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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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附件54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SL 19—2001)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尚结竣工项目设计概(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考核水利投资效益,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利用外资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应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法人应组织财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和物资等专门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完成此项工作。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向项目法人提供有关资料。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机构不得撤消;参与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不得调离解散。 1.0.4 项目法人应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0.5 项目法人应在项目完建后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规定期限为1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1.0.6 竣工财务决算应作为项目资产形成、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依据。 1.0.7 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2 编 制 依 据 2.0.1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预)算; 3 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4 经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5 项目合同(协议); 6 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 7 工程价款结算、物资消耗等有关资料; 8 其他有关项目管理文件。 3 编 制 要 求 3.0.1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应按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除对非工程类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外,不得改变本规程规定的格式,不得减少应编报的内容。 3.0.2 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与项目建设进度相适应。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3.0.3 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小型项目,按项目大小分别编制。 项目大中、小型的划分按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3.0.4 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时,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编制内容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还应汇总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3.0.5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若尚有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预计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大中型项目须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须控制在5%以内。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将未完工程及费用的详细情况提交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4 编 制 内 容 4.0.1 竣工财务决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费、临时工程费、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还贷利息和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4.0.2 竣工财务决算应由以下4部分组成: 1 竣工财务决算封面及目录; 2 竣工工程的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 3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4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4.0.3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总括反映竣工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成果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缘由、历史沿革、项目设计、建设过程等情况。 2 概(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概(预)算批复及调整、概(预)算执行、计划下达及执行等情况。 3 投资来源。包括投资构成、资本结构、投资性质等。 4 招(投)标及合同执行情况。 5 投资包干以及包干节余、基建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的形成和分配等情况。 6 移民及土地征用情况。 7 财务管理方面情况。 8 项目效益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 9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10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11 编表说明。 4.0.4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以下9个表格(格式列于附录B): 1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反映竣工项目主要特性、建设过程和建设成果等基本情况。 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的综合财务情况。 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竣工项目历年投资来源、基建支出、结余资金等情况。 4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以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项目的实际支出与相应的概(预)算费用相比较,用来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投资状况。 5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本结构以及形成过程情况。 6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反映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的明细情况。 7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情况。 8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反映竣工项目发生的转出投资明细情况。 9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反映竣工项目向不同资产接收单位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4.0.5 大中、小型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分别编制报表: 1 大中型项目必须编制4.0.4条规定的全部表格。 2 小型项目必须编制“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尚须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 如项目法人认为有必要,可在上述表格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反映竣工项目的全面情况的若干辅助报表。 5 编 制 方 法 5.0.1 项目法人应从项目建账开始,以项目概(预)算中单项、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等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使之与项目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在口径上保持一致。 5.0.2 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建后,必须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各项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资金、计划的核实、核对工作; 2 财产物资、已完工程的清查工作; 3 合同清理工作; 4 价款结算、债权债务清理、包干节余及竣工结余资金分配等基本建设结算清理工作; 5 竣工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6 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0.3 项目法人应正确分摊待摊费用,对能够确定由某项资产负担的待摊费用,直接计入该资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待摊费用,应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受益的各项资产成本。 1 按概算数的比例分摊: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预定分配率 2 按实际数的比例分摊: 某资产应分摊待摊费用=该资产应负担待摊费用部分的实际价值×实际分配率 5.0.4 项目法人应正确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及核销和转出投资。 5.0.5 具有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效益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分摊项目建设成本。 1 采用受益项目效益比进行分摊; 2 采用占用水量进行分摊; 3 采用剩余效益进行分摊。 附录A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封面 秘 密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项 目 名 称 编 制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日 期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主编人 附录B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格式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 竣财1表 项目名称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及所在河流 建设性质 主要设计单位 主要施工企业 主管部门 主要监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概算批准机关、文号及日期 项 目 主 要 特 征 项 目 投 资 (元) 投 资 来 源 实 际 投 资 项 目 概算数 实际数 1.建筑安装工程 1. 2.设备 工具 器具 2. 3.待摊投资 3. 4.其他投资 5.待核销基建支出 合 计 6.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 建 设 成 本 (元) 项 目 总 成 本 单 位 成 本 1. 2. 3. 合 计 项 目 效 益 项目主要建设情况 效益指标 设 计 实 际 项 目 设计(计划) 实 际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主 要 工 程 量 1.土方(万m3) 2.石方(万m3) 3.混凝土(m3) 4.金属结构制作安装(t) 5. 质量总体评价: 主 要 材 料 消 耗 1.钢材(t) 2.木材(m3) 3.水泥(t) 4.油料(t) 5. 征 迁 补 偿 1.总补偿费(元) 2.永久征地(hm2) 3.迁移人口(人) 4.拆迁房屋(间) 5.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竣财2表 单位:元 资 金 来 源 金 额 资 金 占 用 金 额 一、基建拨款 一、基本建设支出 1.交付使用资产 2.在建工程 3.待核销基建支出 二、项目资本 4.转出投资 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三、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四、器材 三、项目资本公积 其中:待处理器材损失 四、基建投资借款 五、货币资金 五、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六、预付及应收款 六、企业债券资金 七、有价证券 七、待冲基建支出 八、固定资产 八、其他借款 固定资产原价 九、应付款 减:累计折旧 十、未交款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清理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十一、上级拨入资金 十二、留成收入 合 计 合 计 补充资料: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 竣财3表 单位:元 年 度 项 目 合 计 一、资金来源 (一)基建拨款 (二)项目资本 (三)项目资本公积 (四)基建投资借款 (五)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六)企业债券资金 本年基建投资来源 合计 历年基建投资来源 累计 归还投资借款 二、基建支出 1.交付使用资产 2.转出投资 3.待核销基建支出 4.在建工程(期末数) 本年基建支出 合计 历年基建支出 累计 三、基建结余资金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 竣财4表 单位:元 项 目 概(预)算价值 实 际 价 值 实际较概算增减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设备 价值 其他费用 合计 建筑工程 安装 工程 设备价值 其他 费用 合 计 增减额 增减率(%) 合 计 加:投资包干节余 投资合计 减:待核销基建支出 减:转出投资 建设成本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 竣财5表 单位:元 项 目 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其他投资 待 摊 投 资 建 设 直接计入 间接计入 小 计 成 本 合 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 竣财6表 单位:元 项 目 工 程 量 价 值 计量 单位 设计 已完 未完 概算 已完 未 完 建筑 安装 设备 其他 合计 合 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 竣财7表 单位:元 项目 年度 合 计 合 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 竣财8表 单位:元 项目 年度 合 计 合 计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 竣财9表 第 页 共 页 资产项目名称 结构、规格、型号、特征 座落位置 计量单位 单位价值 数量 资产金额(元) 备 注 一、固定资产 (一)建筑物 (二)房屋 (三)设备 (四)其他 二、流动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递延资产 合 计 交付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C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C.1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 C.1.1 不同类型的项目,其对应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尽相同,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征,选择适宜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准确反映竣工项目概况。 C.1.2 项目名称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中的全称填写。 C.1.3 建设地址及所在河流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具体填写建设地址应包括所在的省、市、县和建设项目的所在地名;所在河流应包括干流或支流名称。 C.1.4 建设性质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性质,即项目建设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续建、迁建或加固等填写。 C.1.5 概算批准机关、文号及日期应按审批机关的全称、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如概(预)算有调整的,按最后一次审批机关的全称、文号、批复日期填写,并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具体说明原概算的修正情况及有关内容。 C.1.6 项目主要特征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按类型选择填列。主要指标有: 1 水库类。总库容、控制流域面积、坝型、坝体尺寸、溢洪道尺寸、闸门孔数、电厂总装机容量、干渠总长度等。 2 河道治理类。河道治理长度、控制流域面积、河道疏浚长度、新建涵闸桥梁个数、治理后河道行洪能力、排涝能力等。 3 堤防治理类。治理堤防长度、堤顶宽度、新建涵闸数量、护坡面积、治理后的防洪能力、行洪能力等。 4 行蓄洪区治理类。治理堤垸个数,堤防治理长度,新建涵闸、桥梁、排灌站数量,新建道路长度,新建避洪房屋面积,新建通讯线路长度,治理后行蓄洪能力等。 5 水电站类。水电站装机容量、年发电量、主厂房型式;主坝坝型、总库容、闸门型式、船闸型式及尺寸、发电机组、输变电线路长度等。 6 其他:根据项目自身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特征。 C.1.7 项目效益应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及项目的不同类型,分别选用适当指标反映项目效益。 1 水库类:防洪控制面积,灌溉面积,年发电量,库区养鱼面积,居民、工业年供水量等。 2 河道治理类:灌溉面积、保护面积、控制水土流失面积、保护耕地、增垦耕地等。 3 堤防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防洪标准等。 4 行蓄洪区治理类:保护耕地面积、保护人口、造地面积、治理后的行蓄洪标准等。 5 水电站类:防洪能力,灌溉面积,年通航能力,居民、工业年供水能力,成鱼养鱼面积等。 6 其他:根据项目自身情况,选用适当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效益。 C.1.8 质量总体评价应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中对项目总体质量的鉴定结论填写。 C.1.9 项目投资应按资金性质和来源渠道明细填列。概算数和实际数分别按最终批复的概算数额和资金实际到位数额填列。实际投资按项目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总额填列,实际投资的明细项目按历年会计核算的有关资料汇总填列。 C.1.10 建设成本应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对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效益的建设项目,应将总成本在各效益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如防洪部分成本、发电部分成本、灌溉部分成本、供水部分成本等。 C.1.11 设计(计划)开工日期应按设计文件确定的日期填写;实际开工日期应按举行开工典礼的日期或实际批准的开工日期填写。 C.1.12 设计(计划)竣工日期应按批准的文件填写;实际竣工日期应按竣工典礼的实际日期或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的实际日期填写。 C.1.13 设计(计划)主要工程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竣工验收工程量(包括未完工程)填写。 C.1.14 设计(计划)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主要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消耗量(不包括库存量)的统计资料填写。 C.1.15 设计(计划)征迁补偿应按批复的设计文件填写;实际征迁补偿中,永久征地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永久占地面积填列,如未办理土地占用证或尚在办理过程中,可按有关部门已认可的或实际永久占用土地面积填列。 C.2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C.2.1 “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不含在建工程)、“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应反映项目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并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的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 C.2.2 表中其余各项目应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并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列。 C.2.3 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C.2.4 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应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并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C.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 C.3.1 本表应根据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分年度填列。年度财务决算数如有调整的,应对调整数据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C.3.2 “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企业债券资金”,“基建支出”中的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反映各年度实际增加额。 C.3.3 本年基建投资来源合计和本年基建支出合计应按各年度财务决算填列。 C.3.4 “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应按上年度“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加“本年基建投资来源合计”的数额填列。 C.3.5 “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应按上年度“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加本年度“本年基建支出合计”数填列。 C.3.6 “基建结余资金”应按当年财务决算数字填列,并应等于“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减去“历年基建支出累计”。 C.3.7 表中最后一个年度和合计栏不应再反映“在建工程”(期末数)的数额。“历年基建投资来源累计”、“历年基建支出累计”、“基建结余资金”项目的合计栏应与最后一个年度相符。 C.4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 C.4.1 “项目”栏应按批准的概(预)算项目填列:大型建设项目按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中型项目按单项工程及费用项目填报。概(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及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应在“项目”栏单独列示。概(预)算未列但实际发生了的投资也应在“项目”栏增列。 C.4.2 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项目概(预)算的内容填列;实际价值及其分栏内容,应按财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填列。 C.4.3 经批准纳入决算的未完工程及费用应与该单项、单位工程及费用项目的已完成投资合并反映。 C.4.4 签定了投资包干协议的工程或单项工程实际发生的“投资包干节余”行对应的概(预)算价值及其分栏内容不得填列。 C.4.5 “投资合计”应为工程总投资。 C.4.6 “实际较概算增减”的“增减额”、“增减率”,增加时应用正数反映,减少时应用负数反映。 C. 5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 C.5.1 “项目”栏应按独立发挥作用的资产类别分析填列。 C.5.2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栏应根据各项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C.5.3 “待摊投资”栏应反映待摊投资在各项交付使用资产中的摊销过程、分直接计入和间接计入。 C.5.4 “建设成本”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栏相加的数额填列。 C.6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 C.6.1 本表填列的各项内容在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C.6.2 “项目”栏应按单项或单位工程及费用的明细内容填列。 C.6.3 “工程量”栏内的“未完”应按需要继续完成的未完工程量填列。 C.6.4 “价值”栏内的“未完”应按未完工程量与概(预)算单价之积填列。费用项目应根据待完成的工作任务和相关的定额标准计算填列。 C.7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 C.7.1 “年度”栏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7.2 “项目”栏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8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 C.8.1 “年度”栏应按建设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逐年填列。 C.8.2 “项目”栏应按会计核算的明细资料设置和填列,其分年度合计数应分别与历年批复的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财务决算保持一致。 C.9 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 C.9.1 本表应按接收单位的不同分别填列。 C.9.2 “建筑物”、“房屋”、“设备”应逐项填列。“其他”可根据资产金额大小逐项或分类填列。 C.10 报表之间相关数据的主要钩稽关系 C.10.1 竣财l表“投资来源”的“概算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4表“投资合计”行的“概(预)算价值”的“合计”数。 C.10.2 竣财1表“投资来源”的“实际数”栏“合计”数应等于竣财3表竣工年度的“历年基建投资来源”。 C.10.3 竣财1表“实际投资”应和竣财2表“资金占用”中的“基本建设支出”、竣财3表竣工年度的“历年基建支出累计”、竣财4表“投资合计”行的“实际价值”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10.4 竣财1表“建设成本”中“总成本”的“合计”数应和竣财4表“建设成本”行的“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5表“建设成本”栏的“合计”数、竣财9表各接收单位“资产金额”栏“合计”的汇总数保持一致。 C.10.5 竣财3表“合计”栏的“资金来源”、“基建支出”的明细项目金额应和竣财2表“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对应项目金额保持一致。 C.10.6 竣财5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等于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其他投资”、“待摊投资”。 C.10.7 竣财l表“实际投资”栏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待核销基建支出”、竣财3表“基建支出”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合计”数、竣财4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7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10.8 竣财3表“待核销基建支出”行的历年金额应等于竣财7表历年“合计”数。 C.10.9 竣财1表“实际投资”栏的“非经营项目转出投资”应和竣财2表“基本建设支出”的“转出投资”、竣财3表“基建支出”的“转出投资”的“合计”数、竣财4表“转出投资”行“实际价值”的“合计”数、竣财8表“合计”行的“合计”数保持一致。 C.10.10 竣财3表“转出投资”行的历年金额应等于竣财8表历年“合计”数。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SL 19—2001)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1 自SL 19—90《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颁发以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得到了广泛重视,规程SL 19—90的颁发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财务制度的变化,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出了新的要求,规程SL 19—90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项目管理的需要。另外,为搞好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衔接与统一工作,提高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用性和实用性,对规程SL 19—90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依据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1.0.2 规程SL 19—90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工程项目,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本条规定所有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不论投资来源、投资主体、规模大小,不论是工程项目还是非工程项目,或是利用外资的水利项目只要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都应按规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0.3 与规程SL 19—90中第1.0.3条、第1.0.5条有所不同,本条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的责任主体及具体要求。要求项目法人搞好编报的日常组织保障工作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的落实调整工作。 1.0.4 本条是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要求,是对规程SL 19—90第1.0.4条的深化,根据《会计法》编写。 1.0.5 规程SL 19—90第1.0.6条与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项目竣工验收时间衔接不上。本条是对规程SL 19—90第1.0.6条的修订,缩短了编制时间。 1.0.6 本条说明竣工财务决算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是对规程SL 19—90第1.0.3条、第4.0.6条的修订。保留了其适用的部分,删除了规程SL 19—90第4.0.6条不符合现在有关规定的内容。 1.0.7 本条与规程SL 19—90基本相同。进一步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应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会字[1998]32号)要求归档保存。 2 编 制 依 据 2.0.1 本条综合了规程SL 19—90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编制依据的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 3 编 制 要 求 3.0.1 本条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规程SL 19—90第4.0.1条编写。同时 规定非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简化。 3.0.2 本条在规程SL 19—90第1.0.3条基础上增加了进度约束,并要求决算编制人员应保 持相对稳定。这是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必要保证。 规程SL 19—90第4.0.2条包含在本规程第1.0.4条中,故删除。 3.0.3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2.0.1条有所不同。遵循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和规程SL 19—90对竣工财务决算可按项目大小分别编制的原则规定。 项目大小划分采用引用标准。规程SL 19—90项目大小划分标准删除。 规程SL 19—90第2.0.3条调入本规程第3.0.5条。 规程SL 19—90第2.0.4条是实际工作的基本程序或基本要求,不宜作为规程的规定内容,故删除。 3.0.4 本条是新增内容,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编写。 3.0.5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2.0.3条有所不同。规定少量未完工程及竣工验收等费用,在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将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确认。 规程SL 19—90第4.0.5条、第4.0.7条,财政部已有专门规定,故删除。 4 编 制 内 容 4.0.1 本条与规程SL 19—90第3.0.1条基本相同。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对项目建设费用构成采用了新的表述。 4.0.2 本条说明竣工财务决算的组成。与规程SL 19—90第3.0.2条相同。 4.0.3 本条规定了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写的主要内容,与规程SL 19—90第3.0.3条有所不同。根据重要性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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