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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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招标的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2、均须按本办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国家、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及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其采用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三)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四)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第四条 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审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依法受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现场开标、评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
4、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省级交易平台。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履行以上招标项目进场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按规定的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所属市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以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监督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第七条 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
5、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委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
6、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承担监理任务;(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甘肃
7、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甘肃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和能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二条 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结束
8、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十四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甘肃省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
9、则。第十五条 在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进行备案监督。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办法以及评标办法等关键内容,并审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资格预审、招标及评标过程中的应用情况,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资格
10、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上述公开时间结束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第十七条 潜在投
11、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
12、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
13、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八)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九)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包括备选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本办
14、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或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补遗形式告知投标人。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
15、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招标人在报备招标文件时,应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条款中修改补充内容明显标注。第二十二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并编列在项目专用条款中。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
16、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及时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于信息填报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否决其投标的后果。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17、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并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18、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市州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通运输行业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九条 国家重点公路工
19、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活动应事先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申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招标人可以成立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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