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10千伏及以下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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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电力 公司 改造 升级 10 千伏 以下 工程 监理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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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附件三: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 10千伏及以下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10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管理,指导和强化监理工作,规范监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工程监理符合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电力工程监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化监理工作手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等有关制度制定。 第三条 名词解释 1.监理项目部:监理单位派驻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监理规划(含细则):监理规划指由工程项目监理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用来指导监理项目部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指依据监理规划,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10千伏工程的监理规划和细则可以合并编制。 3.工地例会:由具体负责工程监理的地区监理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协调等事宜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4.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5.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6.文件审查:监理人员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7.旁站点:对于混凝土基础浇注、带电跨越、重要交跨、人口密集区域、箱式变、开关站、电缆工程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等进行旁站监理的控制。 8.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检查活动。 9.巡视: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10.平行检验: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11.见证取样:为确保施工重要原材料及试块试件取样、送检过程严格规范,检查成果真实可靠,监理人员依据规范、标准等,对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的材料取样、送检等工作进行的现场证明、签字确认等相关监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电力公司10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资质要求 第五条 监理企业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建设部)认定颁发的电力工程(含输变电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能力,资金、设备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企业现状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的行为。 3. 所监理过的工程符合要求,三年内具有三项及以上已建成投产的35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的监理业绩,其主要人员应具有同等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监理经验。 第六条 对从事工程监理主要人员的资质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具有3年以上35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的总监工作经验。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电力行业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省(市)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具有2年以上35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的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经验。 3.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省(市)级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第七条 主要监理人员应在2年内参加过网省公司举办的工程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项目机构 第八条 由于10千伏农网工程点多面广,规模比较分散,嘉酒地区可设置一个监理项目部,其他市(州)可各设置一个监理项目部。 第九条 监理项目部应配备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配备数量充足的监理员。 第十条 监理项目机构必须配置工程需要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照相机等。为了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还应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如混凝土回弹仪、建筑多功能检测仪、万用表、钢卷尺等。 第十一条 监理项目机构应结合工程监理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制度,规范关键环节的监理流程和工作方法。主要制度清单如下 1.项目管理制度 (1)监理项目部策划文件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制度 (3)工程开工、暂停及复工监理管理制度 (4)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签发及复验制度 (5)单位工程动工条件审查制度 (6)进度控制监理工作制度 (7)工地例会及纪要签发制度 (8)项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9)工程监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2.安全管理制度 (1)工程分包审查管理制度 (2)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及考核奖惩制度 (3)安全监理交底制度 (4)安全工地例会制度 (5)安全监理检查、签证制度 (6)安全巡检及旁站监理制度 (7)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备案制度 (8)测量/计量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用具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9)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特殊作业人员审查监理工作制度 (10)安全健康环境管理自评价制度 (11)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制度 (2)施工项目部选择的试验室资质认可制度 (3)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检验监理工作制度 (4)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制度 (5)施工质量验收监理工作制度 (6)调试质量验收监理工作制度 (7)重点部位旁站监理工作制度 4.造价及技术管理制度 (1)投资(造价)控制监理工作制度 (2)工程结算审核监理工作制度 (3)施工图会检监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监理项目机构应结合工作设置土建、电气、线路、安全、技经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分工和界限。按照岗位职责开展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工作并履行签字手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权限授权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协调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 监理人员调换。 第十三条 监理项目部应结合工程实际,经常性开展培训,不断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四章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 1.编制《监理规划(含细则)》,在完成监理公司内部编、审、批手续后,报各市州供电公司农网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2.协助各市州供电公司农网工程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并参加设计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3.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组织委建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签认图纸会审纪要,对发现的设计问题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督促各方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4.参加由委建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委建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委建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3)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委建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5)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6)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十五条 对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情况进行审查: 1.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认后报委建单位。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县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建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审定; (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施工图纸已满足开工需要; (6)现场测量控制网已复测。 第五章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措施)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由监理机构负责人签认。 2.施工单位应报送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生产厂商的资质,符合后予以签认。 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进场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验收。对有复试要求的,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后送试,复试报告应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查验。对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5.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设备开箱验收,对开箱验收中发现的设备质量等缺陷,按设备缺陷处理程序办理。 6.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隐蔽并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确认整改结果。 8.监理人员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的签发,事先应向委建单位报告。 9.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重大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委建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消缺清单对施工单位的消缺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并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消缺报验申请表和自检记录进行检查验收。 1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竣工初步验收,对发现的缺陷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 1.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委建单位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综合进度计划。 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应组织审查施工图交付计划、设备材料供应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当发现偏差时,应指令施工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4.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进度控制过程中,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委建单位研究进一步采取措施,并经委建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 1.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对施工单位统计的工程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及工程量核实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进行竣工结算时,由施工单位填报竣工结算报表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委建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建单位。 3.经各方同意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建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在工程价款支付的同时支付工程变更费用。 4.未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计量和拒签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项目监理机构应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合同价款、费用索赔等提供证据。 6.工程质量保修期满,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最终支付签认。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和环境保护 1.项目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含细则)》时,必须包括安全监理的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委建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委建单位报告。 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项目监理机构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6.项目监理机构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7.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8.项目监理机构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项目监理机构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跨越架等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10.项目监理机构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11.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1.工程暂停及复工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2)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委建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4)由于委建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5)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2.工程变更的管理 对于参建各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实际、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文件进行审查。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的依据文件,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 3. 合同争议的调解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组织各方磋商,提出调解方案,经各方同意后,发出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的信息和资料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立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归档范围、要求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编、查阅、复制利用、保密等各项内容),指定专门人员随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进展进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2.项目监理机构应制定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起草格式、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内容的文档管理程序。 3.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4.施工过程中的监理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2)勘察设计文件; (3)监理规划(含细则); (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5)设计交底与图纸会检会议纪要; (6)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7)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复工申请表及工程暂停令; (8)测量核验资料; (9)工程进度计划; (10)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11)检查试验资料; (12)工程变更资料; (13)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4)工程计量单和工程款支付证书; (1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16)监理工作联系单; (17)报验申请表; (18)会议纪要; (19)来往函件; (20)监理日记; (21)监理月报; (22)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 (23)安全及环境保护事故及处理文件; (24)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 (25)索赔文件资料; (27)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 (28)监理工作总结; (29)工程照片(有必要时)。 第六章 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条件 (1)全部工程的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了施工单位三级自检。 (2)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预监检,对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 (3)项目监理机构已向委建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项目监理机构已准备好提交验收的相关监理资料。 2.工程验收 (1)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工程管理主持的验收,在验收会上汇报工程监理工作和预验收后的整改消缺工作,对工程质量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提出监理意见。 (2)提供相关监理资料给验收检查组人员审查。 第二十三条 移交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向委建单位移交全部监理认可文件。 第二十四条 监理移交的资料内容 1.施工图部分: (1)施工图设计交底纪要、记录; (2)施工图会检纪要; 2.工程初检 (1)施工单位提交竣工初检申请 (2)验收通知 (3)验收方案 (4)验收报告(附整改记录、整改反馈) 3.监理文件包 (1)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审批 (2)监理机构,监理总工程师、监理人员任职及资格证书 (3)监理旁站方案及审批,旁站记录,管理制度及控制点计划 (4)监理日志,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大事记,备忘录 (5)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竣工草图移交单、运行移交单,来往函件,协调会审纪要 (6)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的报审,工程进度分析统计,一级网络施工进度图 (7)供货商、施工、分包、试验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核,原材料、设备进场、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审核 (8)监理质量检查、抽查记录 (9)工程款支付审批,变更费用审查,索赔处理及报审 (10)工程质量阶段性及总体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及汇总 (11)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意见 第七章 表式和模板的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适用的各方参建单位表式和模板,详见附件所列表格。允许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细微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监理工作开展的方法、流程等内容,应参照《甘肃省农网改造升级35千伏输变电工程监理工作手册》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公司新发布制度相冲突时,应按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农电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17 -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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