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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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萍乡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
2、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
3、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工程设计费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设计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下同)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以国家监理收费标准为依据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或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万元以上,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采取简单方式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
4、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不进行招标。第四条 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第五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部门(包括省直属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
5、工程,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6、,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纠纷; (四)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 (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监督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 (六)监督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七)负责省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萍乡
7、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招标人
8、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九条 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有形建筑市场是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其内集中办公提供必要场所及条件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只能收取适当运行成本服务费用。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代理组织招标、进行招投标监督和参与评标、定标工作。第二章 招 标第十条 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程序是: (一)招标人按规定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同级监察部门办理招标告知事宜; (二)招标人依法办
9、理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单位应办理委托招标代理事宜; (三)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投标报名或接受投标邀请; (五)招标人按规定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发放给各投标报名人;投标报名人按要求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材料并按时送达招标人; (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发放不合格通知书;(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后应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投标
10、人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疑问应形成书面材料递交给招标人; (八)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施工现场并召开答疑会,接受投标人的口头和书面提问,并将答疑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下发给各投标人; (九)招标人编制标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随同投标担保一并按时送达招标人;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开标会; (十二)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依法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或其授权的的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将定标意见书面告知招投标监督机构;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向其它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十四)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向中
11、标人提交支付担保后,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五)招标人依法向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在办理告知时招标人应向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招标情况告知书一式三份; (二)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进行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办理规划等
12、有关审批(核准)手续;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 (四)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书;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三)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五)建设资金已满足设计招标要求(一般不小于总投资的30)。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建设资金及资金证明(一般为总投资的30%);(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已备案;(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
13、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四条 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国家七部委局令第30号的规定办理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1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以上工程施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发包方式时,审批部门应当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邀请招标方式未被批准的,招标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十五条应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可按照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条的规定办理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
15、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适应招标工作要求的相应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符合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四)项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16、第十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具体标准为: (一)一类工程: 1、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4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2、三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5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可少于2人; 3、五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8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3人。 (二)二类工程:必须具备3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三)三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
17、员。 (四)四类工程:必须具备2名以上初级职称以上的工程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其中中级职称的不可少于1人。 本条要求的招标人具备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的正式人员,外聘人员不得计算在内。第十八条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按下列要求报有直接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统一格式的江西省工程施工自行招标审查备案表一式二份; (二)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
18、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并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办理有关备案事宜; (二)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 (三)编制标底或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凝;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19、。第二十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数量、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并由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统一编号。 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和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 招标人应公开接受报名,报名期限不得少于5个有效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20、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发出时应同时报有直接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有效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正本的完好。招标项目因特殊原因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发布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
21、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有效工作日。第二十四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规定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组织评委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五条 严禁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提高投标保证金额度或要求承诺带(垫)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报名或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
22、投标文件编制提交和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辅助材料;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
23、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注明“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文件在送达招投标监督机构时发现其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标段,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工程施工招标标段的划分一般可采用单项工程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再肢解招标发包。 对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的专业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建设部现行部令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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