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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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使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系统,并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交易活动。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业务有下
2、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工程监理所需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
3、材料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投标人报名、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者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九)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及确定预中标单位;(十)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
4、在职人员,并应当达到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标准。第八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资格审查条件;(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监理取费应当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
5、行。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第十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招标结束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到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原拨付账户。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经当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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