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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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070 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
2、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
3、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第四条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
4、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六条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
5、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已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规费。(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出具核实证明。(九)环保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了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6、。(十)自来水公司、供热单位、燃气公司对相应的供水、供热、燃气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十一)电业局对供电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十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道路、桥梁、路灯、污水、雨水、绿化、挡土墙等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排水系统已接通城市管网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化粪池、垃圾收集设施、废物箱等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基础设施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十三)广播电视台、通信管理局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有线电视网络、电信基础设施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十四)邮政部门对
7、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认可文件。(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七条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7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根据工程建设实
8、际情况,书面通知-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与公共服务设施有关的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
9、,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办法第六条(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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