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中心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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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江苏油田生产科研中心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编制单位:生产科研中心工程监理组 编制日期:2013年8月20日 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工程 百日劳动竞赛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方面施工管理,确保圆满完成百日劳动竞赛活动各项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江苏省、中国石化和江苏油田颁布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百日劳动竞赛活动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工程建设。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管理方面的考核,首先遵照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罚不明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现场管理考核处罚额度的大小,仅依据问题发生时的类别和造成的影响来定性,而不论该问题最终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此类问题由其它相关规定、制度确定处罚及解决办法),其处罚以“一人、一起、一例”事件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业主、监理已批准《HSE专项方案》及监理例会确定的限时整改事项。 第七条 质量管理考核根据各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出现实体质量问题的性质、整改的及时性和整改的效果进行分类处罚;施工进度问题的处罚考核,以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项目组颁发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专业节点计划(附后)、月进度计划和监理例会确定的周计划等有关会议商定的工期为据考核。 第八条 本办法确定处罚金的,以处罚通知、罚款单确定交纳时间为准递交罚款,核减合同款的以支付月进度款或其它结算费用时扣除。考核事宜由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项目监理组以罚款通知单等书面形式发出。 第九条 罚款和核减合同额通知单由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项目监理组汇总管理,罚扣款列专账作为工程奖励基金使用。 第三章 进度计划管理 第十条 对于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的以及百日劳动竞赛确定的关键节点工期,必须切实保证。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每发生一例,属施工合同约定的,按照施工合同处罚,施工合同未明确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万元;未完成月进度计划要求工期要求,属于关键线路项目(幕墙、安装及影响工程总工期的项目),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额1万元;属非关键线路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3000元;监理例会确定的周进度计划未按期完成的,每项处罚金500元。上述未完成项目经协调调整工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在原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调度、指挥,如出现无视协调、调度的现象,每出现一例,除限期纠正及承担造成损失费用外,处罚金1000元;如影响相应工程或相关工程施工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3000元。 第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如:统计表、计划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必须按照确定时间递交。如未按期递交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500元,如因未按期递交而影响相关单位工作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1000元。 第十三条 经考核确认后,对如期完成施工考核节点的施工项目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提前完成施工考核节点的施工项目组在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天的再奖励2000元/天。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使用留下隐患,但对达标创优有影响的,每发现一例,经整改能够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万元;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2万元。 第十五条 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使用留下隐患。对达标创优没有影响的,除责令整改外,情节严重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情节较轻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2000元。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记录性事故,或虽未构成事故,但属不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质量问题,经监理口头、书面监理通知单、会议纪要提出整改不到位:幕墙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500元;精装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500元;弱电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500元,主体工程(含简装)每发现一起,处罚金500元;安装工程(含电梯)每发现一起,处罚金500元;防腐、保温、油漆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300元。 第十七条 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预制构件,无出厂合格证件等各类规定证件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每发现一起,除责令整改更换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000元。 第十八条 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物资、成品、构件等,须报监理单位确认,擅自使用的除必须拆除、更换外,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2000元. 第十九条 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修改设计或设备缺陷的,除限期整改外,重大事件,核减合同额3000元;一般性事件,处罚金1000元。 第二十条 有设计变更而未按照变更施工的,除限期返工外。重大变更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2000元,一般性变更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000元。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设计变更单的,除必须执行设计变更外,每起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已完工序未经验收擅自进行隐蔽的、下道工序施工除责令返工外,每起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未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许可,擅自处理的,除责令返工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属规定应见证取样的项目,未取样、乱取样,以及未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的,每发现一起,除限期整改外,核减合同款2000元。 第二十四条 属施工单位验收检查的项目,经抽查未执行验收手续,以及记录、资料不齐全、造假记录的,除责令返工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000元。 第五章 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该制度规定条款的,该制度有处罚办法的,按照该制度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处罚条款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土方堆放或开挖执行审批制度,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擅自堆放或开挖的,每发现一例,除要求定期清除外,处罚金5000元。 第二十七条 严禁随意开凿混凝土结构,填充墙后开槽、开洞,应弹线,铣錾,穿管到位后及时封堵,发现违规开凿及封堵不及时,每一例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八条 成品保护问题。要求谁负责安装的设备,谁负责保护,保护措施必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审定。发生撞击破坏的,处罚责任单位罚金1000元。并负责修复或赔偿;发生污染的,处罚责任单位罚金500元,并由其负责清除及对损坏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施工区现场垃圾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有关通知集中堆放,由施工单位自行管理,并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如出现乱堆垃圾的,每发生一次除要求及时清理外,处罚金500元;各施工单位垃圾堆放场管理不善,造成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除限期整改外,处罚500元。 第三十条 现场施工通道必须通畅、安全,夜间有充足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除责令整改外,处责任单位罚金200元。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临时用电检查不符合规范,如发生一起,处罚金500元;现场人员未佩戴劳保用品,如发现一人,处罚金100元/人;现场临边防护不到位,如每发现一处,处罚金500元;起重吊装设备应验收合格,如发现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处罚金500元每次。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处罚金500元/人。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条 与施工现场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中考核条款,以本制度为准制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授权生产科研中心项目监理组执行。罚金5000元以下的,由监理工程师署名,经总监理师批准即可生效;罚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须经总监、甲方项目组副经理批准生效;核减(增)合同款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总监、甲方项目组副经理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处罚费用,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照处罚通知确定时间内交纳罚款,如不能按期交纳,由甲方项目组财务科直接在当月结算进度款中双倍扣除。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罚金2000以上交甲方财务科接收,并出具罚金及核减合同费用收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科研中心项目监理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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