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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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 当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十分严重,建筑施工企业深受其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拖延工程价款结算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惯用手段。在多起工程款纠纷案后发现,工程款结算被拖欠6个月左右是很正常的,被拖欠一年二年的比比皆是。这无异于给本已微利的建筑行业雪上加霜,也给社会不稳定埋下了祸根,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明确了
2、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的原则,也就是说,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期限届满,发包人就丧失了重新审价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申请鉴定工程造价的权利,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价款。这条规定被业内称之为雪中送炭,如何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是广大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中的必修课。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发包人审核完毕后,提出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竣工结
3、算审核报告。合同双方如对工程结算审核结论没有异议,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即生效。但在实践中,发包人随意延长审核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制止这种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就会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即“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是符合民法原理的,也是科学的。 二、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1、合同中要有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适用“以
4、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要有约定,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在实践中,有下列三种表现方式:(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60天或是其他时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约定。(2)在合同结算条款中明确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
5、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因此,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当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就适用“以送审价为准”原则在合同中有了明确约定。 (3)直接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条规定,“ 33.1工
6、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
7、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尽管在示范文本中并没有出现“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字样,但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将直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明确“本条解释中予以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增加的责任。本条解释是涉及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因出现了
8、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导致结算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有专门条款规定了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只要出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或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形,结算依据就随之产生。”“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方式作为确定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是外在的因素和力量加给双方当事人的。本条规定只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明确下来。”因此,只要合同双方没有排除通用条款第33条,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建设工程就可以适用发包人逾期结算“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2、发包人要有“不予答复”的行为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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