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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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艺花园官网: 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4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庆先,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其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
2、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庆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1月12日,被告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包施工位于南宁市济南西路的沥青路面扩建工程,合同工期从2010年11月12日至2010年11月30日,实际工期按双方的约定为准,沥青路面合同单价为87元,总厚度不超过11,其中:上面层为细粒式沥青砼,厚度4,价格为36元;第二层为粗粒式沥青砼,厚度为7,价格为48元;底面层为乳化沥青封油层,价格为3元,如施工现场需要找补,则被
3、告必须按380元T(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计付给原告,具体数量,双方现场签证认可;工程量约为0.67万,工程合同总价共计约60万元,结算总价以施工完成后双方现场计量面积乘以相应包干单价得出的结算价为准;施工结束三天内,被告必须将原告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签证给原告;被告必须及时计量,计量款到被告账户后,被告必须及时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80计付工程款给原告,竣工验收后15天内,被告必须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达到原告所完成工程量的95,剩余的5%在被告竣工验收一年内保修无缺陷后15天内一次付完给原告,但无论何时验收或结算,所有工程款必须在施工结束后15个月内付清给原告;被告必须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否则视为
4、被告违约,每逾期一天按竣工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三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如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分歧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双方还对各自责任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2011年4月12日完成济南路沥青路面面积为6646.2,4月19日完成济南路各小路口路面面积为1005.51,共计完成路面面积7651.51。工程于2011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按合同约定单价87元,以及后补沥青粘结层2.05/,后补沥青差价1.98元等三项单价计算,原告共完成工程量696516.96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达95%,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
5、仅支付工程款10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596516.96元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原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四倍自行调整。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一、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沥青路面工程款596516.96元;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3164.07元(以596516.96元基数,从2011年12月10日起计算,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的
6、四倍计,暂计一年,利随本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被告广西天河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济南西路扩建工程项目部名义(甲方)与原告南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南宁市济南西路沥青路面工程,具体为济南西路工程车道范围内的沥青结构层的施工。合同工期从2010年11月12日至2010年11月30日,实际工期按双方约定为准。合同承包价为,沥青路面合同单价为87元,总厚度不超过11厘米,其中:上面层为细粒式沥青砼,厚度4厘米,价格为36元;第二层为粗粒式沥青砼,
7、厚度为7厘米,价格为48元;底面层为乳化沥青封油层,价格为3元,如施工现场需要找补,则被告必须按380元T(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计付给原告,具体数量,双方现场签证认可;该工程量约为0.67万,工程合同总价共计约60万元,结算总价以施工完成后双方现场计量面积乘以相应包干单价得出的结算价为准。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施工结束三天内,被告必须将原告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签证给原告;被告必须及时计量,计量款到被告账户后,被告必须及时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的80计付工程款给原告,竣工验收后15天内,被告必须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达到原告所完成工程量的95,剩余的5%在被告竣工验收一年内保修无缺陷后15天内一次付完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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