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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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WKZB-090705 ) 工程名称: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道路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地址:大连保税区 招 标 人:大连保税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公章) 招标代理人: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招投标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说明:凡未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市财政局基建处审核。项目编号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大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处监制 二○○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工程监理要求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 评标细则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 24.符合性审查 二. 总 则 25. 评标程序 01.使用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26.现场询标及澄清 02.使用货币 27.细微偏差修正 03.建设资金 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04.投标费用 七. 授予合同 05.投标资格 29. 中标通知书 06.投标有效期 30. 授标及废除授标 07.答疑会议及踏勘现场 31.签订合同 08.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32.履约保证金 09.投标人履约保证金 10. 招标人支付保证金 11. 设计文件 三. 招标文件 12.招标文件组成 13.招标文件解释及澄清 14.招标文件修改 四. 投标文件 15. 投标文件组成 16. 投标文件格式 17. 投标报价 18. 投标文件密封及标志 19. 投标文件提交 20. 投标文件撤回及修改 五. 开标 21. 开标一般规定 22. 开标程序 六.评标 23. 评标一般规定 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一) 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工程名称 大连保税区填海区道路工程施工监理 2 建设地点 大连保税区 3 建设规模 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格林小镇市政道1公里长、4S店试车道、3-1、6-1号路、汽车影院场地)工程造价约1600万人民币 4 承包方式 固定费率:取费费率为合同单价。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工程内容)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监理项目结束,以最后完工工程造价,以固定费率收取监理费。 5 监理任务 投资方面控制 质量方面控制 安全方面控制 进度方面控制 档案管理 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 6 监理范围 施工全过程监理 7 监理时间要求 工程完工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监理任务结束 8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9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专业工程监理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有类似工程业绩。 10 投标报价 报价方式:固定取费费率 报价不得低于或高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下限或上限(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计算的监理费率投标报价,一旦中标,投标报价将不会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得到调整。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实施本项目监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1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12 投标保证金 壹拾万元人民币 于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递交至大连保税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3 答 疑 及 踏勘现场 勘查现场 答疑会时间安排:2009年7月30日9:00(北京时间) 地 点:大连保税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会议室 14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时间 收 件 人:大连保税区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 点:大连保税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截止时间: 2009年7月30日9:00(北京时间) 15 开 标 开标时间:2009年7月30日9:00(北京时间) 地 点:大连保税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 投标须知前附表(二) 项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6 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量化评标法 17 履约保证金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 18 监理费 支付方式 按形象进度支付。 19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20 投标文件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1 投标 函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承诺书 22 商务标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自行考虑风险因素测算监理费率。(报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下限,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 23 技术标 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提供合同复印件) 1、总监理工程师情况(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有安全资格证书,无在建监理项目,近3年无不良业绩):从事过类似工程总监的项目数量及业绩;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及专业情况;总监面试答辩。 2、现场监理人员情况:老中青搭配合理;常驻监理人员专业齐全,工种配套,职责分工明确,持证上岗,人员数量满足需求;监理具备同类工程监理业绩;有注册监理师。 □监理大纲 1、工程概况:对工程特点、实施难点、监理工作重点描述准确,有针对性; 2、项目监理班子组织结构:有明确的组织形式,项目监理班子人员结构、职责任务明确并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 3、质量控制:①质量有总目标,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进行了目标分解(基础、结构、装饰等);②对各分解目标及各环节(原材料、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控制点和措施,并有违约承诺;③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等)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有可靠的预控措施; 4、进度控制:①对总进度目标的分解合理,能体现预控水平和全面控制水平;②预控方法及手段明确,有进度控制要点、保证措施,有违约承诺,并切实可行; 5、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明确、可行;保证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有违约承诺; 6、造价控制:①有工程计量、计价的控制方法可行;②工程款支付、结算、索赔等预控措施合理; 7、档案及合同管理:①有保证合同履行的可靠措施,制定了索赔与反索赔措施;②工程档案管理措施切实可行,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8、组织协调及合理化建议:①协调工作措施得当、有针对性;②合理化建议。 办公检测设备 1检测设备及方法:检测工具、仪器齐全,数量满足;检测方法得当,质量控制措施可行; 2办公设备配置: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通讯工具及办公用车等配置齐全,数量满足。 企业信誉及业绩(近三年) 1、质量认证:有ISO9001认证;其他相关国家级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近三年企业信誉列表及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近三年监理同类工程业绩列表及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近三年监理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资质情况(复印件加盖公章); 6、企业近二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24 开标程序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5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面试 1、本工程监理采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面试; 时间 10分钟:包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我介绍及陈述 2 分钟;答辩 5 分钟;核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原件 3 分钟。 2、项目总监不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不合格(低于3分)的不得中标。 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总监资格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件原件,到现场核验。 26 中标解释 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做任何解释,且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者中标。 27 招标文件 售价 招标文件每份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二、总 则 1.使用文字及度量衡单位 1.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2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招标文件确定的度量衡单位。 2.使用货币 2.1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3.建设资金 3.1建设资金已基本获得,将保证用于本工程监理合同的支付。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4.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收费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方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计取。 5.投标资格 5.1投标人保证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投标资格及其它要求。 5.2保证一旦中标后不能更换拟定的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果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主持工作或更换项目总监,招标人将对中标人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金,并可终止合同;如果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招标人将对中标人处以1000元人民币/每人的罚金,并可终止合同。中标单位需配备车辆,配合到达现场要及时,如迟到15分钟处以1000元人民币/每次的罚金,工地主要人员变动时,需经发包人同意(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有效期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执行。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本招标文件第8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答疑会议及踏勘现场 7.1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召开答疑会议给予澄清、解答。投标人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应于答疑会议之前至少提前3天(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7.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于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出席答疑会议。 7.3招标人要以《答疑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解释投标人于答疑会议期间或之前提出的所有与投标有关的问题。《答疑会议纪要》或《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4投标人应参加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及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7.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可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时间及地点参加现场踏勘。 7.6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资料及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作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 7.7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投标保证金 8.1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2必须以投标人本企业的支票、现金(不接受个人名义的电汇、不接受个人(特户)支票)的方式递交。 8.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中标人也可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下发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8.4无论投标保证金来源何方,收到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只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相符)。 8.5招标人若证实投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8.5.1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8.5.2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投标文件; 8.5.3因投标人过错被废除授标; 8.5.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5.5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情形。 9.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9.1中标人应按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方式并于监理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9.2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方式。 9.3履约保证金将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9.4无论履约保证金来源何方,收到履约保证金的单位只向中标人退还(保证金退回收款单位的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相符)。 10.招标人支付保证金(不采用) 11.设计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公布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以使投标人深入了解项目情况。 三 招 标 文 件 12.招标文件组成 12.1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目录所列文件及所有按本招标文件第13条、第14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及第7条所述的答疑会议纪要内容。 13.招标文件解释及澄清 13.1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解释顺序按发出时间的相反顺序。 13.2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残缺、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的,应于答疑会议召开之前至少提前3天(或招标人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投标人自己负责,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3.3如果投标人在答疑截止前未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提出质疑,视为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则认为该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13.4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将以书面答疑纪要的方式予以答复,答复仅包括对问题的解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13.5书面答复、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于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 5 天(或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内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书面答复或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4.招标文件修改 14.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之前(或招标人和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认可的时间),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等书面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4.2补充通知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方式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通知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14.3鉴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需根据补充通知内容进行调整,招标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投标文件分为投标函件部分、商务标书部分、技术标书三部分。 15.2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应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相关条款中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实际组成部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按相同格式扩展)。 16.投标文件格式 16.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的格式投标人可自行确定)。未按招标人提供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评标机构可在量化评分过程中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16.2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规定封装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6.3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6.4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字样须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墨迹打印或书写,若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16.5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以涂改及行间插字方式进行修改,若投标文件存在涂改及行间插字,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可能因此而造成的辨识错误。 17.投标报价 17.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的相关规定报价,填报监理费率。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7.2除另有说明,监理费应包括投标单位中标后为完成本工程监理所发生费用的所有因素。 18.投标文件封装及标志 18.1投标文件应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封装。 18.2投标文件封面应参考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密封封面》及说明进行密封及标志。 18.3投标文件若未按规定进行封装、密封及标志,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投错放或提前开封、错开标书的责任。 19.投标文件提交 19.1投标人应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确定的地点和接收人。 19.2招标人可以按本招标文件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关于招标投标方面的约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0.投标文件撤回及修改 20.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于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撤回或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将不能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0.2投标人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本招标文件第19项的规定进行标志及密封,并在密封封面标明“撤回”或“修改”字样。 20.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 开标 21.开标一般规定 21.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1.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投标人。 21.3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签到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2.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持,程序如下: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注意事项; (2)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人员组成情况; (3)主持人宣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和《投标文件》送达情况; (4)开标机构对投标人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进行验证,宣布验证结果; (5)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宣布检查结果; (6)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符合要求投标人姓名、投标费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7)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8)投标人代表及开标工作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六 评 标 23.评标一般规定 2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3.2评标委员会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6项所述评标办法,公平、公正、择优的确定中标人。 23.3在评标过程中,出现各类带有争议或不明确性问题均由评标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若各评委意见不一致时,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独立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对所有评委具有约束力。 23.4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3.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过程中,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24.符合性审查 24.1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 24.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 24.1.2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24.1.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4.1.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密封; 24.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4.2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或招标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24.2.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并未加盖投标人法人章; 24.2.2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或其它实质性要求; 24.2.3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件、监理大纲、监理细则、项目监理人员配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资格证明书等主要内容不全; 24.2.4没有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投标承诺书(包括投标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 24.2.5监理费率报价逻辑关系不一致,评委会认定属重大偏差的; 24.2.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的; 24.2.7同一份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报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4.2.8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存在其他重大偏差的; 24.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4.2.10投标总报价违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投标总报价严重偏离合理报价; 24.3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认定无效投标文件,不得使用除此之外的标准作为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文件。 24.4评标委员会应于开标之后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确认,经评审确认具有有效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5.评标程序 25.1监督人员宣读评标纪律; 25.2招标人介绍招标项目情况,公布投标人名称; 25.3介绍评委,推选产生评委会主任,划分经济组和技术组; 25.4请评委熟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重点是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评标程序、废标条件等。 25.5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认定无效投标文件,确定有效投标人; 25.6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量化打分评审; 25.7请投标人澄清问题,必要时进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及答辩; 25.8评委会主任组织进行评分汇总,编写《评标报告》,当众宣读,全体评委签名; 25.9评标会议结束。 26.现场询标及澄清 26.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会上澄清其投标文件中表述不确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内容(按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6.2评标会上澄清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评标会上澄清的每一次要求与答复,须立即以书面方式进行记录,并经全体评委签名确认。 26.4投标人在评标会上澄清时,不能明确解释或解释前后矛盾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的澄清将不予采纳。 27.细微偏差修正 27.1细微偏差是指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符合性投标文件虽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及数据,并且修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2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于评标结果宣布之前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若投标人拒绝修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27.3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若存在个别计算或累计方面的算术错误可视为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正: ⑴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 ⑵监理费率与概算投资额(中标价)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通常以监理费率为准修正。评标委员会认为监理费率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27.4按照上述修正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后有效。 27.5投标报价单位精确到“元”,评标有效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值(招标人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数值按4舍5入进位。 28.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8.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8.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8.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2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 授 予 合 同 29.中标通知书 29.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中标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须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中标备案手续后,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29.2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等书面报告。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对招标人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后3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之前发出。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9.3中标通知书将明确招标人对中标人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确定工程监理费用、监理任务等内容。 29.4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0.授标及废除授标 30.1招标人将把监理合同授予经法定程序确定的中标人。 30.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若查实中标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仍然可以废除授标: (1)经查实弄虚作假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 (2)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3)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 (4)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明显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30.3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将依排名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的方式处理。 30.4中标人因上述原因被废除授标,至少将要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将被没收全部投标保证金。 (2)按招标文件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的中标价若高出弃标人的中标价,其差价部分视为弃标人违约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弃标人应予赔偿。 (3)承担因此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其它损失。 31.签订合同 31.1招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文件的授权代表)共同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1.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2.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况,招标人在报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考虑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权。 31.3招标人如不按本招标第32.1条款要求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1.4招标人、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为避免“黑白合同”,在协议书合同双方签署页中要求必须加入下列条款: (1)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它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32.履约保证金 32.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3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全部工程结束,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32.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3.1条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二章 合 同 条 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第三章 工程监理要求 一、工程建设监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应配套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DB21/1234-2003。 辽宁省《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DB21/T1341-2004。 辽宁省《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1342-2004。 辽宁省《建筑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编制办法》2001年2月沈阳。 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DB21/T1212-2001。 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国家、辽宁省、大连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及规定。 国家或辽宁省颁布的定额和取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工程参建单位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 说明:上述规范、标准、规程仅是本工程建设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执行。 二、技术要求 2、监理服务内容及范围 工程建设中施工、调试的质量、进度、投资的保证及工程建设的多项工作由多方承包人按各自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应合同履行并承担责任。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服务范围如下: 1.1施工监理 1.1.1参加施工图会审和交底。 1.1.2 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对隐藏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1.1.3 参与对施工承包人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1.1.4审查施工承包人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1.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1.6 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协调实施。 1.1.7审查施工承包人开工申请报告。 1.1.8审查施工承包人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1.9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及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10负责审查施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 1.1.11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1.12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1.13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及重大质量隐患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建设单位。 1.1.14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1.15审查承包人工程结算书,过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1.1.16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正当权益。 1.1.17监理单位每半个月向建设单位通报监理情况。 1.2监理资料的整理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建设单位。 1.3监理内容:工程监理。 2、施工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工期计划 工期要求:具体详见合同。 4、监理要求 4.1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4.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建立规定进行监理。 4.3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所用的大宗材料和主要、重要材料的检测试验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测试设备。 4.4项目的监理负责人须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5监理单位不得与承担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5、其他 招标人根据委托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必要时向投标人提供与监理范围和内容有关的技术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项目部(组)人员配备要求 名称 相关要求 总监理 工程师 总监专业 市政道路专业 技术职称 相关专业职称 类似工程业绩 有类似工程业绩 人员要求 市政专业:6人(所学专业为道桥、水暖、管网) 造价:1人(国家注册造价师或一级预算员) 安全:1人(工程类专业,多年从事安全管理经验) 档案:1人(工程类专业,多年从事档案管理经验) 合计9人 其他要求: 1、监理人员要求可参照《项目监理人员数量及资质最低要求一览表》编写,允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甲方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得低于此要求; 2、监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戴牌上岗; 3、项目监理人员应为投标单位自有人员,应有类似工程业绩,并能真正全程参与工程管理。 4、总监理工程师只宜负责一个建设工程,中标后监理实施期间,总监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同时在大连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网()锁定; 5、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的,一旦被发现将无条件废标,并追究责任; 6、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擅自更换监理组人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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