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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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 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电力外包工程(注1)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系统电力外包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程规定,结合浙江电力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明确了电力外包工程资质审查、承发包双方安全职责、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与考核等方面的工作要求,用于规范电力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包括县级供电企业、电力施工企业)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检修等电力生产有关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 1.4 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公司系统电力企业,有权对外进行工程发包,车间(工地、工区)、班组不得发包工程项目。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三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2)、施工资质(等级)证书)齐全、安全生产记录良好的企业,可按照施工资质分级管理原则承包相应的工程。具有相应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方能在资质许可条件下发(分)包工程,严禁主体工程分(转)包。 1.5 电力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把工程外包工作的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项工作的管理者、组织者、实施者,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1.5.1 受本企业法人的授权或委托的基建、生技、调度、农电、营销等与工程外包业务相关的管理部门,是外包工作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电力外包工程的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1.5.2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安全、质量方面的标准、规程和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1.5.3 各级安监部门是电力外包工作的安全监督主体,要加强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加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1.6 电力外包工程实行合同管理。承发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安全协议书”)作为必要附件,明确双方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安全考核条款和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2 安全资质审查 2.1 新入网审查 2.1.1 新入网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由各地市级单位负责进行。 2.1.2 申请新入网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填写《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入网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录1),并准备以下安全资质材料,装订成册(不包括证书原件),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 1)营业执照原件; 2)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3)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时限和权限等事宜;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包括近三年来施工单位已竣工工程项目的验收报告和安全、质量评价报告,及前期工程获奖情况等资料。土建施工单位还应提交近三年的“建设职工伤亡事故基层单位统计表”(年度报表); 6)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指从事电气工程施工者,不包括土建工程); 7)施工单位施工(工作)人员概况。包括施工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等。 2.1.3 入网安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由地市级单位的安监部门进行公布,并颁发统一的《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见附录2),年内有效。 经县级供电企业安监部门安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资质材料上报市级单位进行审批。 2.1.4 取得《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的施工单位,方可承接电力外包工程业务。 2.2 年审 各单位应建立对工程外包施工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估制度。依据2.1条之相关规定,由各地市级单位的安监部门每年对所有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审查合格的续发《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并予以公布。 县级供电企业应将施工单位的年度综合性考核评估情况上报地市级安监部门审核、批准。 2.3 工程前审查 2.3.1 工程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提前填写《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见附录3)、《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概况表》(见附录4),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审查内容为: 1)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概况。包括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证明)原件,以及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成绩记录等,其种类、数量和内容应与审查表上填写的内容相对应。 2)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配有兼职安全员,30人及以上的施工队伍应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交对应的安全管理网络图及相关人员具体名单。 3)施工装备概况。施工所需的主要机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及试验等情况。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注3)。按项目部管理要求,应包括本工程施工安全目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如爆破、起重等)及其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等。 2.3.2 开工前,由发包方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承包方施工人员的相关资质,给合格人员颁发带有本人照片的“施工证”(见附录5),并要求其在施工过程全程携带。“施工证”严禁转借他人。 3 安全职责 3.1 承包方安全职责 3.1.1 准备安全资质审查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1.2 编制保证现场安全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等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在开工前提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 3.1.3 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根据协议要求,落实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职责和措施。 3.1.4 根据签订的“安全协议书”要求,向发包方财务部门缴纳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 3.1.5 开工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3.1.5.1 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及时报送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重要的起重、高处及邻近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注4)的施工,需增加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内容,并考核合格。 3.1.5.2 如需增加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的,应提前向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手续,待审核合格后,携带“施工证”方能进入现场施工。 3.1.5.3 检查施工机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并确保器材完备合格,满足施工要求。 3.1.5.4 检查所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确保在有效期内,并持证上岗。 3.1.5.5 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开工前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1.6 在现场施工作业时,必须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3.1.6.1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等制度规定。 3.1.6.2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通知交叉作业中的相关施工单位。 3.1.7 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3.1.8 承包方的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1.8.1 严禁使用未成年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3.1.8.2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3.1.8.3 临时用工人员在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承包方专业人员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3.2 发包方安全职责 3.2.1 项目主管部门 3.2.1.1 对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初审合格后,送交安监部门审核。 3.2.1.2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同时与承包方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3.2.1.3 委托财务部门收取承包方安全施工保证金。 3.2.1.4 组织审查承包方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等资料。 3.2.1.5 审查承包方对施工人员专业安全知识的培训组织情况,对重要起重、高处及邻近带电作业等危险项目的施工,督促承包方增加有专业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内容。 3.2.1.6 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名单、安规及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成绩等有关资料,并负责组织给施工人员颁发“施工证”。 3.2.1.7 根据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发包方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职责,对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工作协调,同时督促承包方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3.2.1.8 指定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必要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做好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实施有效的统一指挥。 3.2.1.9 对承包方施工现场不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承包方出具“整改通知单”,并上报本单位安监部门,督促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2.1.10 工程结束时,出具“安全施工保证金退款通知单”。 3.2.2 安监部门 3.2.2.1 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 3.2.2.2 审查新入网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项目主管部门递交的施工单位安全资质,组织开展年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 3.2.2.3 审查承包方施工人员的技术资质证书(证明),以及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受教育人员的名单和考试成绩等资料。 3.3.2.4 在开工前,审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承包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及施工作业人员的有关资料并备案,公布审查合格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 3.2.2.5 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并督促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收取。对于未签订安全协议书和收取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擅自开工的,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直至手续完备后方可复工。 3.2.2.6 监督工程的承发包双方认真落实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安全职责、安全措施和要求。 3.2.2.7 对承包方施工现场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必要的“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承包单位整改。 3.2.2.8 对承包方进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考核。 3.2.2.9 建立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及安全检查考核等档案。 3.2.2.10 工程结束时,在项目主管部门递交的“安全施工保证金退款通知单”上签署意见。 3.2.3 财务部门 3.2.3.1 协同项目主管部门收取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 3.2.3.2 根据 “安全施工保证金退款通知单”,做好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的结算退款工作。 4 安全施工要求 4.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制度。 4.2. 开工前的安全要求 4.2.1 由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双方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并认真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4.2.2 由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内容,对工程进行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明确工作范围、带电区域和停送电配合工作,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作详细书面交底,明确施工要求,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4.2.3 承包方应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和工程协调会要求,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等资料,报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引起电网、设备事故的施工作业,承包方应事先向发包方详细了解情况,并制定确保安全的针对性施工安全措施,经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实施。 4.2.4 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承包方确定的施工方案,落实设备停役、工作票签发、工作负责人指派等事宜。 4.2.5 现场开工前,由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职能人员会同承包方施工负责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等在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书面交底,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停电措施、施工危险点及其控制措施和有关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填用《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现场安全交底记录单》(见附录5),双方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发包方应监督承包方对施工人员开展进场前的安全教育,施工中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发包方。 4.3 在变电站(所)内工作时,承发包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4.3.1 工作票实行“双签发”:即先由承包方的工作票签发人填写专用的工作联系单,内容包括施工的变电所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班成员姓名、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及安全措施要求等,再由发包方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联系单中的内容,补充完善现场所需的安全措施后填写工作票,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分别在签发人栏上签名。工作票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不会对发包方运行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造成威胁的施工,可由承包方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 发包方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票上所填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安全性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的正确完备负责;承包方工作票签发人对工作联系单的正确性负责,对派出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负责。 4.3.2 涉及改变一次设备状态的或在二次运行设备上的拆除、搭接工作,应由发包方签发工作票,并担任工作负责人。 4.3.3 承包方应结合现场实际,开展危险点预控,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提前交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改、扩建设备与运行设备搭接后,该改、扩建设备应视为待用设备,必须与在建的扩建设备可靠隔离,做好防止误动、误碰、误登等的相关措施。若仍需要在该设备上继续工作,则必须按运行设备考虑,严格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履行好相关手续。 4.3.4 电气设备停电相关的安全措施由发包方负责完成,禁止承包方自行操作。发包方运行人员应组织做好施工区域与运行设备区域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在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防止施工人员误入运行设备区域。 4.3.5 在变电站(所)内二次回路上进行拆除、搭接工作,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4.3.5.1 二次回路的拆除涉及运用中设备的,需由发包方先将二次回路与运用中设备进行有效隔离,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检查确无带电回路,双方签字确认后,承包方才可开始工作。 4.3.5.2 在搭接二次回路前,应由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详细的清单;书面申请必须注明搭接时间、回路编号、搭接地点等事项,并对正确性负责。发包方审核承包方清单无误后,填写好《继电保护安全措施卡》,经双方认可并签字,由发包方人员进行搭接工作。 4.3.5.3 拆除、搭接工作完毕后,双方共同检查确认无误;由发包方出具清单,注明拆除、搭接开始及结束时间,回路通电情况,由承发包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4.4 在送、配电线路上施工,承发包双方应遵循以下规定: 4.4.1 线路施工前的现场勘察应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发包方设备管辖运行人员,另1人为承包方工作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4.4.2 不涉及运用中设备,不会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造成威胁和不会触及带电部位的施工(不需要停电配合),承包方可不使用工作票,但应根据作业内容使用施工作业票或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4.4.3 凡涉及发包方运用中设备,对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人身触电可能造成威胁的施工(需要停电配合的),应由发包方签发停电工作票,并担任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由实施停电、现场安全措施的人员担任。承包方应使用相应施工作业票或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卡)。 发包方做好现场工作线路停电安全措施和配合线路安全措施后,停电工作票负责人会同承包方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交待、确认现场停电安全措施,并在《外包线路施工工作许可、终结汇报交接单》(见附录7)工作许可栏分别签名。工作终结也应按此程序执行。发包方停电工作票一份交承包方施工负责人。 发包方对工作票上所填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安全措施的正确完备性和现场实施停电安全措施负责;承包方对派出的施工负责人、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负责,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负责。 4.5 施工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承包方应立即停止工作,保护好工作现场,并及时汇报发包方有关部门,待查明原因,经发包方批准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始施工。 4.6 专责工作监护 4.6.1 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要求承包方增设现场专责监护人。 必要时,发包方项目主管部门应同时增设现场安全监督人员。 4.6.2 专责监护人应自始至终在现场实行监护,主要职责是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监护施工人员在指定的区域工作,施工设备与运行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施工人员误入(登)带电间隔、误碰带电部位及误碰、误动和误登运行设备。 4.6.3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作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立即停止施工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返回后方可恢复施工。 5 安全监督与考核 5.1 根据安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对承包方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考核办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记分考核制度。 5.2 由发包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预留承包方合同价款的5%或1-10万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相关条款应在工程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5.3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坚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活动,对承包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章或事故进行考核。 对于未能如期按发包方要求完成整改的,以及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直至清退处理。 5.4 承包方施工结束时,发包方应对承包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给予评价,并通报招投标等有关部门。 5.5 发包方对承包方工程建设过程发现的违章行为,按各单位的相关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理,扣罚款从安全施工保证金中提取,并将处理情况以“整改通知书”形式通知承包方。 5.6 承包方在作业过程发生障碍或事故的,按以下规定作相应考核和处罚: 5.6.1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的,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的30%,停工整顿半个月,并在工程结束后,注销其3个月内在该发包单位系统范围内的施工资格。发生死亡事故的,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的60%,直接作清退处理,并注销其6个月内在该发包单位系统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5.6.2 每发生1次承包方负主责的一类障碍,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的30%(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 5.6.3 每发生1起承包方负主责的一般电网、设备事故,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的百分之60%(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并停工整顿半个月,性质严重的可直接作清退处理,并注销其6个月内在该发包单位系统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5.6.4 发生承包方负主责的重大电网、设备、火灾和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等事故,扣除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并直接清退,注销其2年内在浙江省公司系统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5.6.5 承包方安全施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以上扣款的,应在七天内补齐(或在工程款里扣除)。 5.7 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对违章人员作出清退处理,有权要求停工整顿,直至清退。 对不服从发包方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以及发生性质严重事故的施工单位,立即终止合同,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省公司备案,通报公司系统,注销其1年内在浙江省公司系统范围内的施工资格。必要时,由省公司通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8 发包方认为确实有必要暂停施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提出书面意见。 5.9 发包单位应及时将事故信息上报省公司,注销或恢复在浙江公司系统范围内的施工资格需经省公司安监部审核批准。在注销资格期内,各单位不得擅自录用,否则,将追究发包单位的相应责任。 6 工程发包管理(注5) 6.1 每个工程施工合同只允许有承包方、发包方两个主体,不允许由发包方与几个主体签订一个合同。如果承包方有部分工作必须分包给其它企业,必须在征得发包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2 电网生产业务工程外包的范围和形式,遵照浙江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3 有可能造成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或三个及以上110kV变电站停电的检修工作,禁止对公司系统外单位发包。 6.4 严禁将生产业务转包和违规分包。 附录: 附件1、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入网安全资质审查表 附件2、《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范本) 附件3、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附件4、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概况表 附件5、“施工证”样张及填写说明 附件6、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现场安全交底记录单 附件7、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线路施工工作许可、终结汇报交接单 注1:工程 引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之相关释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 注2: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除中央负责管理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电力施工企业归口为建筑施工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注3:危险作业项目 引用《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之要求,以下项目为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7、其它危险作业。 注4: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引用《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之要求,以下为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施工措施与安全施工作业票管理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3、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4、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5、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7、生活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18、加班加点控制管理制度; 19、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20、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 注5:工程发包、分包管理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 24 页 共 24 页 附件1: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入网安全资质审查表 审查表编号:NO. 申请承包的工程名称 申报日期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企业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授权委托人 营业执照编号 NO. 安全许可证编号 NO.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 NO. 施工简历 施工人员概况 申报单位签名 主管经理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施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发包部方项目主管部门 审 查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安监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电力外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范本) 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 (编号:NO. ) ※※※※※※※※※※※※※※※※※※※※※※※※※※※※※※※※※※※※※※※※※※※※※※※※※※※ ※ ※ ※ 施工单位名称: ※ ※ ※ ※ 营业执照编号:NO. 法人代表: ※ ※ ※ ※ 企业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NO. ※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NO. ※ ※ ※ ※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 ※ ※ 发证单位:××电力(业)局安监处 ※ ※ 年 月 日 ※ ※ ※ ※ ※ ※ ※ (本证仅限于××电力(业)局所辖范围内使用,并经安全监督部门盖章有效) ※ ※ ※ ※※※※※※※※※※※※※※※※※※※※※※※※※※※※※※※※※※※※※※※※※※※※※※※※※※ 附件3: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审查表编号:NO. 承包工程名称 申报日期 申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项目部概况 项目部名称 项目部负责人 施工总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施工现场安全员姓名: ,其中专职 人,兼职 人 项目施工人数: 人(其中: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技工: 名; 特殊工种: 名) 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管理制度 施工装备概况 申报单位 签名 主管经理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施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发包方查验备案资料概况 1.授权委托书: 份 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个 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个3.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表: 份 4.人员概况表: 份 5.特殊作业证件: 个 6.安全教育记录单(成绩表): 份 发包部方项目主管部门 审 查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安监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概况表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工程名称 施工人员数 人 序号 姓 名 年龄 性别 安全教育 培训成绩 健康 状况 职务或工种 有无特种作业证书(打√) 人员变更情况QINGKUANG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施工单位(盖章): 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施工证”样张及填写说明 照 片 施 工 证 姓名: 性别: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从事工作: 发证单位:××电力局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 工种名称: 填写说明: 1、施工单位:填写外包单位名称; 2、从事工作:填写外包工程的名称; 3、施工地点:填写允许工作的地点; 4、工种名称:填写现场允许工作的工种,主要填写特殊工种名称,其他一般填写“辅助工”或实际工种名称,如“泥工”,“油漆工”等。 附件6: 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外包工程现场安全交底记录单 单位名称: 编号:NO. 1 施工单位: 2 施工日期: 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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