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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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3页,共46页 目录 1 释义 4 2 租赁物 5 3 期限 5 4 租金 6 5 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 7 6 租赁物的购买 8 7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8 8 租赁物的权属 10 9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2 10 保险 13 11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担保权利的设置 15 12 期末租赁物的处理 15 1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6 1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8 15 担保 19 16 违约事项 19 17 救济措施 22 18 费用的承担及公证 24 19 权利的保留 25 20 租赁物的征收和征用 25 21 不可抗力 26 22 保密 27 23 通知 27 24 合同的修改 28 25 附件 28 26 争议的解决 28 27 合同的生效 29 28 声明条款 29 附件一:《特殊约定》 31 附件二:《租赁物清单》 39 附件三:《租金变更通知书》(格式文本) 40 附件四:《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格式文本) 41 附件五:《保证金补足通知书》(格式文本) 42 附件六:《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确认书》(格式文本) 44 附件七:《支付通知书(致承租人)》(格式文本) 45 融资租赁合同 编号: 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签署双方分别为: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钧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向甲方申请承租、甲方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述租赁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 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但本合同上下文另有定义的除外: 1.1 相关法律: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1.2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 1.3 本合同:指本《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及相关修订、增补。 1.4 租赁物:指本合同所附《租赁物清单》(附件二)中列示的设备和软件,以及相关附件、备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调整的上述物件。 1.5 首期货款:指甲方按照本合同所附《特殊约定》(附件一)约定向乙方支付的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 1.6 一方:指甲方或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1.7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8 供应商:指租赁物的厂商、制造商、销售商、系统集成商等。 1.9 第一受益人:指租赁物财产保险合同项下之第一保险金受领人。 2 租赁物 2.1 租赁物是由乙方出售给甲方,再由甲方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物件。 2.2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办理所有权之登记(如有),租赁物由乙方租赁并占有使用。 3 期限 3.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如有)和其他应付款项之日止。 3.2 租赁期限由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确定。 3.3 本合同起租日指对租赁本金开始计算利息的起始日,具体日期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条和《特殊约定》向乙方支付首期货款之日(以甲方付款的银行单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准),与租赁物实际交付与否无关。自起租日起,甲方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4 租金 4.1 租赁本金指甲乙双方计算租赁利息的基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 4.2 租金的期数、每期金额、支付时间和计算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 4.3 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应在租金支付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账户,遇节假日则租金支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一银行工作日。付款时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付费)均由乙方承担。 4.4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可采取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利率种类及其计算方式、浮动利率调息方式、调整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如采取浮动利率的,在租赁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甲方将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时,对租赁利率中的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同方向的调整,无需再次征得乙方同意。甲方将调整结果以《租金变更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该通知书所调整的租金额支付剩余租金。本合同签订后起租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调整的,起租时应按照起租日前最近一次调整后的利率计算租金。 4.5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申请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7.2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 4.6 乙方经甲方同意提前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款项之后,本合同终止。如果乙方在租期届满后选择留购租赁物的,则至乙方自动取得所有权或甲方应乙方的申请,向乙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致承租人)》(格式见附件四)之日止,本合同终止。 4.7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等乙方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是无条件的,乙方不得以经营不善等乙方原因、与供应商纠纷等第三人原因、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灭失/毁损等租赁物原因、国家政策调整/政府行为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要求迟延支付或者进行减免。 5 首付款、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 5.1 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格式见附件七)要求,向甲方支付下列全部款项: (a) 首付款: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b) 保证金: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不计利息。甲方有权以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债务或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保证金冲抵后,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保证金补足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乙方应按照《保证金补足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补足。在甲方确认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保证金根据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的约定退还乙方或抵扣租金。 (c) 租赁手续费:指甲方向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项下的金额、币种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赁手续费。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已收取的租赁手续费不予退还。 5.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照如下顺序划扣:(1)实现债权的费用;(2)逾期利息;(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4)租赁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保证金(如需补足);(6)逾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7)当期租金(先抵扣租赁利息后抵扣租赁本金);(8)提前还款手续费;(9)剩余租金;(10)留购价款;(11)其他需抵扣的项目。 6 租赁物的购买 6.1 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向甲方出售其合法拥有的租赁物,甲方将租赁物回租给乙方使用。 6.2 甲方在满足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约定的条件后,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约定的方式和进度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 6.3 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1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首期货款之日,视为乙方已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且甲方已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租赁物完全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和承租目的。甲方支付首期货款时间以银行划付时间为准。乙方应在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约定的首期货款之日向甲方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确认书》(格式见附件六)。无论乙方是否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确认书》,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的事实。 6.4 乙方承担因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转让而发生的全部税费。 7 租赁物瑕疵的处理 7.1 乙方自行选择租赁物和供应商并从供应商处购买租赁物,再将该等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同时从甲方处租回该等租赁物。因此,乙方应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对租赁物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并且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保证其在租赁物转让之前,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该租赁物上未设置抵押权、质押权和其他担保权利和用益物权等影响甲方所有权的其他权益。 7.2 因供应商提供的租赁物与供应商和乙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由上述交易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追索,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的瑕疵为由主张免除或迟延支付租金。 7.3 租赁物交付不符合约定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甲方所有。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将索赔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办理有关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和索赔后果由乙方承担和享有。乙方若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向甲方发出书面协助通知(该通知应包含协助事项和响应时间等要素),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7.4 乙方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或因此引起的与第三者的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并且不得因此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租赁物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甲方不承担责任。若甲方因此遭受到任何索赔、诉讼、或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导致甲方支付任何款项的,乙方应无条件立即给予赔偿。乙方的上述赔偿义务在本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7.5 若乙方与供应商就租赁物质量问题或索赔事宜达成任何协议,该等协议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应当将租赁物质量问题处置或索赔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与供应商就租赁物质量问题或索赔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的,乙方应将上述协议的原件交由甲方备案。 7.6 发生第7.1款、第7.2款、第7.3款、第7.4款所约定的任一事项,若已起租的,乙方不得以前述情况为由迟延支付租金或要求减免租金。 8 租赁物的权属 8.1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以明示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乙方应维护租赁物标识的清晰和完整,不得掩盖、销毁或清除该标识,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认为乙方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行为或事件发生。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并通过GPS系统监控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甲方有权在相关机构办理租赁物的登记事宜,乙方应予以协助。甲方有权授权乙方将租赁物抵押给甲方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2 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以下任一行为: (a) 转让、转租、分租、抵押、质押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置其他物权,或将租赁物投资入股的行为,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 (b) 将本合同所涉及的未来收益进行质押; (c) 将租赁物作为诉讼担保或抵偿债务,或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d) 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用途; (e) 对租赁物进行任何增加、拆改、添附等(正常维修保养或技术提升除外),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 8.3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所有权等相关财产权利,乙方均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等。 8.4 租赁期限内,乙方享有依据本合同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8.5 本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不属于乙方破产清算的财产范围。 8.6 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等提示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不得允许不合格人员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即时书面通知甲方、供应商或其指定的维修服务商;乙方保证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及时维修。甲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原则上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供应商指定的维修服务商签订,但甲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亦有权选择与该等维修服务商签订,甲方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 8.7 乙方应保持对租赁物的占有和控制,并就一切有损甲方所有权和其它权益的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 8.8 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租赁物的损毁程度,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或更换租赁物中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更换、升级、更新后的设备、零部件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免费归属于甲方所有。 8.9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发票的处理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执行。 8.10 乙方有权委托供应商指定的维修服务商负责租赁物的维修、维护、保养,维修、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维修保养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向甲方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 8.11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转租等原因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乙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若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 8.12 乙方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和维护行为不影响租赁期间的持续计算、乙方的支付义务及本合同的履行。 8.13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维修、维护、保养、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由于国家新开征税种所应交纳的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8.14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按要求对租赁物在国家相关部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需) 9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9.1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正常损耗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投保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风险。若发生该等毁损、灭失情形,所有处理本合同项下关于租赁物毁损或灭失事宜的时间均计入租赁期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不受任何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和其他义务不受影响。 9.2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乙方应当提供等值或高于租赁物价值的经甲方认可的资产替代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是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之租赁物灭失及毁损的情况处理。 9.3 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乙方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a) 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b) 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和价值的物件。更换后的物件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由甲方取得所有权。乙方对甲方取得该等物件不持任何异议,同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对该等更换后的物件的取得和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影响,并且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亦不受任何影响。更换后,已毁损的租赁物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自费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c) 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截至终止日全部到期未付的租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截至终止日的全部应付利息、剩余租赁本金、提前还款手续费、留购价款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 10 保险 10.1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甲方要求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租赁物办理财产险(投保的险种及投保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保险单须经甲方认可,且保险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变更。投保后或保单变更后,乙方应立即将保单提交甲方。乙方应要求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投保人变更保单时,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如租赁物已办理保险但未批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须增加批注或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甲方有权转让保险权益,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10.2 保险金总额应不低于:1)租赁物的重置成本,2)租赁本金总额,3)保险公司认可的投保最高额,前述三项金额不一致的,以价高者为准,但保险公司对投保最高额有规定的,从保险公司规定。乙方应确保该等保险在乙方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期限内持续有效。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保险合同的要求按时缴纳保费,若需续保,乙方应在每次保险到期前十五日内自行办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续保事宜,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乙方未偿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总和或者保险公司认可的投保最高额。 10.3 若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未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款项,乙方应继续按本条约定为租赁物投保。 10.4 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一切必要或甲方要求相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此情况下,乙方应仍按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和其他义务。因乙方原因贻误定损检验和理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0.5 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致使无法修理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a) 甲方领取的保险金与租赁保证金合并直接冲抵截至保险理赔金到账日全部到期未付的租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截至保险理赔金到账日的全部应付利息、剩余租赁本金、提前还款手续费、留购价款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应付款项,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金与租赁保证金不足冲抵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按照第5.2款顺序进行冲抵),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冲抵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由甲方退还乙方; (b) 甲方用保险金重置租赁物。保险金不足以支付租赁物重置价款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本合同双方继续履行。 10.6 租赁物发生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和非保险事故),给乙方及他人造成人身、财产和声誉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7 无论任何原因造成没有保险、保险合同无效、被撤销或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以及保险金额不足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并重新投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及其他义务均不受任何影响。 10.8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前述义务的,甲方有权自行投保或续保,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用明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及相应费用足额付至甲方账户。乙方未按期支付的,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并要求乙方补足保证金。 11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担保权利的设置 11.1 本合同有效期间,不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转让本合同以及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在租赁物上设置担保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后将前述事项通知乙方即可,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前述约定的甲方权利的转让及担保权利的设置不影响本合同的持续履行。 12 期末租赁物的处理 12.1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付甲方的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第6条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12.2 租赁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就租赁物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另行签署相关文件,则租赁物的处置不受本合同第12.1款及《特殊约定》第6条的限制。 1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 乙方的权利: (a) 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b) 若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中约定乙方有权留购租赁物的,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甲方提出留购要求。 13.2 乙方的义务: (a) 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法律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甲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乙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b) 按本合同约定正确、合理、适当地使用租赁物,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导致降低或减少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c) 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租赁物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d) 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首付款、保证金、保险费和租赁手续费等各项应付款项; (e) 乙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甲方的债务; (f)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g) 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可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合同项下为乙方债务履行担保的相应的担保能力的,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债务履行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毁损、灭失或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同等价值的其他担保; (h)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i)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可能影响甲方融资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j) 乙方发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财务状况恶化的,应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k)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以及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l) 乙方如为集团客户,向甲方及时报告乙方累计净资产3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m) 办理本合同所涉及项目所需取得的审批手续及文件(如需)。 (n)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使用关于“中投”、“中央汇金”、“汇金”、“中国建投”、“中建投”以及关联企业的品牌(以下简称“中投相关品牌”),亦不得因签署本合同而对外宣传自身与中投相关品牌企业的合作事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持、直接或者间接委托第三方申请对中投相关品牌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或专利,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将相应的商标或者专利无偿转让给甲方,同时乙方应将通过相应的商标或者专利的获利支付给甲方。 14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 甲方的权利: (a)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b) 租赁期限内,有权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征信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乙方应提供配合; (c) 对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款项以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依法进行催收。 (d)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办理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信用信息,为乙方业务申请、后续管理、风险控制和资产处置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14.2 甲方的义务: (a) 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b) 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按本合同第22条的约定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担保 15.1 为担保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见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5.2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违约金、保证金(包括补足保证金)、租赁手续费和/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要求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5.3 若乙方或担保人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其他导致甲方需合理保护其权利的事件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支付保证金或预付租金等增信方式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上述担保,乙方应立即满足该等要求。 16 违约事项 16.1 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17.1条约定的权利: (a) 非因甲方过错导致本合同及其附件、相关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解除或被撤销的; (b) 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c)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3.2款b、d、e、f、g、i、j、k项约定; (d) 乙方违反本合同13.2款a、c、h、l、m、n项约定,经甲方或其代理人催告后,仍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该项义务的; (e) 乙方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者在履行本合同中有任何欺诈行为; (f) 乙方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其对甲方义务的履行; (g) 乙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甲方债务实现的,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其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 (h) 乙方严重违反与甲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约定的; (i) 乙方违反与银行或其他机构或自然人签订的贷款或融资合同约定,可能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j)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者乙方在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支付其所欠款项,可能会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k)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甲方表示其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甲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l) 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第6.3款的约定履行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确认书》义务的; (m)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0条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n) 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o) 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16.2 保证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乙方违约: (a) 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b) 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c) 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d)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16.3 抵押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乙方违约: (a) 抵押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b)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c)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d) 抵押人经甲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e) 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f)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 (g)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16.4 出质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乙方违约: (a) 出质人未按甲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b)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c) 出质人经甲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d) 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可能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物价值,或未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e) 质物是应收账款的,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进行质押登记的; (f) 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的; (g) 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16.5 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乙方违约。 17 救济措施 1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本合同第16条约定的任一事项,甲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a)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首付款、租金、保证金、保险费和租赁手续费等各项应付款项的,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若乙方未付应付款项超过三个月(含)的,乙方应按所欠金额总额的日万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应从逾期第一日开始计算,直至欠付款项支付完毕日止); (b)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 (c) 如上述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不足以覆盖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采取相关措施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运输费、保管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及因清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未覆盖部分的损失(即损害赔偿金); (d) 宣布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应付的所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全部或部分剩余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所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第5.2款约定的顺序予以清偿; (e) 收回和处置租赁物。要求乙方返还租赁物或采取措施禁止乙方使用租赁物,甲方无须经司法程序即有权取回租赁物。当甲方处置租赁物时,乙方应无条件缴付相关税费,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完好状态下)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取回租赁物的费用。甲方处置租赁物的,甲方有权自主决定租赁物的处置价格,租赁物处置价款归租赁物所有权人所有,若租赁物处置价款低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剩余租金、租赁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税费等款项总和时,低于部分乙方应负责继续偿付; (f) 要求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g) 行使担保权利; (h) 解除本合同。 17.2 乙方按本合同第4.5款的约定提前还款或按本合同第20.2款的约定租赁物被征收或征用而获得政府补偿时,乙方应按以下顺序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下款项: (a) 第18条项下的费用; (b) 提前还款前产生的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 (c) 提前还款手续费。该手续费的计算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 (d) 到期未付租金、租赁物的剩余租赁本金、留购价款; (e) 其他应付款项。 18 费用的承担及公证 18.1 本合同项下与担保有关的法律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若有)由乙方承担。 18.2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仓储费、拆装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8.3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追诉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8.4 双方确认,甲方除支付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自行缴纳的税款外,因租赁物购买及其保管、使用、设置、重置、修复、转移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此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由乙方承担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甲方对前述费用、税款的支付或缴纳不承担任何责任。 18.5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选择强制公证的,本合同签署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甲方指定的公证部门对本合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已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知悉,并承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甲方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签发强制执行证书,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26条执行。 18.6 乙方所承担的本条前述费用,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本合同项下租金和其他各类款项的支付。 19 权利的保留 19.1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对乙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 19.2 发生影响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险、修复以及毁损等任何情形,乙方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20 租赁物的征收和征用 20.1 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政府征用,双方可根据政府征用情形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中止或终止进行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合同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用之时起终止;如租赁物被政府征收,导致甲方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期限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收之时起终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收租赁物之时起终止。 20.2 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协议,租赁期限内租赁物被政府部门征用或由于租赁物被政府部门强制买进或所有权被政府部门征收,政府支付的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补偿款或因此支付的对价或优惠政策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将所有政府补偿按照本合同第17.2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如政府补偿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差额部分应由乙方补足。租赁物被征用的,在甲方得到上述所有款项后,租赁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爆炸、瘟疫、雷击、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罢工或劳工纠纷;贸易禁运、地方或中央政府的通告、命令等政府行为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或政策的变化;军事行动、战争、暴乱及恐怖活动。 21.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21.3 因不可抗力事件时,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以申请中止履行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但不可抗力并不能免除受影响一方在该等事件发生前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 21.4 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十个工作日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方,如乙方为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上述期限内补齐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应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1.5 经双方协议一致,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有)、损害赔偿金(如有)、逾期利息(如有)、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中本金部分等款项。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在起租日前被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 22 保密 22.1 在本合同生效后至租赁期满两年内,除非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为了满足融资需求、监管部门信息披露之要求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融资方、各方聘任的中介机构披露外,双方应当对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已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23 通知 23.1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本合同附件一《特殊约定》记载的联系方法发送对方。发送方式包括当面提交、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递信函和传真。发送的所有文件限于中文。 23.2 送达时间按如下方式确定: (a) 当面递交方式的送达时间为对方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之日; (b) 专递信函方式的送达时间为递交日的次日; (c)-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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