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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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F-2003-0107 合同编号: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监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 别 告 知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的第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签订合同时使用。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按
2、规定缴存备用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办事处)只承担留学咨询,不具有留学中介服务业务资格。 二、服务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与国(境)外留学院校、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服务机构收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42号)之规定执行。 四、申请人在签字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并应完全理解合同文本的全部条款。特别应对合同第五条“退费规定”全面理解。一经签约,双方应完全按所签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五
3、、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部门为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电话:024-86906050 六、服务机构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以下几点: 1、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请人申请留学的前往国家或地区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申请人得到服务机构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具备了签证条件,但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申请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申请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业状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同时应避免使(领)
4、馆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引起损失。 2、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申请人如要求继续办理,则应在服务机构的指导下满足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申请留学院校的新要求,并根据新要求补充相应材料;如不能满足新要求而导致留学手续无法办理时,申请人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责任。申请人如不愿继续办理,可提出终止服务合同。 3、申请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的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负。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也应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的责任。 4、申请人
5、向服务机构缴付所有服务费时,必须直接在服务机构的财务部门向财务人员缴付或汇入服务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并收取服务机构开具的盖有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合同履行完毕,应将该收据换成盖有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并应认真核对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和内容。申请人向服务机构缴纳代收的报名费、学费在内的任何境外费用,服务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境外费用收据或凭证。服务机构的任何人员都无权以个人名义向申请人收取上述服务费和境外费用。如有任何疑虑,申请人可直接与服务机构负责人联系、核实。 5、如果申请人由于
6、学历、语言等原因,暂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签发给申请人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可进入该校专业课程学习。在这段规定的时间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时,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6、申请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申请人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学院校或专业,若自行变更入学院校或专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7、服务机构对申请人入学以后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为院校与学生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负责。8、申请人获得签
7、证或入境许可文件但尚未入境期间,该国家或院校发生任何变化或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未入学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本“特别告知”作为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辽宁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特别告知”内容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委托人接受受托人提供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院校、院系、专业的信息,供委托人参考。
8、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委托人决定留学方案。 2、委托人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申请赴 (国家) (院校中文名称) (院校外文名称)留学,就读 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请选择:高中、语言、预科、职业教育、大专文凭、学士学位、研究生文凭、硕士学位等)课程,自愿接受受托人提供涉及上述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 3、受托人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4、受托人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指导委托人办理报名费和学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的缴付手续。 5、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6、受托人指导委托人办理公证和办
9、理护照。 7、受托人告知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的结果。 8、受托人向委托人介绍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和签证政策,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9、受托人在委托人获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时,指导委托人进行出国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1、确认本合同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受托人缴付中介服务费。 2、配合受托人工作,切实遵从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的工作进程安排。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和签证所需材料交给受托人,并遵守本合同“特别告知”中第六条第3项规定。如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0、 3、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4、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委托人应在受托人的指导下,将申请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按时足额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并自行承担因汇率变化带来的结果。 5、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使(领)馆要求,按时到使(领)馆面试。 6、委托人如未能获得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并委托人已自行办理并向境外院校交纳了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向该院校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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