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doc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doc(36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3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36.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7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答复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
2、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8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8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8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9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9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9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
3、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9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1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1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10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020.民事诉讼法112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12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4、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122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12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5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527.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15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
5、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15日法审20031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
6、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二、人民法
7、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
8、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以上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参考,在具体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3.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
9、干意见(2003年5月22日2003高检民发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最近,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之后及再审期间,或因诉讼当事人情况的变化,或应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部分人民检察院出现了随意撤回或执意不撤回抗诉等情形。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为此,我们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进行了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本院抗诉不当或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
10、审之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回抗诉或者撤销抗诉。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再审时申诉人无正当
11、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五、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前,得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审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又得知人民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作到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加强与相关人民法院的联系,随时掌握申诉人的情况,严格
12、审查期限,最大限度地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200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2月10日发布)为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保证依法有效地行使检察权,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将需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确定如下: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国务院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涉讼标的额巨大,对当地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四、拟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13、的;五、涉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六、涉案法律关系较为典型,对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有指导意义的;七、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事关司法工作社会评价的;八、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九、分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除上述九类案件之外,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原则上由民事行政检察厅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5.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
14、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
15、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
16、者其他机关处理。第十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第十一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17、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对当事人提
18、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第二十四条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19、、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
20、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第五章提请抗诉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1、,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第三十条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第六章抗诉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22、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六)原判决、裁定所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事 抗诉 申诉 规定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天****】。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天****】,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