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邀请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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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2013-2014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万元~200万元 (含本数)项目定点施工单位采购 项目编号:NNZC2013-2031A 招标人: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13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3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1、工程说明 5 2、资金情况 5 3、投标费用 5 4、招标文件的组成 5 5、招标文件的解释 6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 7、投标报价 6 8、投标文件的语言 7 9、投标文件的组成 7 10、投标有效期 8 11、投标保证金 8 12、投标预备 8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9 14、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9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标志与提交 9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0 17、开标 10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0 1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1 20、投标人资格审查 11 2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11 22、评标细则 11 23、中标公告 13 24、中标通知书 13 25、合同签订 13 26、履约担保 14 27、解释权 14 第二章 合同格式 19 一、协 议 书 20 二、专用条款 22 三、通用条款 33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34 资格审查部分 34 商务部分 41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2013-2014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项目定点施工单位采购 2 1.1 建设地点 南宁市 3 1.1 设计单位 \ 4 1.1 建设规模 政府投资工程 5 1.1 工程预算 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工程 6 1.1 质量标准 按具体项目合同约定 7 1.1 招标范围 单项施工预算价在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工程的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施工 8 1.1 工期要求 按具体项目合同约定 9 1.3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A分标:国内独立法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B分标:国内独立法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C分标:国内独立法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三级及以上资质; D分标:国内独立法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E分标:国内独立法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广西区外的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该项目《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广西区内南宁市外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或《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或经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企业信息登记确认单)。(后文简称“外地企业驻桂来邕登记备案证明材料”)(水利水电、公路资质除外,绿化标区外企业只需《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 项目经理要求为本施工企业注册人员,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为所投标段的对应专业 10 1.3 资格审查 方式 资格后审 11 7.1 报价方式 下浮系数报价 12 10.1 投标有效期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3 1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伍万元整/每个分标(投两个及两个以上分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为壹拾万元整) 必须从投标人总公司的基本账户汇至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帐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银行账号:45001604667059666666 14 13.1 投标文件 份 数 壹份正本,三份副本 15 14.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7楼,具体安排详见7楼电子显示屏 A分标时间:2013年4月22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00分 B分标时间:2013年4月23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00分 C、D、E分标时间:2013年4月24日北京时间上午9时00分 16 22 评标方法 及标准 综合评分法 17 26 履约保证金 每个分标的履约保证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 帐户名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银行账号:45001604667059666666 18 购买文件 时间 购买文件时间: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4月21日止(正常工作时间) 购买文件地点: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财务室。 19 联系人 联系人:黄培伟 联系电话:0771-5501610 20 如投1个以上分标时,已在前面分标中标的投标人仍将参加后续分标的评审,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两个分标。 1、工程说明 1.1 工程综合说明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8项”。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南宁市财政局委托,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定点单位,由施工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单项施工预算价在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工程的2013-2014年度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 本项目共分为五个分标,A分标: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10家;B分标:市政公用工程10家;C分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10家;D分标:公路工程5家;E分标:水利水电工程5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全部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只能中2个标。评标时按A-B-C-D-E的顺序评审。 本项目合同期为从双方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别,在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下由建设单位从中自行选定中标施工单位,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当某个项目出现采购人与采购人选定的中标施工单位不能取得统一意见无法签订施工合同时,该项目的定点施工单位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原定点中标单位的中标顺序轮流委托确定,被确定的中标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委托,否则视为拒绝接受委托,按违约责任处理。 同一时段,同一采购人,同一施工企业,累计委托施工项目不应超过200万元的限额。 1.2 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情况 2.1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2.2 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 已落实 。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提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2条所述的招标补遗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格式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格式、技术规范。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5、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代理机构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是招标人作出的也可以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经报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 如果招标文件原定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没有考虑因招标文件修改而引起投标文件修改所必须的时间,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投标报价 7.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下浮系数报价 7.1.1 由投标人结合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情况以及套用现行定额和费用标准为计费基础按下浮系数进行报价,投标人按自身公司情况和承受能力自行考虑下浮系数。 7.1.2项目上限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费)在20万元~50万元(含本数)实行总价包干制,合同价为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南财采管[2012]59号)编制审定的上限控制价乘以(1-下浮系数)。项目上限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费)在50万~200万元(含本数)实行单价包干制(即结算单价为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综合单价乘以(1-下浮系数)),合同价为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审定的上限控价乘以(1-下浮系数),竣工结算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价以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7.1.3工程项承包范围:按设计图纸及说明进行。 7.2 上限控制价计算依据: 7.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桂建管[2006]61号),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修善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量定额》(土石方单价按市场价),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现行费用定额,水利水电工程计价定额按桂水基[2007]38号执行;市政计价依据: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公路计价依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及《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上控价发布时的最新一期《南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7.2.2 工程中涉及混凝土的细目,是否采用商品砼根据工程性质、现场实际情况及政府的有关规定而确定。 7.2.3 根据桂政发[2012]第42号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中不含建安劳保费。 7.2.4 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除了市政项目、水利水电项目及公路项目外,其它按桂建质[2006]22号文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执行。 7.2.5 人工工资调整按桂建标[2013]3号文、工伤保险费按桂建管[2008]37号文执行。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按桂建标【2009】7号文计取。 7.2.6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调价结算按南府办函[2008]215号文执行。 8、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两部分组成。 9.2 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诚信声明;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核查); (5)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身份证(如无授权时提供);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核查)(如投1个以上分标且拟投入不同项目经理时,须全部提供;); (7)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转帐底单复印件、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8)外地企业须提供《区外来桂企业登记备案证》和《外地来邕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表》复印件(原件核查,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9)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查)(园林绿化工程分标不用提供) ; (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 (11)项目经理及现场人员配备承诺书 注: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高级工程师证书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核查. 9.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拟投入工程最低人员配备合格条件表(不同标段应有不同的人员配备,每一分标要配两套人员)。 (3) 评标时须提供的其它材料。 10、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60天(日历天)内有效。 10.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据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1.2 投标人选择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按南建招投标[2006]1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为“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总公司的基本账户汇出并在转账单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废标处理。” 11.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拒绝。 11.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中标通知发出后的5天。 11.5 中标单位按要求签署合同后5日内,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11.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1.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 11.6.3 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修正报价。 11.7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帐的形式交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开标时须出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 12、投标预备 12.1投标答疑 12.1.1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 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处。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提出的问题在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中未得到解答或对解答不满意的,在应当知道的时间内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否则将视为提出的问题不再需要答复。 12.1.2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补充通知将及时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人书面提出而产生的对本须知4.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3、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规定,编制所需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 13.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副本也可使用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由投标人在相关位置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本人的名字或印章。 13.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印鉴,否则修改无效。 14、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4.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的规定。 14.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标志与提交 15.1 投标文件装订要求: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分开装订。 15.2 每一个分标做一份资格审查文件(一本正本三本副本),各自独立包封,不与商务部分密封在同一个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不同分标的商务部分分别编制装订,并独立分开密封在不同投标文件密封袋中。 15.3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注明: (1) 工程项目编号; (2) 工程项目名称; (3) 分标; (4) 投标人名称; (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委托代理人姓名; (6)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5.4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5.1款、第15.2款和第15.3 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5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公章。 15.6 在本须知第1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投标人的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在内封包上标明“修改”字样)。 17、开标 17.1 招标人将在截标时间后在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七楼(具体安排见7楼电子显示屏当日开标公告)举行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现场参加投标,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7.2 开标会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本须知规定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7.3 开标会议程序 (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名单(包括公证、监察、唱标、监标、记录人员); (3) 招标人代表和监标人员一同检验参加开标会的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书,同时检验各投标人是否按要求提交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开具的投标保证金到户证明原件、转帐底单原件加盖公章、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否则作无效标书处理; (4) 本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启封投标文件,对未按规定密封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启封; (5) 招标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同检验已开封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并宣读核查结果; (6) 唱标。主持人宣读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下浮系数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内容。唱标顺序按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7) 主持人宣布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8)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17.4 本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17.5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8.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9、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19.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9.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19.1.2 投标文件正本与投标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20、投标人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只有通过资格审查才能进入详评。所要提供的材料见本须知9.2条内容,资格审查资料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其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 2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1.1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无明显差异或保留。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21.2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或作废标处理: 21.2.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21.2.2 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1.2.3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1.2.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第11条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1.2.5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21.2.6 不按本须知第9条内容提供资料的; 21.2.7 投标文件内容不真实的; 21.2.8 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1.2.9 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但就本工程提交一个以上的投标文件的; 21.2.10广西区外企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驻桂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年度登记表》或《驻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登记表》中的人员配置与投标文件不符的; 21.2.11 投标人未提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的。 22、评标细则 22.2.1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系数的算术平均值将作为评审的合理下浮系数。各标段评审时按各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系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出名次。 22.2.2 造价分(满分30分) 评审时以经评审的合理下浮系数为最高分,采用内插法计算,投标人的下浮系数每高于合理下浮系数1%的扣1分,每低于合理下浮系数1%的扣2分,最多扣完30分。此项满分为30分(绿化标此项27分), 22.2.3企业综合实力分(满分70分,绿化标73分) (1)企业资质三级资质得6分,二级资质得分7分,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8分,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得2分。此项满分10分 (2)拟投入的注册建造师二级的得3分, 一级的得5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是助理工程师的得1分,工程师的得2分,高级工程师的得3分。每增加一名项目经理加2分,此项满分18分(每个标段所配的注册建造师二级或以上至少要配2名)。 (3)五大员配备:五大员中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人,工程师职称的得1.5分/人,高级工程师的得2分/人,此项满分20分(每个标配2套人员)。 (4)2010年1月1日以来有类似工程经验的每项得2分,满分6分;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经验的每项得2分,满分4分。此项满分10分。(类似工程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类似工程,类似工程需相关证明材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优良工程证书或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此项满分3分。 (6)有质量、安全施工保证措施承诺的得4分(格式自理) (7)2011-2012年度定点施工单位参加本次定点施工单位采购投标的加2分(有不良记录的每次扣2分)(此项满分2分) (8)2010年1月1日以来没有质量、安全事故的得3分,有质量安全事故的扣3分/次,扣完3分为止。中标公示5天之后不再受理此项内容的质疑投诉,在中标结果公示5天内就此项内容对中标单位投诉质疑,一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中标候选人按排名依次递补。(质量安全事故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书为准) (9)在南宁有苗圃基地在200亩及以上的得3分,在200亩以下的得1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得分(此项适用绿化分标) 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投1个以上分标时,已在前面分标中标的投标人仍将参加后续分标的评审,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两个分标。 22.2.4中标顺序为A→B→C→D→E。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得分,每个分标按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出名次。A分标:房屋建筑及装饰工程10家;B分标:市政公用工程10家;C分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10家;D分标:公路工程5家;E分标:水利水电工程5家。如出现投标人总分相等时,以下浮系数分得分高者为优,如下浮系数分得分亦相等,则由评委无记名投票确定中标人。排名在中标人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的,由中标候选人按排名依次递补。 22.2.5 各分标的中标下浮系数按各分标的所有中标人的下浮系数的平均值确定。 22.2.6备注:各项指标的分数计算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 23、中标公告 23.1 中标单位确定后,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在广西财政网()、南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23.2 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3.3 质疑投标人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在对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4、中标通知书 24.1 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 24.2 中标通知书注明下浮系数。 24.3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合同签订 25.1中标单位应按约定的时间,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建设单位代表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依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项目施工图纸编制审定项目上限控制价。拟签订施工合同由建设单位送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见证后送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合同备案之后方可进场施工。 25.2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应与中标单位签订《南宁市政府投资20万—200万(含本数)项目政府采购定点施工协议书》,并在正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一份副本至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如中标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则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可以与排名在中标单位之后的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签订合同。 25.3 南宁市财政局根据已备案的合同审批项目款项的支付手续,对未经见证和备案的合同,将不予办理项目价款的支付。 25.4 如果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5.2条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5 合同签订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订立,如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6 当某个项目出现采购人与中标施工单位不能取得统一意见无法签订施工合同时,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原定点中标单位的中标顺序轮流委托确定,被确定的中标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委托,否则视为拒绝接受委托,按违约责任处理。原定点中标单位中标顺序轮流委托情况由市集中采购中心在南宁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布和刷新。 25.7《南宁市政府投资20万—200万(含本数)项目政府采购定点施工协议书》协议期满后,经委托人市财政局同意市集中采购中心可与定点中标单位办理延期的续签续签手续。 26、履约担保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单位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伍万元人民币/每个分标,最高不超过壹拾万元人民币。否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27、解释权 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解释权属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13-2014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项目政府采购定点施工单位协议 合同名称:2013-2014年度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项目施工定点单位协议 分标 招标编号:NNZC2013-2031A 甲方: 乙方:(中标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内容 甲方确定乙方为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定点服务单位,负责单项施工预算价在20万元~200万元(含本数)的南宁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及保修。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及保修工作。 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期限为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14 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期满后,甲方视情况可与乙方协商续签半年或1年。 3、合同下浮系数 工程概(预)算投资额M(万元) 中标下浮系数 A分标 B分标 C分标 D分标 E分标 4、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4.1 乙方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伍万元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至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再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转市财政专户。 4.2 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4.3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提供的服务无违约情况,待合同期满后,乙方提出退付申请经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无息退还。 4.4 乙方如被没收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否则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合同。 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5.1财政部门支付建设单位项目工程款原则:施工合同签订经见证、备案后,经建设单位申请,财政将核付合同价款的80%到建设单位帐户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余款。 5.2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拨款后20日内支付合同价30%给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根据实际工程施工进度协定。 5.3建设单位按工程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施工单位。 5.4工程造价在20-50万元(含本数)实行的是总价包干制,竣工结算不需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实行的是单价包干制(即结算单价为财政审定的综合单价乘以(1-下浮系数)),竣工结算送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价以南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审定为准。 5.5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存在违规行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期间、被行政处罚期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可视情况依法中止合同,并通知市财政局延期支付工程款。 5.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果认为甲方有故意拖延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乙方应及时向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资金拨款科室)或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市财政局应查实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6、双方约定 6.1 乙方不得将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的工程转交第三方完成。 6.2乙方在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投入该项目的项目班子的配备人员(详见后附表),并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项目班子人员作局部调整,要征得工程建设单位的同意,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换。 6.3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工作,必须严格按合同签订时投入的项目班子人员配备表的人员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保证工程进度、质量。 6.4乙方须实事求是、认真提交的每一期工程量及计量款,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乙方不得与监理单位串通,无中生有、虚报、冒报、谎报工程数量,对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项目单价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合理审核。在每一期计量时,乙方最终确认的计量款与工程建设单位最终确认的计量款差额在3%(含3%)以上的,视为乙方违约。违约三次,结算时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6.5乙方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6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项目和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财政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6.7工程设计变更和签证按南建项目[2004]3号、南财投审[2007]66号、南财采管[2009]28号文执行。 6.8乙方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进度款后5个工作日必须如数及时开发票给建设单位。否则作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考核。 7、违约责任 7.1 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7.2 在施工定点协议期内,乙方违反6.4条规定的,视为违约。违约第一次,甲方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二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50%;违约累计三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取消施工定点单位资格。乙方还将被取消今后一定时期内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定点的投标资格。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及中标承诺,接受每次的项目委托,如有拒绝接受委托的,第一次扣履约保证金2万元,下一次接受项目委托之前必须先补足5万元履约保证金才能再委托项目。如出现第二再拒绝项目委托的扣履约保证金3万元,下一次接受项目委托之前必须先补足5万元履约保证金才能再委托项目。如出现第三再拒绝项目委托的扣完全部履约保证金5万元,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8、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8.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8.2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9、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南宁市。 10、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0.2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南宁市财政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10.3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0.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中标通知书 (2) 委托协议书 (3) 投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答疑、补充通知 (5) 招标文件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10.6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 合同签订后,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两份送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 乙方: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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