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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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绍兴市规划局文件 绍市规规20076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越城区规划分局、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下简称通知)文转发给你们,并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一、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正式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市本级和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可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工作细则。二、自今年6月1日起,对建筑面积核算按浙建法20074号文规定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及省市有关
2、实施细则,凡此前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已有约定或规划方案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定标准执行。三、市本级和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应对规划方案已确定但尚未通过竣工规划核验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核算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请市区各开发区规划部门对上述范围内未按通知规定标准执行的项目进行统计,于6月12日前将清单报我局城乡规划法规办备案。 绍兴市规划局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规划法制工程验收规划认可通知 2007年6月5日印发绍兴市规划局办公室抄送:省建设厅,市府办、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政府张金如市长、徐明光秘书长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
3、建法20074号2007-7-18各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处:057187056451 政策法规处:057187053010浙
4、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根据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第三条 各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
5、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规划认可: (一)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全部竣工;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 (三)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的。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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