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9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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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 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 电建[1996]159号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部将1993年颁布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修订为《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19 目 录 1 总则 2 机组启动试运 2.1 通则 2.2 组织分工 2.3分部试运阶段 2.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2.5 试生产阶段 3 工程竣工验收 4 附则 1 总 则 1.1 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展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动和验收。 1.3 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1.4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 1.5 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 1.6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频机构监频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不能并网。 1.7 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1.8 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 机组启动试运 2.1 通则 2.1.1 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2.1.2 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三个阶段。 2.1.3 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行审议、决策。 2.1.4 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调试工作,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进行。机组启动试运的验收评定应按电力部颁发的《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进行,合格后移交试生产。 2.2 组织分工 2.2.1 启动验收委员会: 一般由投资方、建设、质监、锅监、监理、施工、调试、生产、设计、电网调度、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组成人员名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启委会必须在整套启动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试生产手续为止。启委会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机组整套启动准备情况的江报、协调整套启动的外部条件、决定机组整套启动的时间和其它有关事宜;在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后审议试运指挥部有关整套启动试运和交接验收情况的汇报、协调整套启动试运后的未完事项、决定机组移交试生产后的有关事宜、主持移交试生产的签字仪式、办理交接手续。 2.2.2 试运指挥部: 由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成。设总指挥一名,由工程主管单位任命。副总指挥若干名,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任职人员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批准。试运指挥部一般应从分部试运开始的一个月前组成并开始工作,直到办完移交生产手续为止。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机组启动试运工作;对试运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全面负责;审批启动调式方案和措施;启委会成立后,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筹备启委会全体会议,启委会闭会期间,代表启委会主持整套启动试的常务指挥工作;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解决启动试运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试运指挥部各组及各阶段的交接签证工作。 试运指挥部下设:分部试运组、整套试运组、验收检查组、生产准备组、综合组、试生产组。根据工作需要,各组可下设若干个专业组,专业组的成员,一般由总指挥与有关单位协商任命,并报工程主管单位备案。 2.2.2.1 分部试运组: 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应邀请主要设备厂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主体施工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分部试运阶段垢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和指挥领导工作;组织和办理分部试运后验收签证及资料的交接等。 2.2.2.2 整套试运组: 一般由调试、施工、生产、建设、设计、监理、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须由主体调试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副组长两名,须由施工和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晒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提出整套启动试运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全面负责整套启动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2.2.2.3 验收检查组: 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和调整试运质量验收及评定结果、安装调试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核查和交接工作;组织对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工程的验收或核查其验收评定结果;协调设备材料、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清点移交工作等。 2.2.2.4 生产准备组: 一般由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有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成一般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查生产准备工作,包括:运行和检修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配备情况。 2.2.2.5 综合组: 一般由建设、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建设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试运指挥部的文秘、资料和后勤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发布试运信息;核查协调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和治安保卫工作等。 2.2.2.6 试生产组: 一般由生产、调试、建设、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设备厂应派员参加。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应由生产单位出任的副总指挥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试生产阶段的调试,消缺和实施未完项目等。 2.2.3 参与机组启动试运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2.2.3.1 建设单位应全面协助试支指挥部作好机组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参加试运各阶段的工作的检查协调、交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外部关系等。 2.2.3.2 施工单位应完成启动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施工;配合机组整套启动的调式工作;编审分部试运阶段的方案和措施,负责完成分部试运工作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提交分部试运阶段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做好试运设备与运行或施工中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机组移交试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消防、治安保卫、消缺检修和文明启动等工作。在试生产阶段,仍负责消除施工缺陷;提交与机组配套的所有文件资料、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等。 2.2.3.3 调试单位应按合同负责编制调试大纲、分系统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方案和措施;提出或复审分部试运阶段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参加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全面检查启动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组织协调并完成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调试工作。负责提出解决启动试运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填写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提出调试报告和调试工作总结。 2.2.3.4 生产单位应在机组整套启动前,负责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一般包括燃料、水、汽、气、酸、碱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提供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整定值;参加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做好运行设备与试运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单机试运后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事故处理和文明生产,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移交试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等。 2.2.3.5 设计单位应负责必要的设计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2.2.3.6 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处理制造厂应负责解决的问题;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等。 2.2.3.7 电网调试部门应及时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 检查并网机线的通信、远动、保护、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审批机组的并网请求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命令等。 2.2.3.8 质监部门应按规定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质量监督。 2.2.3.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 2.3 分部试运阶段 2.3.1 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2.3.2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 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 2.3.3 分部试过应具备的条件是: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工并按《验标》验收合格;试行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2.3.4 分部试运应由施工单位牵头,在调试等有关单位配合下完成。分系统试运中的调试工作一般由调试单位完成。 2.3.5 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合格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 2.3.6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2.3.7 分部试支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等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签证(见附表一)。 2.3.8 合同规定由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调试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生产等单位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 2.3.9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如生产或试行需要继续运行时,一般由生产单位代管。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施工单位消除,其它缺陷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完成。 2.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2.4.1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是从炉、机、电等第一次整套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成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为止。 2.4.2 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2.4.2.1 试运指挥部及各组人员已全部到位,职责分工明确。 2.4.2.2 建筑、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的工程已验收交接,能满足试运要求。 2.4.2.3 必须在整套训动试运前完成的分部试运、调试和整定项目,均已全部完成并验收签证,分部试运技术资料齐全。 2.4.2.4 整套启动计划、方案及措施已经总指挥批准、并组织学习交底。有重大影响的调试项目的试验方案和措施,已经总指挥批准,必须报工程主管单位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的已办完审批手续。 2.4.2.5 所有参加整套启动试动的设备和系统,均能满足试运要求。 需要核查确认的设备和系统应包括:炉、机、电和辅助设备及其系统;汽机旁路系统;热控系统;电气二次及通信系统;启动用的各种电源、汽源、水系统和压缩空气系统;化学处理系统;制氢、制氯和加药系统;煤、粉、燃油、燃气系统;灰、渣系统;启动试运需要的燃料(煤、油)、化学药品及其它必需品;试运现场的防冻、采暖、通风、照明、降温设施;环保监测设施、生产电梯、保温和油漆;试运设备和系统与运行或施工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隔离设施;试运现场的安全、文明条件等。 2.4.2.6 配套送出的输变电工程应满足机组满发送出的要求。 2.4.2.7 满足电网调度提出的并网要求。 2.4.2.8 已作好各项运行准备。包括运行人中已全部到位,岗位职责明确,培训考试合格;运行规程和制度已经配齐,现场已张挂有关的图表和启动曲线等;设备、管道、阀门等已命名并标识齐全;运行必需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安全工器具、记录表格和值班用具等备齐。 2.4.2.9 试运现场的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试运指挥部的办公器具已备齐,文秘和后勤服务等项工作已经到位,满足试运要求。 2.4.2.10 质监中心站按《质监大纲》确认并同意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2.4.2.11 召开启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关于整套启动的汇报并作出准于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决定。 2.4.3 整套启动试运: 应按‘空负荷调试、带负荷调试和满负荷试运’三个阶段进行。 2.4.3.1 空负荷调试: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按启动曲线开机;机组轴系振动监测;调节保安系统有关参数的调试和整定;电气试验、并网带初负荷;超速试验。 2.4.3.2 带负荷调试: 机组分阶段带负荷直至带满负荷。其间,一般应完成下列主要调试项目: 制粉系统和燃烧系统初调整;汽水品质调试;相庆的投入和试验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厂用电切换试验;启停试验;主汽门严密性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协调控制系统负荷变动试验(参照部颁《模拟量控制系统负荷荷变动试验导则》)汽机旁路试验;甩负荷试验(参照部颁《汽轮机甩负荷试验导则》)。 视主、辅机性能和自动控制装置功能情况,还可按合同增加自动处理事故的功能试验和特殊试验项目(如:单风机运行、高加停用、汽动给水泵汽源切换试验等)。 2.4.3.3 满负荷试运: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才能进入满负荷试运: 发电机保持铭牌额定功率值、燃煤锅炉断油、投高加、投电除尘、汽水品质合格、按《验标》要求投热控自动装置、调节品质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其间,机组须连续运行不得中断,平均负荷率应《验标》考核。 300MW及以上的机组,应连续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 300MW以下机组的满负荷试运行一般分辩率72小时和24小时两个阶段。连续完成72小时满负荷试运后,停机进行全面的检查、消缺。消缺后再开机,连续完成24小时满负荷试运。 2.4.3.4 完成满负荷试运要求的机组,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同意后,宣布满负荷试运结束,由试生产组接替整套试运组的试运领导工作。对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试运指挥部上报启委会确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完工时间。 2.4.3.5 由于电网或非施工和调试的原因,机组不能带满负荷时,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决定应带的最大负荷。 2.4.3.6 在整套启动度运阶段,应如实做好试运期间的各项记录。 2.4.3.7 整套启动试运的调试项目和程序,可根据工程和机组的情况,由总指挥确定。个别项目也可在试生产阶段完成。 2.4.3.8 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一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消缺完善。 2.4.3.9 应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制造厂的整套安装图纸(含修改图)、说明书、质保书及出厂证明书;施工中补充的地质及水文资料;建(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陷观测记录、主要轴线的测量;放线记录及水准点一览表;材料试验记录和质保书;建筑及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签证;施工和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安装记录、验收签证和调试报告;需要作为生产依据的合同、协义、来往文件和重要的会议记录;外文技术资料;未完项目的分工协调纪要;质监机构对机组进行质量监督的评价文件等。 2.4.3.10 修改过多而又必须重新绘制的竣工图,由验收检查组确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重新绘制。 2.4.3.11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应由验收检查组主持协调。移交工作应符合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简称《验规》)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移交试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移交生产单位。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总指挥同意可延期移交,但不能超过试生产期。 2.4.3.12 按设备合同供应的检修用的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移交工作,应由验收检查组主持协调,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移交试生产一个半月内移交生产单位。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借用手绪。 2.4.3.13 整套启动试运后,须由质监中心站进行质量评价。 2.4.3.14 整套启动试运后,召开启委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办理移交试生产的签字手续(见附表二)。 2.4.3.15 移交试生产后一个月内,应由总指挥负责,向参加交妆签字的各单位报送一份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和整套启动试运的工作总结。 2.5 试生产阶段 2.5.1 试生产阶段自总指挥宣布满负荷试运结束开始,对200MW及以上的机组,均用6个月的时间,不得延期。200MW以下的机组是否安排试生产期,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决定。 2.5.2 试生产阶段仍属基本建设阶段,建设、生产、调试、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应按建设合同和本规程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机组在各种工况下的试运和调试工作。 2.5.3 试生产阶段的主要任务 2.5.3.1 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成基建未完项目;继续完成未完的调试项目。 2.5.3.2 主要的性能试验项目一般包括:锅炉热效率试验、锅炉最大和额定出力试验、锅炉断油最低出力试验、制粉系统出力和磨煤单耗试验、机组热耗试验、机组轴系振动测试、汽机最大和额定出力试验、RB试验、供电煤耗测试以及污染物排放、噪音、散热、粉尘测试、除尘器效率试验等。 2.5.3.3 按设计要求,在移交试生产时的水平上,继续完善提高自动调节器质和保护、监测仪表、热控自动投入率(按部颁《火电机组自动投入率的统计方法》),并逐步实现全部投运。 2.5.3.4 全面考核机组的各项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供电煤耗、热控自动投入率、监测仪表投入率、保护投入率、机组可用小时数、试生产期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厂用电率、电除尘的除尘效率、不投油(气)最低稳燃负荷、机组的瓦(轴)振、汽水品质,发电机漏氢量、高加投入率、汽水损失率、投高时的最低给水温度、真空严密性、主(再热)汽温、排烟温度、飞灰可燃物、空预器漏风系数等。 2.5.4 试生产的机组,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由施工单位消除施工缺陷。非施工问题,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责任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在试生产期内,由于某种原因,个别设备和自动保护装置不能投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专题报告,报工程主管单位研究解决。 2.5.5 电网调度部门应在电网安全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试运机组调试需要的启停和负荷变动。 2.5.6 试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试生产组应提交试生产工作总结,质监中心站应提交试生产后的质量评介意见。 2.5.7 试生产结束后,应由建设单位上报工程主管单位并受其委托,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移交生产的验收签字(见附表三)。至次,该机组的试运工作全部结束。 2.5.8 移交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由总指挥负责向参加验收签字的各单位报送一从移交生产的验收交接书和试生产工作总结。 3 工程竣工验收 3.1 凡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在本期工程的最后一台机组试生产结束(机组无试生产期的则最后一台机组已完成整套试运),竣工决算审定后,必须及时组织峻工验收。 3.2 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为了全面检查各工程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方针政策的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是火电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通过竣工验收,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基本建设水平。 3.3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委会”)主持。单机容量300MW以下且本期建设总容量在1 000MW以下规模的火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委会,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协商,提出代表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或上级部门批准。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本期建设总容量在1000MW及以上规模的火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就由工程主管单位先进行初验,并上报电力部,由电力部与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协商,组成验委会。特大容量或特别重要的工程,应由电力部先进行初验,并上报国家综合部门,再由国家综合部门主持验收。被验收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调试、承包等有关单位不作为验委会的成员参加。 3.4 竣工验收的范围,包括本期工程的所有设计项目,全部机组及其公用系统和公共设施等。其内容应包括建筑,安装和工艺设备,财务、计划、统计,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设施,消防设施及工程档案等。 3.5 建设、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单位,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分别提出工程总结。其内容应包括本期工程(含配套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效果和经济教训;安全、质量、速度和效益;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考核试验(指合同要求的机组)、竣工决算等完成情况。 3.6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和设计单位的配合下,于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之前,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报竣工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3.7 验委会应提出验收评价意见并主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签字手续(见附表四)。 4 附 则 4.1 火电机组的保修期,为移交试生产后一年。在此期间暴露的缺陷,应根据缺陷的性质,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处理。 4.2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版同时作废。 4.3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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