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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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闽国土资文号 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于2003年5月14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节约工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
2、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业主。第六条 招标人不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工程分割发包。但项目中所涉土壤改良、地面物拆迁工程,可以直接委托相应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
3、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将前款所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认定。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并已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二)项目法人已经落实;(三)项目建设资
4、金已经落实;(四)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已确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海峡资源报、福建采购与招标网中选择一家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的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公告发布前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三)潜在投标人申请投标;(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向各潜在投标人通报结果;(五)向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七)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八)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九)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公布投标文件,组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小
5、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投标过程及结果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书。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等情况介绍;(四)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其它需特殊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二)资格预审评审标准和方法。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在符合条件的
6、投标单位中确定3至8家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项目总投资大于500万元的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或主营市政二级以上的资质,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项目总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或主营市政三级以上的资质,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二)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四)具有较好的安全记录;(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控制价。工程控制价不高于项目预算的工程施工费。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招标项
7、目综合说明。其中包括项目名称、位置、面积、范围、技术与报价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三)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土地开发整理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五)投标人应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及结算办法;(六)评标办法和标准;(七)有效标入围范围以及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或资信证明文件;(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一)截标、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十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
8、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 无论是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第三章 投标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标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第二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投标申请书。第二十一条 投标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营业管理手册、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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