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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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应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
3、方式。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进行抽样检测。第六条 鼓励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推行住宅产业化、推广装配式全板式结构体系。逐步推进建筑产品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精装配套化。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建筑节能和相关技术的普及化。大力倡导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差别化管理方式,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管:(一)保障性住房、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和重要基础设施等涉及重大民生
4、事业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行为、诚信机制建立等内容。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三)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
5、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前立案调查。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照下列基本程序:(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五)提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十条 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二)中标通知书;(三)施工、监理等合同;(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五)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后,对符合条件的在
6、3个工作日内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一条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二)监督人员的组成;(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四)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第十三条 抽查、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应有重点地选择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
7、可能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第十四条 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应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主体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形成抽查记录。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写明工程质量监督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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