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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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关 于 印 发 银 川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关 于 印 发 银 川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工 措 施 费 用 监 督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工 措 施 费 用 监 督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结合银川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 二六年六月八日 银川市建设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和自治区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此项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该项费用不得参与市场竞争。建设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 银川市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 具体负责本辖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使用。第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约定及在标底、投标报价中是否已计取和列明此项费用实施监督。对工程招标文件审查时,发现文件未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约定和说明以及招投标工程造价计算中未计列此项费用的,应责令按有关规定补列该项费用。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办法、计取标准和计算基础。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应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负责做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列支、使用工作。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与约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予以约定,对此项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说明和约定。第八条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费率为 2.48%,计算基础为单位工程中标价,计入工程总造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核定费率。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及安全施工措施改变时确需调整此项费用的,调整增加的费用应计如工程结算造价。有能力自主招标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将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四项费用(临时设施费、-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以合计形式,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标底和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单独列明,名称统一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九条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四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供施工单位选择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并自主报价。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应按照规定计取该项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40%;其余费用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指定银行专户存储、安监站监管、施工企业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时,应向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安全监督部门提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以及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的预付款缴费凭据。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实行分阶段划拨的支付办法,各阶段支付比例为:(一)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预付核定金额 60的款项;(二)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达标、工程-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主体己竣工验收并经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价合格证明依据后,专户银行凭安监站出具的安全评价合格证明后,7 日内建设单位应拨付其余的 40款项。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未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组织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建筑安全施工合格标准或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应及时拨付给工程项目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工程项目部必须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工作上,并在财务核算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备查。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四章 相关责任及处罚-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部门在检查施工现场的同时,要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使用假冒伪劣的防护用品、用具,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投入、或对拒不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第十九条 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在办理招标代理和编制标底时不按规定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或计入标底的,按违反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行为计入其不良执业档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的,由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其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监管不力,造成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应作为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本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办法和分包合同约定按照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分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工-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程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暂停施工;由此造成专业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而导致发生安全施工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专业分包单位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题词:安全防护 措施 费用 使用 通知 抄送:自治区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市安监局,局内各局长,质安科、城建科、市场科、法规科,市安监站。银川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 年 6 月 8日印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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