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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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指南(部分) (主要适用机械制造、电子、轻纺等一般性行业,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可参照参考) 本指南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指南起草单位: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华南理工大学安全工程研究所、广东省技术监督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目 次 1 适用范……………………………………………………………………………………………………3 2 规范性引用文……………………………………………………………………………………………3 3 术语和定…………………………………………………………………………………………………5 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6 4.1 基本安全管 ……………………………………………………………………………………………6 4.1.1方针目标 ………………………………………………………………………………………………6 4.1.2机构人员………………………………………………………………………………………………6 4.1.3规章制度………………………………………………………………………………………………6 4.1.4教育培训………………………………………………………………………………………………7 4.1.5过程控制………………………………………………………………………………………………7 4.1.6检查监督………………………………………………………………………………………………8 4.1.7应急救援………………………………………………………………………………………………8 4.1.8事故管理………………………………………………………………………………………………8 4.1.9档案信息………………………………………………………………………………………………9 4.2 专项安全管理……………………………………………………………………………………………9 4.2.1 安全投入………………………………………………………………………………………………9 4.2.2 三同时管理……………………………………………………………………………………………9 4.2.3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管理…………………………………………………………10 4.2.4危险作业管理…………………………………………………………………………………………10 4.2.5承发包与租赁管理……………………………………………………………………………………10 4.2.6劳动防护管理…………………………………………………………………………………………11 4.2.7职业健康管理…………………………………………………………………………………………11 4.3 现场安全管……………………………………………………………………………………………11 4.3.1场所环境………………………………………………………………………………………………11 4.3.2危险物料………………………………………………………………………………………………12 4.3.3机械安全………………………………………………………………………………………………12 4.3.4特种设备………………………………………………………………………………………………12 4.3.5电气安全………………………………………………………………………………………………13 4.3.6消防安全………………………………………………………………………………………………13 4.3.7搬运安全………………………………………………………………………………………………14 4.3.8操作安全………………………………………………………………………………………………14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一般行业作业环境、人员、生产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指南适用于一般行业企业为实现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令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24号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劳人护[1987]36号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监局2004年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85号令 《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9月1日实施 《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粤劳安[199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粤安监[2004]79号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168号 《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1号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的通知》粤档发[2000]51号 2.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南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南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指南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35-1989 《高温作业允许接触热时间限值》 GB2811-1989《安全帽》 GB2893-2001《安全色》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3787-199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674-1984《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890-1986《防冲击眼护具》 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77-1985《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GB9175-1988《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GB10437-19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 GB11651-1998《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265.1-1997《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2-2000《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3-1997《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 GB12266-19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13379-1992《视觉工效学原则 室内工作系统照明》 GB13746-1992《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 GB/T13869-1992《用电安全导则》 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T15706-1995《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GB/T16856-1997《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的原则》 GB17888-1999《机械安全 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 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8209-2000《机械安全 指示、标志和操作》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GB/T 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19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19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1987(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设计规范》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JBJ18-2000《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JB/T7536-1994《机械安全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在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 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 3.4 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 3.5 地板 构成通道或平台地面并且直接与脚接触的各构件的组合。 3.6 通道 由一个工作平台通向另一个工作平台的水平表面。 3.7 工作平台 为进行操作、维修、检验、修理、抽样和与机械有关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 3.8 防滑表面 为增加附着力而设计的地板表面。 3.9 挤压区 人体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挤压危险的区域。 3.10 用电 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11 电气装置 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3.12 安全防护 防止操作者在作业时身体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 3.13 安全评价 对系统中的潜在危险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评估,并以规定的指标、等级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 3.14 事故隐患 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等随时可导致事故发生的潜在的危险因素。 3.15 机械伤害 受设备或工具的机械运动所引起绞、辗、割、戳、切和碰撞等对人体的伤害事故。 3.16 安全距离 防止人体触及机械危险部位的最小距离。 3.17 防护罩 对危险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闭的隔离装置。 3.18 危险作业 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业。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剧毒作业、辐射作业等。 3.19交叉作业 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称为交叉作业。 3.20 事故管理 对事故的登记、统计、调查处理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预防事故的办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档案的工作。 3.21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22重大事故隐患 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23高危设备 指特种设备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3.24 安全目标管理 企业安全工作负责人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吸收企业员工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企业安全工作总目标。然后层层展开、逐级落实,形成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的目标管理体系。 3.25 安全措施 为消除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防止伤害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证生产安全所采取的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3.26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4.1 基本安全管理 4.1.1 方针目标 4.1.1.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4.1.1.2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市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4.1.1.3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 机构人员 4.1.2.1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产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活动负领导责任。 4.1.2.2在聘用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1.3 规章制度 4.1.3.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和规范,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机、物、环境的损害,确保企业安全文明生产。 4.1.3.2企业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5)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6)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7)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事故管理制度; 10)三同时管理制度; 11)承发包管理制度; 12)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5)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1)各种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2)各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1.4 教育培训 4.1.4.1主要负责人应当按《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4.1.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4.3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1.4.4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 4.1.4.5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 4.1.4.6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二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安全生产培训。 4.1.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复审。 4.1.4.8从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机械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 4.1.4.9应当安排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1.5 过程控制 4.1.5.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1.5.2生产管理人员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做好“五同时”的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1.5.3实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到人人、处处、事事都有安全生产管理。 4.1.5.4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位置及其他相关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4.1.6 检查监督 4.1.6.1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工作。 1) 综合性检查主要是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设施为内容所进行的全面检查。 2) 专业性检查主要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性检查。 3) 季节性检查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台防风等进行针对性检查。。 4) 日常检查主要是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各自业务情况进行检查。 4.1.6.2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有组织、有组织地进行,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4.1.6.3 制定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4.1.6.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隐患的整改应实行“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到厂;厂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的原则,并配套相应的监督机制。 4.1.6.5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进行评估 ,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6.6对于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1.6.7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1.6.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整理归档,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必须登记建档。 4.1.7 应急救援 4.1.7.1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均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7.2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1.7.3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器材和资金。 4.1.7.4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记录建档。 4.1.8 事故管理 4.1.8.1 对于事故的预防,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 4.1.8.2 事故的控制应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1.8.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1.8.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现场(电力、铁路等特殊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8.5对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进行处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进行处理。 4.1.8.6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坚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过,不采取改善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4.1.8.7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归档保存。 4.1.9 档案信息 机械行业企业应建立和维护好以下安全生产档案信息: 1) 法律法规标准信息:收集并及时更新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信息: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等管理规章。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信息:全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人员任命、履职考评情况等。 4) 职业安全设施审查信息:项目职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初步设计、验收审批报告及各种证照领取记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等。 5) 安全宣传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安全月、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记录、违章记录及安全奖惩记录等。 6) 安全检查记录信息: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历次安全检查记录,关键部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等。 7) 隐患整改记录信息: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 8) 事故处理记录信息:工伤事故档案、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结案材料、事故防范措施等。 9) 设备设施台帐:设备使用完好情况,检修记录等。 10)消防设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称、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完好情况。 11)重大危险源档案。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记录等。 13)职业卫生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数据。 14)劳保品购置、发放、更新回收及其检验记录。 15)员工体检、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人员健康档案、职业病患者医治记录、职业危险动态观察及职业健康统计报表档案。 4.2 专项安全管理 4.2.1 安全投入 4.2.1.1 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有必要的资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2.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1.3 应当依法保证用于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2.1.4 专门配备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并应专款专用。 4.2.1.5 依法保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4.2.1.6 应根据规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 4.2.1.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 4.2.2 三同时管理 4.2.2.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报批审查和安全评价工作。 4.2.2.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2.2.4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在申报验收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2.2.5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3 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管理 4.2.3.1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根据使用、加工过程中产生机械伤害事故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辨识高危设备。 4.2.3.2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2.3.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4.2.3.4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重点监控,防范事故的发生。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 厂区的基本情况 — 危险目标的数量和分布图 — 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 装备及通讯网络的联络方式 — 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训练 — 预防事故的措施 — 事故的处置 — 工程抢险抢修 — 现场医疗救护 — 紧急安全疏散 — 后勤保障 — 社会支援 4.2.3.5对于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及高危设备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实行专人管理。 4.2.3.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要报当地安监管理部门备案。 4.2.3.7对重大危险源及高危设备均应制定管理和技术措施,并将所有危险源通过各种途径通报给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4.2.3.8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人员,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同时要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 4.2.4 危险作业管理 4.2.4.1企业应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划分危险作业范围,确定出本单位常见的危险作业类型。 4.2.4.2对实施本企业列入范围的危险作业,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请;下达指令;审批前的准备;作业审批;下达任务;作业前的准备;作业前的检查;进行作业;作业中的监督检查;作业总结和建档。对于相对比较简单的作业可酌情适当简化。 4.2.4.3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2.5 承发包与租赁管理 4.2.5.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4.2.5.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书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 4.2.5.3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2.6 劳动防护管理 4.2.6.1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工作。 4.2.6.2新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检验合格证和安鉴证。 4.2.6.3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广东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向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2.6.4 在有毒、腐蚀性作业场所应设置冲洗设备和配备简单的应急救护用品。 4.2.7 职业健康管理 4.2.7.1新从业人员进入企业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4.2.7.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7.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应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隔离。 4.2.7.4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2.7.5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4.2.7.6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2.7.7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4.3 现场安全管理 4.3.1 场所环境 4.3.1.1 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实行定置堆放,同时设置提放定置图。 4.3.1.2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设备(施)与墙、柱间以及设备(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或安全隔离;各种操作部位、观察部位应符合人机工程的距离要求。 4.3.1.3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如: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气体场所、易造成触电、机械伤害等危险场所、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规定的安全色。 4.3.2 危险物料 4.3.2.1危险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要求,对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的物料,存放时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贮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的要求。 4.3.2.2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4.3.2.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4.3.2.4 对危险物料的发放,要建立发放管理制度。 4.3.2.5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 4.3.2.6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3.2.7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3.2.8 焊接或切割用的乙炔站发生器(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发生器(瓶)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阳光下曝晒。 4.3.2.9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4.3.2.10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物品同存一库。 4.3.2.11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3.2.12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4.3.2.13 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堆放应保证作业和包装物承重安全。 4.3.3 机械安全 4.3.3.1由机械产生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机械危险,包括:挤压危险、剪切危险、切割或切断危险、缠绕危险、引入或卷入危险、冲击危险、刺伤或扎穿危险、摩擦或磨损危险、高压流体喷射危险等;另一类是非机械危险,包括:电气危险、热危险、噪声危险、振动危险、辐射危险、材料的物质产生的危险、机器设计时忽略人类工效学原则而产生的危险等。 机械行业企业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时应防止以上危险的产生。 4.3.3.2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 4.3.3.3按要求装设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锻压机械、木工机械、塑料机械、机床等设备、设施其动作机构均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如:固定安全装置、联锁安全装置、控制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隔离安全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跳闸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等。 安全装置的选择尽可能满足以下要求: 1)在系统正常运转,不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固定安全装置、隔离装置、跳闸装置; 2)在系统正常运转,需要进入危险区域时安装联锁安全装置、自动安全装置、跳闸装置、可调安全装置、自动调节安全装置、双手控制安全装置。 4.3.3.4工作场所防止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离(如人体自身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伸入等动作所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空间)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具体数值参看附录A。 4.3.3.5机器的润滑系统应首选自动加油润滑系统,无法设置时,应选用蓄油器式的加油润滑装置;如果采用人工加油的,应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润滑的部位应明确规定,采用停机注油润滑或班前/班后加油润滑。 4.3.3.6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加设防护装置或安全装置,无法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必须配置报警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由机械产生的危险,对人员发生伤害。 4.3.3.7检修或清扫机器时,必须停机,并挂“检修中”等标牌。 4.3.3.8加强作业时的配合和联络,自动化机器运行时,不得冒险进入机器的活动范围。 4.3.4 特种设备 4.3.4.1机械行业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管理。 4.3.4.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由已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3.4.3新装、异地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应按规定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 4.3.4.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应经地方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准使用。 4.3.4.5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紧固装置完好;制动器工作可靠,连接件无超标使用,安装与制动力矩符合要求;各类行程限位、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靠;紧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停车保护装置有效;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可靠,安装符合要求;露天作业起重机的防雨罩、夹轨器或锚定装置使用有效;各类吊索具管理有序,完好使用。 4.3.4.6受压容器必须有完好的压力表,安全阀;乙炔瓶须有乙炔压力调节装置。 4.3.4.7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才准运行使用。 4.3.4.8 厂内机动车辆的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声音;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方便灵活、可靠;燃油、机油箱无泄漏;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制动距离符合要求;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车况良好,箱板、轮胎等齐全可靠。应进行定期检验。 4.3.5 电气安全 4.3.5.1 电气安全设施应按要求做好接零、接地、绝缘、屏蔽、隔离、防过载、防漏电等防护措施。 4.3.5.2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应无破损、老化龟裂等现象,应有绝缘的带电点不应裸露,绝缘电阻符合规定值,安全间距符合规定要求。 4.3.5.3 裸露的带电导体安装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防止人员触碰,带电裸露导体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电气系统电箱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凡有可能被人接触造成电气事故的电气裸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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