卖纯苯的卖出函(传真件); (4) 韩国J公司黄某的一份证言,证实 韩国J公司采购被告久远公司3000吨纯苯的业务实际 (5) (5)2006年8月22日和2006年12月22日,被告久远公司向原告返还1631332.5元人民币保证金的凭据。 被告久远公司辩称:2006年7、8月间,原告自动找到我方的业务员请求我方署理进口货品,由于原告急于签定,故在我方未表明同意签约的状况下,原告就将签字盖章的署理合同传真给我方,并汇付了1631332.5元的保证金。后由于我方不同意签定该署理合同,已将原告汇来的金钱悉数退回。我方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署理合同联系。原告提交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第17条清晰约好,本协议自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收效,由于该协议上既无我方签字也无我方公章,故两边之间并不存在,两边当事人不也许实行不存在的署理合同。依据该协议,原告假如实行该署理合同,不只应当向我方付出悉数信用证项下的金额、租船费用、进口、增值税及别的直接费用,还应当担任处理进口货品的投保;而我方也有必要签定,处理租船、购付汇、报关、外汇核销等手续,故两边底子没有所谓的 署理合同 原告供给的依据不能证实我方与外国公司签定并实行过货品买进合同和卖出合同,原告建议的赢利底子不存在,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提出的观念和依据,被告首要争辩反驳如下: (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署理联系。原告提交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传真件上没有被告公司的签字和盖章,一同,被告也从未向原告宣布过这么的传真。传真件是很简略被假造的,原告没有供给依据证实该传真是被告宣布的。 (2)被告未与所谓的韩国J公司签定和实践实行过原告称的3000吨纯苯的。首要,原告供给的卖出函传真件不是被揭发的,原告也没有供给依据证实该传真件是被揭发的;其次,原告供给的所谓韩国J公司职工黄某的证言缺乏采信,没有依据证实黄某是韩国J公司的职工,身份值得置疑,一同黄某也没有出庭作证,因而,其证言缺乏采信。 (3)原被告之间所谓的1631332.5元人民币保证金的来往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原告自行向被告账户上打入所谓的保证金,被告无法阻挠。后来被告也正是依据两边没有外贸署理合同联系将该款退回给了原告。 本案提起诉讼后,历经了北京市XX区人院一审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方才尘埃落定。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以为:由于原告提交的买进函、《署理进口/出售协议》和卖出函在方法要件上具有传真的通常特征,被告对上述传真件是不是为传真件原件不请求判定,且未供给依据证实上述显示被告公司传真号码的传真件系其单位以外的别的人员发送,故对上述传真件的实在性予以承认。被告将买进函、《署理进口/出售协议》传真给原告的做法应断定未其宣布要约的做法,原告接到传真后表明认可且依照该协议约好将相当于货款20%的保证金付出给被告,被告承受保证金后又将卖出函传真给原告,依据两边的上述做法断定,两边之间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建立,且两边对该协议现已开端实行,被告虽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但其以做法方法对表明认可,故应断定两边之间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未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依约实行责任。两边当事人之间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尽管建立,但由于原告未供给有用的依据证实被告与韩国J公司进行其所谓的 纸面买卖 并取得了有关赢利,故原告关于被告应当返还赢利28万的诉讼建议不予支撑。因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定作出后,原告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提交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第十七条清晰约好: 本协议自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收效 ,而原告提交的该协议上仅有作为托付一方的原告的签字盖章,没有受托人被告的签字和盖章,故该《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缺乏合同建立的有用方法要件。本案中尽管存在原告向被告1631332.5元的实际,但上述金钱被告已分别退还了原告,且原告亦未能供给别的能够证实其与被告已实践实行了《署理进口/出售协议》项下的首要责任,两边存在实际伤得进口、出售纯苯合同联系。因而,《署理进口/出售协议》未建立和收效,也不存在实践实行托付署理事宜的实际。由于原告提交的依据缺乏以证实本案合同已建立并收效及原告与被告实际上已实行了项下的首要责任,被告还因而取得了有关赢利的实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实际和法令依据。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属于一同外贸署理合同胶葛,表面上看原、被告两边争议的是被告是不是应该向原告返还原告诉求的28万元赢利,但究其本质,本案争议的焦点会集在原被告之间的外贸署理合同是不是建立,由于这是原告诉求是不是应被支撑的根底。下文就从中国法令法规中对外贸署理合同建立的有关规则、本案外贸署理合同是不是建立和收效以及本案中反响出来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情绪三个方面作简略的探讨。 (一)中国法令、法规中对外贸署理合同建立的有关规则 要评论本案中的外贸署理合同是不是建立和收效,咱们首要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中国有关法令对外贸署理合同的有关规则。 中国目前并没有十分直接和清晰的法令法规来对外贸署理合同作出详尽的规范,对其的有关规范首要是经过《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一些对合同的有关规则来完成的。据中国《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则, 托付署理能够用书面方法,也能够用口头方法。法令规则用书面方法的,应当用书面方法。 这一条是关于托付署理授权方法要件的准则性规则。依据民法通则,作为法令做法的一种,托付署理首要能够适用 方法自在 的准则,即不管以何种方法,只需当事人将其意思合致宣示于外部,意思表明即可有用建立。 托付署理即可建立收效。而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署理制的暂行规则》第五条规则: 托付协议应选用书面方法 ,依据此规则,请求外贸署理采书面方法。可是由于该《暂行规则》并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因而,外贸署理合同未采纳书面方法并不必定致使署理合同无效。 总归,从目前中国的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来看,外贸署理合同能够多种方法呈现,包含书面方法、口同方法等。思考到外贸署理合同通常涉及到的两边权利责任众多和杂乱,从防止胶葛呈现的视点看,两边最佳选用书面的方法来具体规则两边的权利责任。本案胶葛的呈现,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即是由于没有两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来证实两边合同联系的存在。 (二)本案中的外贸署理合同是不是建立和收效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要约、方法 。本案中原告建议,被告将买进函、《署理进口/出售协议》传真给原告的做法应断定为被告宣布要约的做法,原告接到传真后表明认可且依照该协议约好付出给被告保证金,被告承受保证金后又将卖出函传真给原告,两边之间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建立,且两边对该协议现已开端实行。可是咱们有必要注意到,原告提交的《署理进口/出售协议》第十七条清晰约好: 本协议自两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收效 ,而原告提交的该协议上仅有作为托付一方的原告的签字盖章,没有受托人被告的签字和盖章。这首要就不符合合同中约好的合同建立的有用方法要件。一同,原告也没有提交强有力的依据(例如:电信部分的传真通话记录作为辅佐依据以承认传真件的实在性,传真确系被告所发;报关凭据、完税凭据等依据)证实两边实践实行了托付署理合同。因而,不能阐明本案外贸署理合同是建立并收效的。相应地,原告建议的请求返还28万赢利的诉求也就失去了根底,法院终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准确的。 (三)法院对外贸署理合同建立的情绪之管窥 从本案两审法院的判定来看,尽管本案争议的外贸署理合同只要一方签字盖章,一审法院断定合同有用,二审法院尽管终究断定合同无效,但其并不是直接依据合同没有另一方的签字盖章来断定无效的,而是归纳思考相应的依据和的状况得出的定论。从中不难看出,法院关于外贸署理合同建立与否的情绪,总得来说是从鼓舞买卖准则的视点动身,结合当事人买卖的实际进行利益衡量,从而来断定合同建立与否,以实在保护对外贸易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一审法院不轻易断定外贸署理合同无效,鼓舞买卖完成、保护买卖安全的动身点是好的,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其衡量断定外贸署理合同建立的规范过于广泛和草率了,造成了过错的呈现。例如,关于原告供给的只要原告签字盖章的署理合平等传真件,一审法院以为 久远公司(即被告)对上述传真件是不是为传真原件不请求判定,且未供给依据证实上述实际久远公司传真号码的传真件系其单位以外的别的人员发送,故对上述传真件的实在性予以承认 。本案中原告建议传真件是真的,但被告建议没有发过这么的传真。此刻,依据中国诉讼法的依据规则,应当 谁建议谁举证 ,且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景象,因而,应当由原告提出相应的依据来证实传真件的实在性。可是法院以被告没有请求判定等理由断定传真件是真的,这自身即是一种变相的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这中做法是明显过错的。再如,本案保证金的一进一返过程,亦被法院断定为是两边本质性实行合同的做法,可是,原告供给的依据并没有彻底排除另外一种也许―即是原告付出了保证金,被告以为两边没有署理合同又退还给了原告。在没有彻底排除这种也许行的状况下法院草率断定为两边在本质性实行合同,这种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相反地,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些过错,归纳思考原被告两边提交的依据后,以依据缺乏断定该署理合同不建立,真正做到了既坚持了鼓舞买卖的准则,又坚持了慎重的情绪。咱们以为,在对待存在重大争议的外贸署理合同建立与否的问题上持慎重情绪的做法是准确和必需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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