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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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CSCSG 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3069-2011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112011-02 02-0101 发布发布 20112011-0202-0101 实施实施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发 布布 目 次 1 总则.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职责.4 3.1 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职责.4 3.2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6 4 管理内容与方法.8 4.1 基建工程实施过程质量管理.8 4.2 基建工程质量综合管理.11 4.3 基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11 4.4 基建工程质量保修.12 4.5 基建工程质量监督.12 4.6 基建工程达标投产与评优管理.13 4.7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13 4.8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3 4.9 基建工程质量考核评价.14 4.10 罚 则.15 6 附 则.1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流程.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流程.1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 1 总则总则 1.1、为全面落实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智能、高效、可靠”绿色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业主(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设备制造、检测及运行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基建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1.2、公司基建工程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合理工期,执行标准化设计,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当质量与工期、成本或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1.3、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持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实现基建工程的“零缺陷”,向生产移交一个规范达标、绿色可靠、文档齐全的基建工程。1.4、凡列入公司基建投资计划的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如经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 版)2.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版)2.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7、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2.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54-2011)2.9、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 号)2.10、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09)3 3 职责职责 3.1 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职责 公司基建部是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子公司和有关直属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基建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业主项目部是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的基层组织,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3.1.1、公司基建部 3.1.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基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3.1.1.2、负责公司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对质量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评价和服务等。3.1.1.3、负责实施质量管理跟踪,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行为以及工程实体的抽查,组织开展质量评比活动。3.1.1.4、对公司基建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3.1.1.5、负责公司基建工程达标投产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3.1.1.6、组织公司基建工程的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评选工作,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的推荐工作。3.1.1.7、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培训。3.1.1.8、组织开展同行业质量管理对标。3.1.1.9、组织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政府部门调查。3.1.2、分子公司基建管理部门 3.1.2.1、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基建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3.1.2.2、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电力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服务。3.1.2.3、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质量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的抽查,参与或组织质量评比。3.1.2.4、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基建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3.1.2.5、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达标投产工作。3.1.2.6、组织或配合公司优质工程评选。3.1.2.7、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质量管理人员培训。3.1.2.8、统计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质量管理信息。3.1.2.9、参与本单位管理范围内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1.3、建设单位基建管理部门 3.1.3.1、组织落实国家及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基建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3.1.3.2、负责所辖区域业主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业务的管理和指导。3.1.3.3、负责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电力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3.1.3.4、组织或参与管理范围内基建工程的验收工作。3.1.3.5、落实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达标投产,配合公司组织优质工程评选。3.1.3.6、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质量管理人员培训。3.1.3.7、统计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质量管理信息。3.1.3.8、参与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1.4、业主项目部 3.1.4.1、落实国家及公司基本建设有关的方针、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以及基建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3.1.4.2、受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领导,承担建设管理任务。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承担质量管理责任。3.1.4.3、在基建工程建设各阶段对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督促整改。3.1.4.4、组织或参与管理范围内基建工程的验收工作。3.1.4.5、落实管理范围内工程的达标投产工作,配合公司组织优质工程评选。3.1.4.6、组织业主项目部人员质量管理培训。3.1.4.7、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质量管理信息。3.1.4.8、组织对竣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价。3.1.4.9、参与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2 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3.2.1、建设单位 3.2.1.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3.2.1.2、依法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3.2.1.3、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3.2.1.4、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2.1.5、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档案资料的检查。3.2.1.6、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3.2.1.7、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预检。3.2.1.8、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3.2.1.9、保证工程资金到位,按合同规定保障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不得使资金原因影响工程质量。3.2.1.10、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和参与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3.2.2、勘察、设计单位 3.2.2.1、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全面执行标准设计,按规定履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正确性。3.2.2.2、按合同要求,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3.2.2.3、按投标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选派合格的项目设总和工地代表,核查工程现场地质等条件,为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结果进行签证确认。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反馈。3.2.2.4、对于设计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正,对于非勘察、设计方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3.2.2.5、建立健全勘查、设计文件和图纸档案,按要求及时提交竣工图。3.2.2.6、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等工作。3.2.2.7、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3.2.3、监理单位 3.2.3.1、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3.2.3.2、按投标文件和监理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文件及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3.2.3.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等报审文件,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分包单位资质。3.2.3.4、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参与(或受委托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审核设计变更,并按合同规定的权限履行签发手续。3.2.3.5、对进场的设备、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对材料取样送检进行见证。3.2.3.6、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3.2.3.7、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等工作。3.2.3.8、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3.2.4、施工、调试单位 3.2.4.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执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试验和计量、测量器具检定等制度。3.2.4.2、按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和专业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持证上岗。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文件开展施工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2.4.3、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并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2.4.4、建立和健全质量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发现施工图设计或设备材料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3.2.4.5、现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必须按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有见证送检,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监督下现场 取样,并送有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未经报审的,不得使用。3.2.4.6、完善施工、调试质量档案管理,资料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竣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3.2.4.7、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等工作,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3.2.4.8、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3.2.5、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 3.2.5.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3.2.5.2、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同要求。3.2.5.3、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2.5.4、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培训、现场安装试验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按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提供设备保修。3.2.5.5、按合同规定支持和配合设备监造工作。3.2.6、检测单位 3.2.6.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完善的质量保证措施。3.2.6.2、工程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工作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文件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数据和鉴定结论真实有效,并对检测工作质量终身负责。3.2.6.3、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3.2.7、运行单位 3.2.7.1、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运行资料。3.2.7.2、参与各阶段图纸审查,并提出明确的意见。3.2.7.3、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竣工档案验收。3.2.7.4、参与工程达标投产的自检及复检工作。4 4 管理内容与方法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基建工程实施过程质量管理 4.1.1、建设管理 4.1.1.1、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4.1.1.2、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4.1.1.3、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与各参建单位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各单位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4.1.1.4、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及时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施工图审查,审查报告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相关设计审查不能免除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4.1.1.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4.1.2、勘察设计 4.1.2.1、勘察、设计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司关于标准设计有关规定,设计优化及采用“四新”技术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进行技术论证和必要的试验,确保技术风险的可控。4.1.2.2、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责任单位赔偿。4.1.2.3、不允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允许单位或个人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分包。4.1.2.4、各类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各阶段设计报告、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必须经过严格的校审和核签,各级核签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并负核签责任。4.1.2.5、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变化和费用增减时,设计变更通知单未履行技经审核程序的,不得实施。4.1.2.6、设计文件中不得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工艺。4.1.3、工程监理 4.1.3.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开展质量控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过程控制。4.1.3.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4.1.3.3、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1.3.4、监理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4.1.3.5、见证取样和送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4.1.4、施工、调试 4.1.4.1、禁止将建安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4.1.4.2、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4.1.4.3、在公司系统基建工程发包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且必须持证上岗。4.1.4.4、施工、调试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施工、调试工作,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设计标准。4.1.4.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开展工作,并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三级质检机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上报监理单位验收。4.1.4.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4.1.5、检测 4.1.5.1 公司系统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所承担的检测应与检测机构资质相符。4.1.5.2 见证取样和送检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4.1.5.3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材料、配件和设备。公司系统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项目的相关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4.1.5.4 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扩大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1.6、设备及主要材料检验 4.1.6.1、建设单位在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必需明确质量要求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明确设计、制造、监造、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进场试验报告 4.2 基建工程质量综合管理 4.2.1、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关键质量点文档记录,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4.2.2、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工艺控制规范、质量控制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和验收标准等作业标准。4.2.3、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基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明确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责任,落实质量通病防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4.2.4、公司提倡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工程建设质量。4.2.5、各参建单位应积极开展质量改进创新和 QC 小组活动,做好活动组织、资料管理、成果推广总结工作。4.2.6、各参建单位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基建工程档案电子化及信息化工作,开展以电子图片资料为导向的质量管理。工程资料的移交执行有关档案管理规定。4.2.7、农网和配网工程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配网标准设计,强化现场监理,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控制工程质量。4.2.8、总承包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4.3 基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 4.3.1、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工程启动(竣工)验收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时消除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确保工程安全投产并顺利移交。4.3.2、公司、各分子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界面划分,负责其建设的基建工程项目的验收。抽水蓄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4.3.3、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材料和设备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施工单位三级自检、监理初检、中间验收(阶段验收)、启动(竣工)验收。35kV及以下工程可适当简化中间验收及预检程序。4.3.4、监理单位负责隐蔽工程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验收,并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隐蔽。4.3.5、工程中间验收(阶段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由监理进行复验。4.3.6、工程启动(竣工)验收检查是在施工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初检。初检后可由建设单位会同运行、设计等单位进行预检。预检后由启委会工程启动(验收)检查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核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和复查,并将结果向启委会报告。启动(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结论意见和遗留问题清单等内容,遗留问题应明确负责单位和完成期限。4.4 基建工程质量保修 4.4.1、公司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工程质量总结、回访制度。施工、调试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4.4.2、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调试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4.4.3、在工程投产后一年内,凡属启动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基建遗留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不属基建遗留的问题,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运行单位处理。在工程投产一年后出现的问题,由运行单位负责牵头处理,建设单位配合。4.5 基建工程质量监督 4.5.1、公司基建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南方五省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电力基建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4.5.2、基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配合质量监督工作。4.5.3、基建工程通过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后,方可并网运行。未经监督检查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行。4.6 基建工程达标投产与评优管理 4.6.1、对于申报公司优质工程奖、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工程达标投产考评。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达标投产与工程创优工作前期策划和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工艺水平。4.6.2、基建工程达标投产应贯彻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4.6.3、公司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凡获得“中国南方电网优质工程奖”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参建单位,在参与公司系统的招投标活动时,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分。“中国南方电网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公司组织实施。4.6.4、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凡公司范围内要申报电力行业、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或银质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等奖项时,必须首先获得“中国南方电网优质工程奖”,由公司负责推荐。4.6.5、公司鼓励调峰调频电源工程、各级电压等级电网工程(包括 35kV 及以下农网、配网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达标投产和创建优质工程工作。4.7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培训 4.7.1、公司基建系统质量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分级培训机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4.7.2、公司每年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和基建单位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4.7.3、各分、子公司每年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质量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培训。4.7.4、公司系统内各相关单位每年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质量培训计划,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4.8 基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4.8.1、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4.8.2、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和关于做好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 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8.3、事故报告 4.8.3.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8.3.2 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应立即以电话、传真和发电子邮件形式,按管理关系,在 1 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及工会报告。4.8.3.3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8.3.4 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无论是否能够判断肯定或认定事故性质的,都必须先执行事故上报规定和程序,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可待调查后进行认定。4.8.4、事故调查处理 4.8.3.1、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分子公司应主要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4.8.3.2、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事故或其他电力生产事故,按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处理。4.9 基建工程质量考核评价 4.9.1、公司定期对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发布评价报告。对工程建设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程质量工作严重失职、违 章施工、违章指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处罚。4.9.2 公司对参与公司基建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进行信誉评价,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投标加分。4.9.3、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每年负责对参与基建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进行资信评价,并将有关信息评价记录入档案,逐级汇总上报,由公司统一发布。4.9.4、各分子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对属地内的项目质量管理进行综合评价。4.9.5、公司开展国内、国际同行业对标,定期开展基建质量关键指标分析、评估工作,持续提升在同行业中的地位。4.10 罚 则 4.10.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除按合同约定处罚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全网公司通报批评、暂停其投标三个月直至六个月的处罚。4.10.2、对于违反本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的施工单位,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约定处罚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全网公司通报批评、暂停其投标六个月直至一年的处罚。4.10.3、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合同约定处罚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全网通报批评、暂停其网内投标资格三个月直至一年的处罚。4.10.4、因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引起电网运行及设备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视其后果,对责任单位给予暂停投标六个月、一年直至永久禁止投标的处罚。4.10.5、公司系统各相关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降职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文件、资料的,根据情况进行处罚。4.10.6、公司对基建工程管理过程中表现不良的责任单位,实行质量责任分级问责约谈制度。事故情节严重、性质和影响恶劣的由公司直接对责任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约谈。4.10.7、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检查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在公司或各分子公司质量考评检查中考评成绩不合格的项目(检查考评规定及评价表另文规定),由公司或分子公司组织对责任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约谈。4.10.8、问责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程序如下:4.10.8.1、约谈前,由约谈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约谈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 明被约谈项目的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4.10.8.2、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人工作情况汇报,包括:机构人员、管理规章、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等情况。约谈人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约谈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和领导。4.10.8.3、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约谈组织单位。4.10.8.4、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的,追究被约谈人责任。6 6 附附 则则 6.1、本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6.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CSG/MS0909-2005)废止。附录附录 A A (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流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流程 南方南方电网电网公司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流程图分分/子公子公司司基建部基建部建设建设单位单位参建参建单位单位成立项目部成立项目部(80)日常项目质量日常项目质量管理管理(140)验收自检验收自检(150)成立业主项目成立业主项目部部(60)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目标目标、管理制度管理制度(70)复检(160)项目移交项目移交(190)参与评优参与评优(200)建立组织机构建立组织机构(30)制定基建质量管理制定基建质量管理制度制度、明确职责明确职责(4040)项目监督管理项目监督管理(50)验收验收(170)达标投产复检达标投产复检命名命名(220)参与评优参与评优(250)开始开始建立组织机建立组织机构构(10)制定基建质量管理制定基建质量管理制度制度、明确职责明确职责(20)验收验收(180)达标投产复检达标投产复检命名命名(230)组织评优组织评优/命名命名(240)达标投达标投产控制产控制程序程序(210)质量监质量监督控制督控制程序程序(130)质量问质量问题处理题处理控制程控制程序序(110)WHS控制控制程序程序(100)质量验质量验收控制收控制程序程序(90)QC小小组控制组控制程序程序(120)南方南方电网电网公司公司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流程图(续续)分分/子子公司公司基建部基建部建设建设单位单位参建参建单位单位质量改进质量改进(10)质量考核质量考核(20)下年度质量计下年度质量计划划(30)结束结束质量考核质量考核(40)下年度质量考下年度质量考核核(90)质量考核质量考核(50)项目质量计划项目质量计划(80)质量考核质量考核(60)下项目质量计下项目质量计划划(70)附录附录 B B (规范性附录)(规范性附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流程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流程 南方南方电网电网公司公司基建工程基建工程项目项目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流程图流程图分分/子公子公司司建设建设单位单位基建部基建部设计设计单位单位监理监理单位单位施工施工/调调试试/检测检测单位单位参与交底/会审(110)建立项目部(100)开工(160)开工条件报审(120)召标确定监理单位(30)参与交底/会审(90)开工条件预审(130)召标确定设计单位(40)初设(50)设计交底/图纸会审(80)开工审查控制流程(140)初设审查(60)开工条件审查(150)成立业主项目部(10)初设批复(70)开始否是是否招标确定施工等单位(20)南方南方电网电网公司公司基建工程基建工程项目项目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流程图流程图(续续)分分/子子公司公司建设建设单位单位基建部基建部设计设计单位单位监理监理单位单位施工施工/调调试试/检测检测单位单位质量日常管理(50)质量监督检查(140)中间监督报审(60)三级质检(150)报验(160)投运(210)隐蔽工程管理流程(40)质量日常监督管理(30)质量监督检查(130)初审(70)质量初检(170)质量监督检查(120)质量检查(20)质量监督检查(110)验收检查(180)移交(220)结束Whs管理流程(10)报审(80)质量监督检查(100)投运前监督检查(190)质量监督检查/管理(90)投运前监督检查(200)是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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