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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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与企业创新标准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被作为规则、指南或特性界定反复使用,包含有技术性细节规定和其他精确规范的成文协议,以确保材料、产品、过程与服务符合特定的目的”。技术标准的范围比标准要小。一般来说,技术标准是指涉及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且标准的内容包含有一定技术解决方案的标准。传统技术标准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规范,不含有企业的知识产权。比如,在电子通信领域,国际电信联盟和各国政府早期为确保通信质量与安全而制定的各种通信产品标准,基本都属于公开的、不包含有企业专利的强制性标准。从其与技术
2、创新的关系看,这类标准能够作为企业创新的起点和平台,但由于任何企业都不能独占它,或者利用这类技术标准获得专门收益,因而不能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与通信产业(以下简称ICT产业)出现了技术标准“私有化”的趋势:即越来越多包含有企业专利的技术标准通过市场竞争成为行业的“事实标准”,甚至政府与国际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中也包含有企业专利。这类包含有企业专利的技术标准,不仅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影响电子通信业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如无特别说明,本章讨论的电子通信行业的技术标准是指包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一、技术标准:影响ICT企
3、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1.从两起与技术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事件”谈起从近几年在我国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领域的影响看,有两个“事件”不能不提。一个是发端于2002年1月,延续到2003年,并且至今似乎仍没有结束的外国企业索要DVD专利费事件(以下简称“DVD事件”),另一个是发生在2003年1月“思科公司起诉华为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简称“思科诉华为案”)。我国DVD产业发展走的是一条进口国外DVD零部件(解码芯片、机芯、机头等)在国内组装的道路,DVD核心技术专利都由日、欧、美等国企业控制。从2000年开始,拥有DVD专利的外国企业联盟6C,3C,1C和MPEGLA陆续开始与我国企业谈判,要求国内企
4、业交纳专利使用费。但由于分歧太大,没有达成协议。2002年DVD专利联盟利用WTO规则施加压力,加大了索要专利费的力度,最后获得成功。目前,国内企业每台DVD需要缴纳的专利费最高已经达到26.2美元,专利费用占价格2030,因此,多数国内企业已经停止了普通DVD产品的出口。但“事件”远没有结束。2003年9月5日6C联盟宣布扩大专利费征收范围,包括DVD-音频、DVD随机存储器、DVDRW以及DVDR驱动。不仅如此,不断有新的厂商声称有权收取DVD专利费。2004年4月,汤姆逊同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初步达成意向,向中国企业每台DVD收取11.5美元左右的专利费。2004年6月,拥有和杜比公司类
5、似数码影音技术的DTS声称要强制征收国内DVD企业10美元专利费。这使得本已处于亏损边缘的国内DVD厂商雪上加霜。与国内DVD企业不同,主营通信产品的华为公司非常重视技术开发,拥有相当多的自主知识产权,近年在国内国际市场的份额增加很快,被认为是中国最成功的通信设备企业之一。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在美国起诉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的美国分公司,指控华为“盗用”了其网络路由器IOS源代码、思科命令行接口、技术文档,以及5项与思科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技术。华为否认对思科源代码有侵权行为,只承认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并且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即私有协议的保护区外),为满足用户需求的不得已情况下进行的
6、。受到起诉后,华为公司迅速在其路由器中删除了思科的“私有协议”,并停止含有这一协议的路由器型号。在主审法官签署了一个对华为没有实质影响的初步禁令后,双方于2003年10月签署协议中止了诉讼。2.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及其市场后果从表面看,“DVD事件”与“思科诉华为案”都是明显的“知识产权事件”,但实际上,这两起事件中的跨国企业行为都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ICT产业技术标准“私有化”的必然产物。所谓技术标准“私有化”是指随着IT革命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技术标准包含着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内容,越来越多的专利以技术标准的方式存在。目前看来,ICT产业的标准“私有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越来越多
7、的企业私有技术或产品通过竞争获得市场主导地位而成为事实上的产业标准;二是在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制定的标准中没有专利的技术在减少,有专利技术的标准比重在增加;三是开始出现市场驱动的企业标准制定联盟。与通常的标准制定组织不同,这些联盟由市场上的少数重要企业组成,目的是使这些企业拥有专利技术体系推广为事实标准,或者推动已经被国际组织批准为标准的专利技术的市场化。在传统意义上,技术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与知识产权尤其是与专利技术无关。比如,IETFIETF(InternetEngineering TaskForce)在标准化工作中对专利技术的观点曾经是:“尽量采用那些非
8、专利技术的优秀技术”,因为“IETF的目的是使其制定的标准广为适用。如果涉及专利权的问题,标准的适用将涉及专利权授权问题,从而影响人们采用该标准的兴趣”。但是,在高新技术产业,由于技术标准日益成为产品性能的组成部分,并与功能相结合,技术标准包含的创新成分日益增加,专利与技术标准开始从分离走向结合,出现了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然而,为什么直到信息技术革命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标准的“私有化”趋势呢?或者说,为什么政府不设法在这一领域维持标准的公共性质,以更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推动因素。(朱彤,2006)第一,ICT产业的很多标准包含了相当复杂的技术内容,对其给予知识产
9、权保护能有效地激励这一领域的创新活动。普通技术标准作为完成某项任务、实现某一目标而规定的统一的、重复适用的规则,本身并不包含复杂的技术内容,一般只是规定了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和技术途径所需要达到的目标。第二,ICT产业技术创新速度加快也是私有标准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与其他产业相比,ICT产业的技术创新速度快得多,技术的生命周期相对短。这对法定标准组织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影响。(1)法定标准制定组织很难制定出不包含知识产权内容的标准。由于新技术产生的时间很快,当法定标准组织在制定相关的IT技术标准时,常常面对市场上不同企业掌握的拥有专利的技术。因此,制定出的标准内容不可避免地包含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技术。(
10、2)即使标准组织制定出了不包含知识产权的标准,但当市场上已经存在私有的事实标准时,组织制定的标准也很难取代这一事实标准。比如,思科公司占有网络设备70%以上的全球份额,因而其互连操作系统CiscoIOS就成为这一领域的事实标准。虽然国际电信联盟制定了能确保网络设备良好互连互通,且维护成本更低的开放系统标准,但由于思科公司在其CiscoIOS软件中大量使用了私有协议,并拒绝公开信息和授权使用,使用了“国际开放标准”的网络设备难以与市场上现有的思科设备很好地互连,因而很难取代现有的思科标准。事实上,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希望能够拥有技术标准的“产权”。因为技术标准的“私有化”能够使标准的拥有者更加有效地
11、“锁定”技术标准的使用者(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这种“锁定”效应只有在使用者的“专用设备(包括人力物力)”投资达到一定程度,并且消费者已经习惯于使用包含这些技术标准的产品时最为有效。正是因为如此,尽管我国已经成全球最大的DVD生产基地,占世界市场20%25%的份额,但这一市场份额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了我国企业在DVD技术标准上的“锁定”程度,以及专利企业专利费的丰厚程度,而非谈判中的讨价还价能力。技术标准的“私有化”还使企业获得一种新的竞争优势,利用技术标准排挤对手,损害市场竞争秩序。这一点在“思科诉华为案”中表现得非常明显。思科为了达到排挤华为公司的目的,拒绝给华为公司授权使用其部分“私有协议”
12、,阻止华为公司的路由器与其设备互连互通。数据通信设备与电信设备一样,互连互通是公平竞争的基本要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ICT产业的技术标准日益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二、技术标准影响下的ICT产业创新特点与模式在技术标准影响下,ICT产业的技术创新表现出新的特点与模式特征。企业认识并把握这些新的创新特点与模式特征,是其制订有效的创新战略与策略,培育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和前提。1. ICT产业的市场竞争与创新特点(1)标准竞争与产品竞争。标准是工业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因为它不仅能够减少交易成本,降低供求双方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制造业还可以利用技术标准使产品标准化来实现产品
13、生产过程的规模经济。然而,与其他产业相比,ICT产业的技术标准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它不仅能够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规模经济,还能够提高产品使用过程的“规模经济”,也就是“需求方规模经济”即“网络效应”。正是ICT产业技术标准的这种“双重效应”,特别是其提升和加强网络效应的作用,使这一市场的竞争与创新行为表现出与其他市场截然不同的特点。所谓网络效应是指消费者(用户)对产品价值的正向影响关系,即用户消费(使用)一种产品所获得的效应随着该产品用户人数增加而增加。这里,使用相同产品的用户构成该产品的“网络”(朱彤,2004)。网络效应使产品的用户与产品价值之间形成良好的正反馈。比如,使用Windows操作
14、系统的用户越多,运行在该操作系统上的应用软件越多,该操作系统的价值越大,新用户就越愿意选择Windows操作系统。ICT产品存在网络效应的原因在于其“系统产品”特征:只有互补的产品结合起来才能为用户提供特定的功能或服务,比如计算机与外围设备、软件操作系统与应用软件、通信网络与发送和接收产品。因此,用户购买一种产品,比如是购买Word还是WPS的价值,不仅取决于PC本身的内在性能,更重要的取决于该产品的用户“网络规模”(用户人数)。选择用户人数多的产品能够更为方便地交换资料文件,因而其获得的价值更大。如果Word和WPS之间的界面标准能够使两者之间完全兼容,则两个产品的用户网络实际上就成为一个网
15、络,每个用户都可以享受到更大的网络效应。这里,Word和WPS实际上就是两种不同技术标准的竞争产品。这意味着,在ICT产品市场,不兼容产品之间的竞争,实际上是采用不同技术标准提供相同功能的产品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不只是产品更好一点,或成本更低一点,从而利润更高一点的问题。相反,因为控制了技术标准的企业能够获取巨大的市场收益,包括因网络效应提高所增加的产品需求和消费者支付意愿;授权使用技术标准的收益;对技术发展方向的主导和把握等等。而且,这些收益将反过来进一步强化该企业的市场优势。因此,这一市场上的竞争,首先是掌握技术标准的企业为使技术成为标准而激烈竞争。竞争的目的是使技术标准获得市场“生存权
16、”或者叫产品网络生存权的竞争(朱彤,2004)。尽快使该标准的用户达到“临界容量”,以进入用户网络规模与技术标准(产品)价值之间的正反馈循环,然后才是具体产品之间的竞争,即采用一种技术标准生产竞争产品的企业之间的竞争,竞争的目的是争夺一种技术标准下的产品市场份额。(2)系统创新与组件创新。ICT产业的市场竞争特点也使该产业的技术创新表现不同的特点。与市场竞争区分为“标准竞争”与“产品竞争”相对应,ICT产业的创新行为大致也可区分为“系统创新”和“组件创新”两大类。“系统创新”通常是指能影响一类产品技术路线的创新,创新结果形成某类(种)产品的技术标准,会影响或限制构成系统的组件产品的创新路径和方
17、向,可能是“大标准”,即涉及一类产品技术架构,比如Intel公司CPU技术架构的变化,直接导致PC主板技术标准作相应创新。系统标准的下一级产品与其关联产品之间又构成一个小系统,因而系统创新也可能是“小系统”创新,其结果形成“小标准”,比如PC主板的相关技术方案创新同样会对其外围产品产生影响。系统创新与“标准竞争”直接相关。“组件创新”是指一个系统产品中的“零部件”创新,其创新的结构仅对这一组件产品内部性能产生影响,而不影响关联产品,因而创新结果不形成该类产品的“技术标准”。比如,同时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的GSM与CDMA都是相对于第一代技术的“系统创新”,是移动通信技术的“标准之争”,而根据GS
18、M标准(或CDMA标准)生产的不同品牌的GSM手机(或CDMA手机)的创新是“组件创新”,属于通信“产品之争”。2.技术标准对ICT产业创新模式的影响系统创新属于“突破性”创新,产生机会少。通常在前一代技术出现性能瓶颈时系统创新的概率比较大。而组件创新是“常规性”创新,是系统标准确立后,系统产品的优化过程,创新频率比较高。ICT产业的技术创新实际上是少量系统创新与大量组件创新交织和演变的过程。我们从两个方面考察这一过程中技术标准对创新过程的影响。首先我们分析如果没有知识产权限制,ICT产业技术作为公知技术而成为“公共技术标准”时对创新过程的影响,然后分析包含有知识产权的“私有标准”的影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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