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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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国能哈密电厂4×660MW 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目 录 1 编制目的 1 2 质量目标 1 3 编制依据 3 4 组织措施 3 5 适用范围 5 6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5 7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9 8 工程质量考核及奖、惩办法 15 9 工程质量例会制度 18 10 强化工程质量监控的管理规定 19 11 工程计量管理制度 22 湖北电建二公司新疆哈密项目部 神华集团国能哈密电厂4×660MW 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 编制目的 本着“科学管理、务实高效、控制成本、创造一流”的管理理念,将本工程建设成一个工艺美观、质量优良、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发电机组。高标准达标启动、达标投产,机组指标达到国家优质工程、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水平,确保建设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创国家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 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总评价优良,按照《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要求,高标准达标启动、达标投产,机组指标达到国家优质工程、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水平,确保建设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创国家优质工程。基本要求但不限于: (1) 建筑工程质量目标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8%; 地上主要外露混凝土结构,达到清水混凝土工艺水平; 建筑工程总观感质量优良。 (2) 安装工程质量目标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调试质量检验合格率100%; 试运质量检验整体优良率>95%; 受监焊口一次检验合格率≥98%; 安装工程总观感质量优良; 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均一次通过,且全部达到优良级; 八个一次成功:实现锅炉水压、DCS受电、厂用电受电、汽机扣盖、锅炉酸洗、锅炉点火吹管、汽轮机冲转、机组整套启动。 试运指标优良: 热控自动投入率100% (热控、电气)保护装置投入率100% 热工仪表(测点)投入率、准确率100% 电气仪表(测点)投入率、准确率100% 真空严密性≤0.2kPa/min 汽机轴振≤76μm;瓦振不大于25μm 发电机漏氢量≤8Nm3/d 锅炉、发电机效率达到设备厂家保证值;汽机热耗运行生产两年内不低于设计值。 工程档案规范化、程序化,完整准确、齐全规范、按时移交; 全过程质监点管理,有效控制质量通病; 设备设施等观感质量、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创建5个亮点: a 混凝土地面平整美观、颜色一致; b 混凝土建(构)筑物内实外光、平整美观、颜色一致; c 现场设计的小口径管道,做到标准统一,排列整齐规范、吊架规范美观、弯曲半径一致; d 电缆敷设规范美观、标识明确、封堵完整,正确率100%; e 保温规范美观、厚度均匀、过渡平滑无翘曲,外表温度不超标。 (4) 实现八零: 零设备损坏 零质量事故 煤\粉\风\烟\油\水\汽\灰8项零渗漏点 零未签证项目 零违章启动 零缺陷交机 零基建痕迹交机 2年内零重大技改项目。 3 编制依据 (1)《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3)《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和竣工验收规程》 (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5)《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哈密电厂4×660MW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新建工程B标段施工合(3、4#机组建筑安装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6)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手册》(2011版) 4 组织措施 按公司质量体系有关文件规定,项目部建立如下质量管理网络: 图 1:质量控制组织结构图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总工程师 综合办公室 安全保卫部 质量保证部 经营管理部 工程技术部 电控公司 建筑公司 机械化公司 物资公司 热机公司 注:各试验室归口对应二级单位,由质量保证部监督管理。 项目经理 图 2:工程质量管理网络图 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 经营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 质量保证部 各专业质检师 三级质检 各专业工程师 建筑公司 专责质检员 二级质检 热机公司 专责质检员 二级质检 电控公司 专责质检员 二级质检 机械化公司 专责质检员 二级质检 物资公司 专责工程师 兼职质检员 各班组 质检员 土建试验 机务调试 各班组 质检员 金属检验 各班组 质检员 电气试验 热工校验 各班组 质检员 供货商质量控制人员 进货检验员 注:实线为工作关系线,虚线为工作联系线。 5 适用范围 神华集团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哈密电厂4×660MW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新建工程B标段3#、4#机组建筑安装主体工程施工全过程。 6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6.1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a) 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及本企业标准。 b) 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c) 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d) 与有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 e) 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f)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技术措施中的标准。 6.2 工程质量验收人员的职责 a) 各级质量验收人员,应参加所承担施工项目的施工图会审和技术措施审查及施工技术交底。 b) 各级质量验收人员,应深入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c)各级质量验收人员,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原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工作,检查和指导施工人员做好质量自检和施工原始记录。 d) 班组质检员负责班组级(一级)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专业工地级(二级)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质量保证部质检工程师负责三级质量检查验收。 e) 各级质量验收人员,应接待、配合上级质检部门完成四级及以上质量检查验收。 f) 各级质量验收人员,应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质量的统计报告工作。 6.3 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内容 6.3.1 一般验收项目 根据工程质量验评项目划分,一、二、三级验收项目为一般验收项目。 6.3.2 重大验收项目 由质量保证部负责验收的项目(三级验收项目);建设(监理)单位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划分范围及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签证的项目(四级验收项目)。该项目分为项目验收和隐蔽工程检查二项。 6.3.3 经业主(监理)批准的H点、W点、S点项目 按照《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编制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确定的停工待检点(H点)、见证点(W点)、旁站点(S点)项目。 6.3.4 其他检验项目 ①对设备、原材料、物资部门应进行严格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并记录留存。 ②加工配制品由制作单位做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接货后物资部门应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才可使用。 ③对于设备、原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应认真鉴定、研究对策,按公司程序文件规定处置。 6.4 工程质量验收条件 6.4.1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分段工程施工任务完成,施工人员通过自检、互检、自查合格且通过班组长检测验收签证的项目,可申报二级复检。 6.4.2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分段工程施工任务完成,通过一、二级自检、复检验收签证,可申报三级复检、验收。 6.4.3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分段工程施工任务完成,通过一、二、三级自检、复检、抽检验收签证,可申报四级检查验收、停工待检点(H点)检查验收、现场见证点(W点)检查验收及隐蔽工程隐蔽前见证检查验收。 6.4.4 重大隐蔽工程(如汽机扣盖)、关键项目工程(如锅炉水压试验、机组整套启动),通过一、二、三、四级自检、复检、抽检验收签证,可申报上级质检中心站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签证。 6.5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6.5.1 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班组对已完项目进行自检、自查 专业公司对报检项目复检 质保部对报检项目抽检验收 配合(监理单位、质监站 、建设单位)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 验收签证 不合格 合格 ⒈填写四级验收(隐蔽)工 程和H点项目验收申请单; ⒉通知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 不合格 合格 验收结果 合格 不合格 6.5.2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程序 6.5.2.1 项目部对施工质量实施班组自检、专业公司复检和项目部验收, 即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①班组自检: 一级质量检验由施工班组进行,采取自检、互检、与专检相结合的方式,质量评定由班组工程师确定。 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发现设备、原材料、加工配制品和设计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施工结束应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即行处理,自检不合格不报验,经班组长复核无误后提前四小时报专业公司质检工程师复检、验收。 ②专业公司复检: 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二级质量检验,只有经一级检验合格的项目才能提请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进行二级验收。 专业公司质检工程师对班组提交的质量自检技术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复查,复检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报验并及时通知相关班组整改。对复检合格项目进行评级、签证。 经专业公司专责质检工程师复检合格并签证的项目提前四小时报项目质保部进行三级检查验收。 ③项目质保部检查、验收: 质量保证部负责进行三级质量检验、评定,审查、确认一、二级质量验收记录。 项目质保部质检工程师负责审查专业公司提交的质量检查验收单、技术记录和复查签证文件,并进行验收、评级、签证。 经三级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填报四级验收申请单,对分项工程提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业主(监理单位)进行四级验收。 1.5.2.2 四级验收、停工待检点(H点)、见证点(W点)隐蔽工程验收申报规定 停工待检点(H点)、见证点(W点)隐蔽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按合同规定提前书面通知业主(监理)进行见证、验收。 分项工程(含隐蔽工程)提前24小时;分部工程提前三个工作日;单位工程提前五个工作日。 1.5.2.3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处置规定 a)一级验收项目自检、自查不合格,不得报请二级验收。二级复查不合格项目,不得报请三级验收。三级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申请四级验收。 b)对复检不合格项目,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限时完成。 c)未按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d)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e)分项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处理;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应进行技术鉴定,决定处理办法。返工重做的施工项目,可重新评定,但对最终达到优良标准者则不可评为优良等级。凡经过加固补强或造成永久缺陷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 f)不同工种接续施工的项目要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6.6 质量记录文件的管理 施工质量记录文件的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6.6.1 项目质保部、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对过程质量记录文件进行管理。 6.7.2 各种施工记录由负责施工的人员填写班组长验收签证,验收报告单由验收单位填写,各级验收人员签证。 6.6.3 各级验收记录、验收报告签证单,由项目质保部保管、存档。 6.6.4 项目质保部定期将质量报表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并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公司提交。 6.6.5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项目部应按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料。 7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7.1 总则 7.1.1 为了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营造正常的施工环境,总结经验教训,防止质量事故重复发生,确保产品质量在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7.1.2 本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电集工(2004)43号《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工(2003)53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业主下发的管理文件编制。 7.2 职责 7.2.1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负责审核、批准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7.2.2 项目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编写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核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7.2.3 项目质量保证部质检专工负责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编写一般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核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并督促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事实。 7.2.4 专业公司第一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安装工程师参加并配合质量事故调查、质量事故分析和组织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7.3 质量事故类型划分 凡在施工(调整试运前)过程中,由于现场储存、装御运输、施工操作、完工保管等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不符或其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永久性缺陷; 在调整试运过程中,由于(非设备制造、调整试验、运行操作)施工原因造成设备、原材料损坏,且损失达到规定条件。 7.3.1 经济损失在5000~10万元(含10万元)额度内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7.3.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7.3.2.1 主要钢结构倒塌事故; 7.3.2.2 超过规程规定或设计要求的设备安装偏差,影响设备使用功能;影响设备及系统使用寿命;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7.3.2.3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7.3.3 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7.4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4.1质量事故报告程序 7.4.1.1 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专业公司,并进行事故分析。专业公司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7.4.1.2 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专业公司报告;专业公司应于当日报项目质保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质保部。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7.4.1.3 重大事故发生后,专业公司应立即向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项目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4.1.4 分包工程项目发生事故后,分包单位亦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及时报告项目质保部。 7.4.1.5 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7.4.1.6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7.4.1.7 各级质量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7.4.1.8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7.4.2 进行质量事故调查,提出调查报告 7.4.2.1 质量事故调查是为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提供依据,要求全面、准确、客观。 7.4.2.2 将调查结果整理成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a)工程概况; b)事故情况、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 c)事故调查中的数据、参数及资料; d)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7.4.3 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建立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不得主观推断事故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的原因如下: (1)工艺方法或技术原因; (2)违背安装工艺程序原因; (3)工程地质勘测原因; (4)结构强度不够原因; (5)系统设计不合理原因; (6)材料参数不适或材料质量原因; (7)设备制造质量或选型原因; (8)设备使用或运行方式原因。 7.4.4 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7.4.4.1 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第一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经项目副总工程师、项目质量保证部专业质检员编制后,报上级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报业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事故处理方案在技术上一定是可行的,其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系统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且经济合理。 7.4.4.2 部分质量问题一时认识不清,经论证,在不致产生严重恶化的前提下,可观察一段时间,做出正确判断,制定可行的处理方案。 7.4.4.3 对以下质量问题,只作明确结论,不作处理: a)经论证质量问题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若纠正困难很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b)经论证属检验或试验方法不正确所发现的质量问题; c)经论证属轻微质量问题,在后续工序可以弥补或修正的。 7.4.5 进行事故处理方案设计 事故处理方案需要重新或修改设计的,必须要由设计部门设计(或修改设计)。 7.4.6 组织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施工。 7.4.7 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7.4.8 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 7.4.9 编写事故处理报告 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调查原始资料; 测试数据;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处理依据; 事故处理方案、 方法和技术措施; 检查验收记录; 事故勿需处理的论证以及处理事故后的结论。 7.5 质量事故处理的组织程序 7.5.1记录事故处理 7.5.1.1由专业公司专业质检工程师组织班组技术负责人、专(兼)职质检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报项目质保部。 7.5.1.2事故处理方案由专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并报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审核。 7.5.1.3事故处理方案由专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7.5.1.4经批准后的事故处理方案由班组负责组织施工, 7.5.2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7.5.2.1由项目部专业质检工程师负责事故调查,并做事故调查报告; 7.5.2.2由项目部专业质检工程师组织专业工地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报项目质保部。 7.5.2.3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核,并报业主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审核。 7.5.2.4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 7.5.2.5经批准后的事故处理方案由专业工地负责组织施工, 7.5.2.6由项目部质检专工负责编写事故处理报告,报项目质保部。 7.5.3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7.5.3.1由项目部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事故调查,并做事故调查报告; 7.5.3.2由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人员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制定事故处理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 7.5.3.3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7.5.3.4经批准后的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质检专工督促,专业公司负责组织施工; 7.5.3.5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编写事故处理报告,报总公司质保部门。 7.6 质量事故责任 质量事故处理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根据质量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必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7.6.1记录事故 7.6.1.1专业公司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7.6.1.2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员、班组安装工程师监督管理不力负管理失职责任; 7.6.1.3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7.6.2一般质量事故 7.6.2.1专业公司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7.6.2.2项目部质检专工、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员、班组安装工程师监督管理不力负管理失职责任; 7.6.2.3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7.6.3重大质量事故 7.6.3.1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7.6.3.2项目部专业副总工程师、质保部专业质检工程师监督管理不力负管理失职责任; 7.6.3.3专业公司第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不力负管理失职责任; 7.6.3.4班组第一负责人、安装工程师、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 7.6.4对所有责任人必须予以经济处罚,处罚额度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7.6.4.1记录事故: ●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罚款50-100元; ●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员、班组安装工程师监督管理不力负管理失职责任罚款50元; ●专业公司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罚款50元。 7.6.4.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罚款100-200元; ●项目部质检专工、专业工地专职质检员、班组安装工程师监督管理不力负管理失职责任罚款100元; ●专业公司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罚款100元; 7.6.4.3重大质量事故 ●班组第一负责人、安装工程师、事故直接责任人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罚款500-1000元; ●专业工地第一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不力负管理失职责任罚款500元; ●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罚款500元。 8 工程质量考核及奖、惩办法 8.1奖励 项目部对以下情形给予奖励: 8.1.1有重大改进措施,提高工艺质量或降低成本的单位或个人; 8.1.2项目部重点控制项目全部达到要求的单位; 8.1.3在项目部举行的技术/质量例会上,获得质量优良的单位。 8.1.4基础交安、主厂房结构到顶、主厂房封闭断水、水压、扣盖、厂用电受电、DCS上电、点火、冲转、并网一次成功的施工单位和个人。 8.1.5受监焊口一次合格率达到98%及以上的单位。 8.1.6坚持质量原则,从严管理的质监人员。 8.2处罚 项目部对以下情形给予处罚: 8.2.1凡不服从质监人员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罚款50~200元,态度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500~1000元。 8.2.2.三级以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500元罚款。 8.2.3不按图施工或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施工,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个人罚款100-500元。 8.2.4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质量问题或设备损坏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100-500元。 8.2.5 在技术/质量例会上被评为不合格的,责令责任单位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仍不合格者罚款100-500元。 8.2.6未按照《工艺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500元。 8.2.7如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及时报送质量报表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 8.2.8质监人员不坚持原则、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对责任人员罚款50-500元。 8.2.9对重点项目凡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都要予以处罚。 8.2.10项目部以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作为最终检验,凡是影响工作进程者,视情节严重罚款200—1000元。 8.2.11对业主或监理、总包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除缴纳业主或监理、总包的罚款外,项目部还对其单位或人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8.2.1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业主或监理、总包同等金额的罚款。 8.2.13发生一般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8.2.14对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及质量管理规定,出现质量通病,将对责任单位处以如下罚款: 1、施工前需编写施工方案,按开工条款逐条落实并报审,影响按期开工,每推迟一天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不作书面技术(工艺)交底,责任单位罚款300元/次。 3、属三、四级验收的项目,责任单位在要求验收前必须完成一、二级验收且签字手续齐全,否则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 4、施工单位对防止质量通病无措施,或措施不得力,或工程存在工艺水平不高甚至明显的质量通病,对该单位罚款500~5000元。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不遵循作业指导书,不按技术交底要求及施工图纸或规范要求,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责令停/返工处理,并责任单位罚款2000~10000元,造成质量事故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6、工程质保部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正式验收时,检验批工程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7、组织分项工程施工,不遵循样板墙制度,责任单位罚款300元/项。 8、每道工序施工完不组织自检及无记录可查,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9、隐蔽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封闭者,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并由其承担补充检测发生的一切费用。 10、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擅自即转下道工序者,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项。 11、 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但未能合格,无正当原因未立即整改的,责任单位罚款200~5000元/项。 12、同一违规事件被发第二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专业工程师通知单》者,责任单位处罚款1000~5000元/单。 13、钢筋绑扎出现质量问题:如钢筋搭接长度不够,钢筋接头未错开等,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4、砼筑浇出现质量问题:如浇砼前不清理模板,不湿润模板,施工缝不处理,砼不养护等,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5、砼出现爆模,轴线移位,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处。 16、拆模后的砼出现蜂窝、漏筋及孔洞等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7、干砖上墙,干墙抹灰,使用隔夜或终凝水泥砂浆等质量通病,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8、装饰、装修等工程出现质量通病,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 19、 未采取措施对成品进行保护或措施不当而导致对已完工程造成破坏,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处。 20、业主、监理、总包、项目部质检工程师发现问题及时向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提出建议,反映情况,至写出书面整改通知,而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不予处理或不接受者,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因此而发生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21、砼搅拌不进行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或对出机砼随意加生水,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22、“试块”不按规定制作、养护,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23、水泥、钢材、砂、石等不及时取样、送检,送检报告不及时报审,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4、责任单位自购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不及时报审,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25、不按规定报送各种质量报表及质量情况简报,甚至隐瞒问题不报,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26、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未持证上岗者,发现一次(例)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8.3奖励与处罚的实施 8.3.1项目部设立专项质量奖励基金。 8.3.2对受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专业化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工程管理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总工批准。 8.3.3对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质保部提出处罚意见报总工批准。 8.3.3工艺质量罚款以现金交至质保部,并纳入项目部的质量奖励基金。 9 工程质量例会制度 9.1 目的 通过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例会,全面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控管理,防止产生质量问题乃至质量事故,防止不合格产品的产生,使工程质量,满足神华集团国能哈密工程质量总的目标要求。 9.2 适用范围 本工程质量例会制度仅适用于神华集团国能哈密工程。 9.3 质量例会召开时间 9.3.1 一般规定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神华集团国能哈密工程项目每月召开一次质量例会,每月25日下午18:00在项目部会议室准时召开。因故不能正常进行时,由资料室人员提前通知,并在最短时间内择时补开。 9.3.2 特殊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随时召开工程质量例会: 1)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设备、施工原材料时; 2)施工质量及施工工艺出现滑坡现象; 3)施工现场发现记录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时; 4)重大隐蔽工程、重大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达到优良水平、重大施工工艺改进和施工经验有必要全面推广时。 9.4 召开质量例会的有关规定 9.4.1 工程质量例会由项目质保部组织召开,由工程质保部主任(副主任)主持。 9.4.2 下列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工程质量例会 1)项目部工程质量主管领导; 2)工程、质保部全体人员; 3)各专业公司总工程师; 4)各专业公司、物资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 5)各专业公司、物资公司认为有必要参加的班组质检员、技术员。 9.4.3 与会必备资料 各单位本月质量活动、质量控制情况汇报材料。内容应包括: 1)质量验收情况统计; 2)本月至今质量总的趋势; 3)本月至今质量活动内容统计及分析; 4)当月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统计;产生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原因分析;解决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办法;防止产生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措施;处理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结果。 5)下月质量活动及质量控制的重点。 9.4.4 必备资料为书面资料和电子版各一份,交资料室存档。 9.4.5 有关处罚规定 1)无故未能及时到会的人员将执行50元/次的罚款,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视情节轻重加处2-5倍的罚款。 2)未准备与会资料或资料不全(内容差一项罚款50元)、不真实的单位执行200元/次的罚款。 3)罚款采用现金形式,交予工程部资料专责处,限期2日内;若有不听从者,将在进度款中以三倍金额扣除。 9.5 该制度解释权归项目质量保证部。 10 强化工程质量监控的管理规定 10.1 编制依据 10.1.1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10.1.2 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10.1.3 电力建设工程系列标准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10.1.4 项目部关于《创优方案》质量目标的实施办法; 10.1.5 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 10.1.6 项目部编制的工程《质量计划》。 10.2 目的 根据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及项目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编制本规定。 10.3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货物资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分部试运过程的质量控制。 10.4 强化工程质量控制的若干规定 10.4.1 施工准备阶段 10.4.1.1 各专业公司、修造分公司在编制物资(设备、材料、非标件)需用计划时,除应标明规格、型号、数量等项目外,还应编制物资的验收标准; 10.4.1.2 物资公司根据物资需用计划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应有验收的具体标准; 10.4.1.3 如若物资由业主(甲方)提供,应有接收准则(验收标准),如:“技术协议”,“合同”规定等。 10.4.2 进货物资的质量控制 10.4.2.1自购物资的质量控制 1)物资到达现场后,物资公司应按照“验收标准”或“接受准则”进行进货检验和试验。 2)进货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或入库存放、或直接发放到施工单位。 3)进货检验和试验不合格时,应通知供货厂家或退货、或现场处理,直至检验和试验合格为止。 4)发放到施工单位的物资,施工人员发现物资质量问题经工程质保部质检专工确认后,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对施工的影响程度,由物资公司通知供货厂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经工程质保部质检专工验证,符合要求后才可进入施工过程。 5)对进场物资(材料、非标、设备等)质量有疑问时,工程质保部质检专工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出示产品合格证,质量抽检报告,必要时有权要求其到指定的检验单位或部门进行抽样检验。 10.4.2.2甲供物资(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 1)物资到达现场后,物资部在接收前应按照“验收标准”或“接收准则”如:“技术协议”,“合同”规定等进行物资检验和验收。 2)物资检验和验收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业主物资供应部门负责联系供货厂家或退货、或现场处理,直至检验和试验合格为止。 10.4.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0.4.3.1 施工单位领用物资后,按照《规范》和《验标》的要求,认真核对规格、型号、材质及物资质量,合格后进入施工过程,发现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工程质保部质检专工进行现场确认(验证),确认后按10.4.2.1-4)条执行。 10.4.3.2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验标》和作业指导书等文件的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阶段性或最终)进行自查,符合要求后向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报验; 10.4.3.3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复检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人员及时(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视问题的大小,严重程度,根据专业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金额不等的经济处罚,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否则将加重处罚。复检达到要求后(视验评范围)上报工程质保部质检工程师复检; 10.4.3.4 工程质保部质检工程师根据项目部《关于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比例的规定》进行抽检,不符合要求时,通知施工人员及时(限期)整改并扩大抽检比例,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未及时整改的,质检工程师根据项目部《实现“达标创优、铸造精品”目标的管理办法》开具《罚款通知单》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并经质检专工验证,否则将加重经济处罚; 10.4.3.5 属四级验收的项目由工程部质检专工上报验收,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人员要及时(限期)整改,否则,工程部质检专工将根据项目部关于《工程质量考核及奖、惩制度》的要求开具《罚款通知单》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符合要求并经监理验证,验证不符合要求时,将加重经济处罚。 10.4.3.6 工程质保部质检工程师、专业公司专职质检工程师在日常的巡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通知施工人员及时(限期)整改,未及时(限期)整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并经验证,否则将加重经济处罚。 10.4.3.7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巡视、监督检查中(包括施工过程、分部试运过程、整套启动过程)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以书面形成下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人员应及时(限期)整改,未及时限期整改的,按10.4.3.6条处理。 10.4.4 分部试运过程质量控制 10.4.4.1分部试运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10.4.4.2 分部试运过程中,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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