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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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莆政综〔2009〕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促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对,具备下列条件后,可进入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已依法设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审查通过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己满足施工需要; (五)有关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还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工程量清单应当审核的已审核,且工程最高限价或工程发包价不超过概算价。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评标办法包括简单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分法。部分工程货物招标或其它涉及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不适宜采用以上评标办法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有关规定。 简单低价中标法是指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通过加权平均投标人报价和评委期望值设定最低限价,评标委员会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最终报价不低于最低限价且最接近最低限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随机抽取法是指在合理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从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是指评标委员会从投标人中选择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施工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招标,应当采取简单低价中标法。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应当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 (三)招标人对工程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施工技术含量较高、工艺较为复杂的工程招标,经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四)部分造价较小的工程可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前款规定的范围可进行动态调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条规定会同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章 招投标文件编制与发布 第六条 除仙游县以外,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应统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信息。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或招标人属市直单位的项目招标,应进入市级建设工程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其他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工程招标进入县(区)级政府指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七条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范本进行编制,不得设置业绩要求等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范本条款,确需增加条款的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标准,应提出不少于3个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选择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可不明确具体品牌,不得有暂定材料或暂定价格,不得有暂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或提供候选品牌的材料(设备),由投标人自行选定品牌,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一并公布。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发包价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应送同级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在开标前公布。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其预算价、发包价及工程量清单可由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审核。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按以下公式计算(采用随机抽取法的工程,不设工程最高限价和工程管理参考价)。 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高限价×(1-5%) 其中,下浮率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4%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二)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 (三)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 (四)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五)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对标后工程合同价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 ⒈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 ⒉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 ⒊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⒋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8%。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措施费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内容应当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特殊项目可在备案的同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应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下载文件不一致的,以网上下载的为准。投标人可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需要书面招标文件或图纸的,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购买,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图纸时不记名,也不必提交任何证明。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成本价收费。 第十七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可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按规定时间予以答疑并公布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 第三章 投标、开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预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须在截标前汇到指定账户并写明招标项目编号。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在截标时出具的对帐单为准。 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必须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只对截标前己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到帐情况进行查询。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至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帐户。评标完成后次日,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人外的其余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退还。 第十九条 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分法的工程,其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20日,较为简单的项目在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前提下,可适当压缩信息发布时间;采取简单低价中标法、随机抽取法的工程,其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再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开标的程序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二)公布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和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人,将被视为未缴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予开启其投标文件并予以退还: ⒈截标时,投标保证金未到指定账户的(以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为准); ⒉银行对帐单和投标人汇款凭证上均没有体现招标项目编号的。 (四)采取随机抽取评标法以外的工程招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招标活动失败: 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⒉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五)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当场通报并按本规定第四十九条处理。 (六)主持人宣布唱标人、监标人。 (七)唱标并作相应记录。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注册建造师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四章 评标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截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同时负责资格标和商务标评审。招标人代表不参与评标和资格审查。 一般工程不对技术标进行评审。需要技术标评审的,同时设立技术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技术标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按相关专业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成立后,应严格按专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组建特别专家库并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通过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采取先资格审查再商务标审查(技术标审查)的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只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或技术标进行评审。 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各种承诺书、资格申请书及附表要求的,即为合格投标人,否则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作废标处理的情况外,评标专家不得作出废标结论。 招标文件条款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投标人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其核心就是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的具体情形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文件范本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书面澄清。拒不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不应向投标人进行质询,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正,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属明显笔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投票。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废标的理由、依据、说明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简单低价中标法 第二十九条 采取简单低价中标法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后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5名报价低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评审,不足5名的全部选取。若该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被废标,则依报价从低到高顺序再选择5个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程序,直至评标结束。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推荐一名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评委无充分理由认定该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仍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节 合理低价中标法 第三十一条 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会上完成以下程序: (一)计算投标人报价平均值T。由参与唱标的投标人报价中去掉一个最低价后(当有2家或2家以上投标人的报价相等并且同为最低报价时,应一并去掉),对低于或等于工程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而得; (二)确定评委期望值Z。评委期望值=工程预算价×(1-评委期望下浮率)。评委期望下浮率从评委预先确定的区间中抽取。随机抽取样本个数不少于40个。该区间由市招投标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召集各类专家根据各类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确定并公布。 (三)随机抽取确定评委权重系数K(0.2≤K≤0.4),K的样本取值间距为0.5%,个数为41; (四)计算工程最低限价D,D=Z×K+T×(1-K),工程最低限价在开标会上公布; (五)招标代理机构由低到高选择报价不低于工程最低限价D且不高于最高限价的7个投标文件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不足7个的全部选取),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最低限价的投标文件不进入评审。若该7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被废标,则依报价从低到高顺序再选择符合条件的7个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程序,直至评标结束。 (六)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组织人员调查其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调查期间其投标保证金暂缓退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推荐一名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为中标候选人(最终投标报价相等的,抽取确定);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委无充分理由认定该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仍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节 综合评分法 第三十三条 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评分项目,即哪些指标采取此法进行评价。 (二)评分等级和标准。即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统一的评分等级或分值范围及每项评分指标每个等级的标准,以便打分时掌握。 (三)评分表。内容包括所有的评价指标及其等级区分和打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后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则对其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指标和等级进行评分。 评分的方法,一般是先对某项指标达到的成绩做出等级判断,然后进一步细化,在这个等级的分数范围内打上一个具体分。 (一) 确定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 (二) 计算各组的综合评分和投标人的总评分。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一名资格审查合格且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委无充分理由认定该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仍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节 随机抽取法 第三十六条 采取随机抽取法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的发包价,工程的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该下浮率根据工程行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市招投标办、市发展改革委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开标会上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进行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15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10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 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当众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⒊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⒋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工程发包价即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第三十八条 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 第六章 评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九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建设工程有形市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标信息网站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10日。部分情况特殊的工程,招标人可将公示时间压缩至5日以上。采取随机抽取中标法和简单低价中标法的,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工程流标的,需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管理参考价与中标价的差额。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交工、完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预付款)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返回。 第七章 监督与投诉 第四十三条 市招投标办和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采用抽查备案、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全市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二)发改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投标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定期不定期开展工程标后检查。 水利、交通、国土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地整理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投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定期不定期开展工程标后检查。 (四)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工程标后超规模变更和超预算决算等行为。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定期发布相关部门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格,受理相关部门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合同造价的备案。 (六)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书采用邮寄,而不是从投标人企业所在地寄出的,或采取专人递送,而递送人不是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的(需持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投诉件受理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代表进行质证。投诉人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质证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为投诉人自动放弃投诉。 第四十六条 投诉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私章等行为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1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其书面文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被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及法律救济渠道。 第四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机构在编制、审核工程预算价和工程量清单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预算价与实际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按编制、审核质量低劣处理,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并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站公布建设市场法人、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况,强化结果运用。 第五十条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抽取评委之前,应当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市政府指定的招投标信息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信用记录,对曾被县区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并被公告,若公告内容明确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招标代理、投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招标人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为招标代理。 (二)在上述限制期限内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接收或开启其投标文件。 (三)不得抽取上述限制期限内的评标专家为评委。 招标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所公布的与招标相关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大标前工作力度,确保符合条件后才进入招标程序;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参与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对原招标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并公布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仙游县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 11月1 日起施行。莆政综[2007]1号文件、莆政综[2007]224号文件同日废止。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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