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施工合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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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第一章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二章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拾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7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7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八套;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B (A、发包人/B、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 B (A、应当;/ B、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如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将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10《支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发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支付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按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各3套,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B (A、 15;/ B、2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B (A、 5 ;/ B、 8)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B (A、500; / B、1000; / C、2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A (A、20000; / B、50000)元/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5本项目对允许项目经理暂时撤离或者变更的情形 B (A、有; B、无)另行约定。如有,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达或者停工60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5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15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中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本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人由承包人按规定选择。承包人可以优先选择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分包意向人,但分包人的选择方案应当事先报发包人审核同意。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承包人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等部门有特别核准外,分包工程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3.5.3 分包的管理 除执行专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 ② 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 ; ③ 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 ; ④ 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 ⑤ 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 ⑥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 ; ⑦ 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 “未履行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承诺违约金限额” 标准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 A、履约保函;/ B、履约保证金;/C、保险保单)。 ① 如提供履约保函的,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8《履约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② 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本市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讫证明。 ③如提供履约保险保单的,将向发包人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合同附件14《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格式的保险保单一份。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承包人在合同备案日期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 (A、上年度宁波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 / B、上年度“宁波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先进企业”;/ C、信用评价A级企业;/ D、信用评价B级企业或无信用评价企业;/ E、信用评价C级企业;/ F、信用评价D级企业;/ G、其他 )确定 ,为签约合同价的 (A、2% ;/ B、4% ;/ C、6% ;/D、8% ;/E、10%; /F、7% )。同一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B (A、7;/ B、14;/ C、21 )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如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质量要求为宁波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其中优质工程增加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予计算,待优质工程专业奖项评定后单独计算,按含税费用考虑,具体取费标准按甬发改投资【2013】445号文件执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A (A、24;/ B、48;/ C、72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B (A、12;/ B、24;/ C、36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C (A、12;/ B、24;/ C、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格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在开工前将80%(不得低于8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全额结清。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 800 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设计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 (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日最高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提前竣工奖励为 800 元/天。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保管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单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可选 A (A/B)方式调整: A.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以调整。 B.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现行计价依据《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6]23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4.1.2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10.4.1.1 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 (3)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4)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 A ( A、20;/B、 30; /C、 40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11.1.2 价格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 (1)人工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 A 。 A、以在合同工期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B、根据地下室完成、结构结顶、竣工等形象进度设立3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C、根据开工之日起每3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 A 。 A、以前80%合同工期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B、根据地下室完成、结构结顶、竣工等形象进度设立3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C、根据开工之日起每3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其中算至工程竣工前剩余工期为最后一个调整周期)分段结算。 11.1.3调整方式 (1)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无信息价的套用当期《浙江造价信息》(综合版),下同)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除税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报价当期即 2016年第4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除税信息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C (A、0;/B、3;/C、5)%的,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 (2)人工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按实调整。 人工、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机械用量按现行预算定额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 11.1.4合同工期延误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 A (A、单价合同;/ B、总价合同 )。其中: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第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未超过 C (A、0;/B、3;/C、5)%或下跌幅度未超过 C (A、0;/B、3;/C、5)%。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第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合同价款的 A (A、10;/ B、20;/ C、30 )% ,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2) 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的专业工程造价以及甲供材料费用。工期两年及以上项目可按本年度投资计划确定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 12.2.2 预付款担保 (1)当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9《预付款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期限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预付款扣回之日止。 (2)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以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确定。 (3)承包人与预付款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进度款支付程序和方法的约定: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工程价款的7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审核后支付至业主审核价款的85%,余款扣除保修金后待审计后支付。审计时间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B (A、12;/ B、24;/ C、36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要求不能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C(A、3;/ B、7;/ C、14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5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5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3.3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B (A、7;/ B、14;/ C、21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C (A、14;/ B、21;/ C、28 )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C(A、14;/ B、28;/ C、56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C (A、28;/ B、56;/ C、112)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C (A、3;/ B、7;/ C、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C (A、7;/ B、14;/ C、21 )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2.3 预付合同尾款 (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 D (A、2 ;/ B、4;/ C、6;/D、其他 )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 B ( A、同意;/ B、不同意 )向承包人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 (2)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① 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预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本合同附件12《合同尾款预付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合同尾款预付担保金额与预付的合同尾款金额对等。 ② 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期限自发包人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之日起起至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审计确认的工程尾款结清止。 ③ 承包人与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在签发合同尾款预付款证书后 / (A、7;/ B、14;/ C、21 )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合同尾款。 (4)经审计确认承包人需要退还部分或全部合同尾款预付款项的,施工承包商须按审计报告要求的时间内将应退款项退还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5)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合同尾款应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额度。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C (A、7;/ B、14;/ C、21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C (A、3;/ B、7;/ C、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C (A、6;/ B、12;/ C、24 )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B (A、6;/ B、12;/ C、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A、质量保证金保函;/ B、质量保证金;/C、保险保单)。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② 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③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险保单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合同附件15《质量保证保险保单》格式的保险保单一份。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5.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额度暂定为签约合同价的 (A、2%;/ B、3%;/ C、4%;/ D、5%;/ E、其他 ),具体以承包人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确定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文件执行。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48小时内(含48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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