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正文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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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部 分职 业 健 康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健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塔西南公司)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健康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塔西南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第四条 塔西南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对塔西南公司的健康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对健康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
2、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第五条 塔西南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制度,设置专(兼)职 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第三章 生产场所和健康监护管理第六条 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岗位)是指受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粉尘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其具体划分原则见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统一编制规划,限期治理。第七条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作业场所环境中物理因素强度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
3、的鉴定和评价。第八条 对塔西南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前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健康监护管理规定执行。第九条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第十条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
4、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并定期向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报告。第四章 前期预防 第十二条 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第十三条 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有评价资格的评价单位进行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并按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报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协调相关的事宜。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在委托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并及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5、以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组应及时向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与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协调开展项目竣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只有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
6、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水、护、密、风、管、宣、革、查等综合治理措施。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按照卫生防护设备要求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九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第二十条 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和培训教育。要求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病防治培训和教育,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事件中的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一条
7、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办法执行国家卫生部200225号令。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三条 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向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登记备案。第二十四条 塔西南公司各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岗位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二十五条
8、各级工会组织应督促并协助本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督促解决单位与员工之间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第二十六条 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诊断。确诊后,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专用章,报塔西南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确认。第二十八条 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职业病员工,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意见,
9、安排其医治,并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日期安排复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复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报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查,经塔西南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转岗的,由所在单位安排转岗;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无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
10、,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第三十一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并按照国家卫生部2002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和上报。第六章 计划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 塔西南公司各单位负责提出员工健康检查(职业和非职业性)需求计划报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塔西南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提出在职女员工妇科病检查计划,报质量安全环保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所报的需求计划,负责编制每年的健康防护工作计划,经塔西南公司HSE委员会批准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计划生育办公
11、室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塔西南公司健康管理计划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和整改。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业绩考核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塔西南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经费预算和使用第三十五条 开展健康工作应有经费保证。每年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健康防护工作经费预算,经塔西南公司经费预算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塔西南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中,用于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病健康监护、非职业性健康体检和职业卫生
12、培训。第三十六条 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组织相关部门确定有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合同。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最终员工健康体检汇总报告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对该医疗卫生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第八章 员工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员工权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三)获得职业病防护;(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有权了解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七)有权
13、提出进行职业病诊断、调查和鉴定的请求。第三十八条 员工义务:(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第九章 健康工作奖惩第三十九条 塔西南公司将根据年度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定期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员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14、施行。原来与之相应的文件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作废。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员工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健康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员工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塔西南公司全体员工为健康监护对象。从事有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以下简称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为职业性健康监护对象。第三条 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第四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来承担。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塔西南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第二章 健康检查类别第六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
15、况进行医学监护。职业性健康检查有以下检查:1、上岗前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2、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3、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
16、,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6、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员工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性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第七条 非职业性健康检查。指对不从事有害作业员工的健康检查。非职业性健康检查不包括由于员工患病所需要的检查。第三章 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第八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第23号)附录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执行 。对身体健康有不良影响的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员工,除可以按本规定检查第十条中规定的正常项目外,由员工所在单位提供名单,报经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后,由该单位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上员工到定点
17、的有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第九条 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数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十条 非职业性健康体检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5个项目:1、常规体检(内、外、五官科普查;血细胞分析、尿常规、肺透视);2、B超、肝、胆、脾;3、B超、胰、肾;4、生化全套(血糖、血脂、肝功等);5、心电图;第十一条 非职业性健康监护项目和周期原则上以年龄段确定。对于第十条中所列的5个项目,在一般情况下:1、30岁及以下员工:a、在石油基地工作的,每三年一次,检查第1、2项。b、在前线生产单位工作的每年一次,检查第1、2项。2、31岁至49岁职工 a、在石油基地工作的,每二
18、年一次,检查全项。b、在前线生产单位工作的每年一次,检查全项。 3、50岁以上员工每年体检一次,检查全项。4、已婚女工除按规定进行以上项目检查外,每年增加检查如下项目:妇检,宫颈防癌涂片,乳腺扫描,腹部B超(子宫附件)。5、公司副处级及以上领导除按规定进行上述检查外,增加头颅CT,检查周期按上述规定执行。6、当年进行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对第十条中规定的项目不做重复检查,第十条规定中没有体检到的项目,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补检。7、本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后,发现有阳性结果需要进一步检查确诊者,其发生的费用不适用本规定。8、各单位按本规定确定健康检查对象,并向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报
19、送名单,分批组织安排到指定的卫生检验机构检查。对于因出差、学习等漏检的员工,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统一安排补检时间。第四章 健康评定及预后处理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结束时应组织个体健康评定。每4年应组织一次群众健康评定。1、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2、群众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率构成比等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体检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第十四条 对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的员工或者诊断
20、为职业病的患者以及禁忌症人员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等措施并做动态观察。第十五条 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要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归档,实行动态管理并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塔西南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健康监护工作接受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和塔西南公司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来与之相应的文件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作废。塔西南勘探
21、开发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以下简称检测)工作,全面、准确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进而为改善劳动环境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作业场所中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危害因素为检测对象。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国家卫法监发200263号附件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来确定。第三条 检测工作包括以下方面: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卫生防护技术
22、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第四条 塔西南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本公司的检测工作计划和组织各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工作。第五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质量考核。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划分第七条 有害作业场所(岗位)指受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粉尘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其具体划分原则如下。1、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为一个场所(岗位)。2、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生产规
23、模较小,或作业员工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场所(岗位)。3、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确定场所(岗位)。4、凡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为一个场所(指石油生产单位)。5、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场所。第八条 生产过程中,无职业危害因素发生源,仅受相邻场所(岗位)影响时,不列为职业危害因素场所(岗位)。第九条 临时性生产场所或岗位(指每年连续生产不足三个月或间断生产累计不足四个月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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