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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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及诚信原则下就 工程承建达成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项目内; 1.3工程结构:框剪、部分砖混结构; 1.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 万m2; 2、工程范围: 项目约 万m2除专业分包外的全部土建工程。 3、施工人、施工面积限制及确定施工人的方式 3.1乙方在此工程范围内,可以组织自行施工,甲方也可以优选其他施工单位经乙方审查同意后施工。 3.2乙方自行组织施工的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的30%,其他应由甲方优选的施工单位施工。 3.3无论是乙方自行施工还是甲方优选的施工单位施工,均应通过招标程序确认。 4、工程承包方式:约定总面积内按不同楼栋确定为双包或单包。 5、工程管理 5.1 约定总面积内无论是双包还是单包工程,其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责任和质量管理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5.2 约定总面积内无论是双包还是单包工程,其包括但不限于民工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保险和国家规定的福利,亦概由乙方负责。 5.3甲方向乙方推荐且经乙方审查同意进场施工的单位,因工程需要与第三方交易发生的欠款纠纷及该施工单位就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差异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5.4乙方负责组建派住甲方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各工种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管理团队,对业主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家有相部门的建筑施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对项目施工单位行使监督、检查、处罚权。 5.5甲方委派相应工程技术人员进驻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处理因水、电、汽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停工签证、工程量增减签单以及相关工程文件的签字确认和签收;即时汇同监理公司和乙方对隐避工程和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6、工程价款和工程管理费 6.1工程价款 约定建筑面积内的土建工程,其工程价款由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6.2工程管理费 甲方向乙方推荐且经乙方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甲方按该施工单位实际施工面积向乙方支付工程管理费10元/m2,其中包含乙方公司建筑资质维护费5元/m2,乙方工程管理人员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费5元/m2。 7、双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权利义务 7.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管理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管理混乱时,甲方有权建议监理公司对乙方下达限期整顿的指令; 7.1.2乙方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严重影响甲方项目计划的实现时,甲方有权另选施工单位进场赶工,所发生一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等在乙包承包工程款中扣除。 7.1.3 甲方必须按约定按时,按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1.4 其他权利、义务在双方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7.2 乙方权利义务 7.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完成提供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组织图纸会审、进行技术交底,安排工程“二通”等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 7.2.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按时、按额支付工程款; 7.2.3 乙方必须依照建筑工程管理规范按时、按质完成工程承包任务,向甲方提交优质的建设工程产品; 7.2.4其他权利、义务在双方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8 工程款及工程管理费的支付 8.1 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在双方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8.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管理费,甲方按双方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面积按本协议6.2条约定分两次支付,即与双方另行签订相对应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工程管理费,另50%工程管理费在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所有资料后一月内付清。 9、工程总工期要求和施工组织要求 9.1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月,工期从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之日起算。 9.2施工中遇有停水、停电,在3日以内由乙方自行调剂安排其它施工工作,不得作为办理任何签证和工期顺延的依据。 9.3如遇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工期连续不超过3天的,甲方不予签证。同时甲方不签累积工期;对影响工期连续超过3天的,以甲方签证认定后的时间,为顺延工期的依据,其余任何条件不得作为顺延工期的依据;对因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10、工程施工管理、质量 10.1工程施工 10.1.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技术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应在开工前提交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审定)组织进行施工。为了保证施工工期和质量,乙方承诺派出高素质的项目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承担此项工程施工任务,应甲方要求,共建立 个工程项目部,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及工程师见附件〈一〉,负责承建相应的项目工程;各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承建工程的结算工作,具体价格详见甲方、乙方与各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10.1.2工程施工中必须随时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方的检查。凡工程质量不符合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要求的,乙方认可的项目部须无条件地返工,并重新施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认可的项目部自行承担。乙方认可的项目部拒不返工的,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认可的项目部的合同;对质量问题不严重的,甲方可聘请其他施工企业进行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到5倍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乙方认可的项目部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返工的,除依前款规定处理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品房买受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10.1.3隐蔽工程管理 10.1.3.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须首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设计、质检、监理等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0.1.3.2凡未经甲方组织相关单位验收乙方自行隐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并拆除违约施工的部位,经甲方和有关方面人员验收,认为合格后方可重新进行隐蔽,如不合格乙方须及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其停工、拆除、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3.3如甲方超过24小时内未及时组织验收,乙方可进行自检隐蔽,甲方需要再检验时,乙方应当配合组织开挖、凿除等工作,如发现问题乙方必须进行返工,发生的检验费、返工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如未发现问题所发生的一切组织开挖检验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10.1.4乙方在施工中所有需要备案的资料,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包括自检资料)。 10.1.5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必须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规定执行;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须于签订本合同时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10.1.6为了加强在施工中的各项管理,双方需各自委派工地代表进驻工地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程管理工作,甲方委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乙方委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如任意一方变更现场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0.2工程质量标准: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1、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11.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相应的变更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1.2施工中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4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2、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2.1施工安全 12.1.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规程、规范”进行组织施工,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体系;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处罚。 12.1.2凡因乙方认可的项目部原因在施工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质量或机械安全事故,其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认可的项目部自行承担。 12.2文明施工 12.2.1乙方认可的项目部应遵守市政、环保和甲方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和规章制度,做好工程施工中污、噪、尘的处置、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如施工中违反有关部门规定造成后果,其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承担。 12.2.2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建立各项保险措施,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其他报酬,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付。 1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套,协调在施工中与各单位的配合工作,监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13.2组织工程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时向乙方提交技术变更资料文件。 13.3安排工程的“二通”工作(电通至小区范围各栋内,其他各施工界面由乙方自行连接;路通,即小区周边道路通畅,场地内临时施工道路由乙方自己铺设,且费用 理;施工用水由乙方在施工现场打钢管井取水,费用自理),协调周边地界关系。 13.4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费。 1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所承包的工程。 14.2施工范围内的围挡、拆除,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4.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十五日内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经甲方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周、月、季进度报表(包括详细施工进度表,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组织架构表等)一式叁份,且每月26日须向甲方工程部负责人报送当月、累计工程形象进度及工程数量、价值。 14.4乙方应指定工程总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协调好各分包单位的关系,保证工程按期完成。乙方必须按施工图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和条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的各项变更和通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所有变更和通知必须按甲方制定的程序和本合同的约定逐级上报签字后经甲方总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为有效,未加盖公章无效;乙方不得在施工中擅自与设计部门变更图纸和增加项目,如乙方擅自变更图纸和增加项目的,甲方不予认可,且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4.5乙方认可的项目部自行负责在施工中的安全和防盗;按照甲方指定的场地区域堆放施工材料;在施工中配合经甲方认可的各分包单位的施工,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它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损害甲方的财物须照价赔偿。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停工、停产等按工期实际延误的天数顺延工期(顺延的天数必须经甲方现场代表签字和盖甲方单位公章认可)。 14.6乙方必须配合资料员的工作,及时完成技术文件的补充工作,对于符合规定的备案资料,乙方应在资料送达后三天内要求签字、盖章,乙方无故拖延,逾期将视为违约,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算从总工程款中扣除。如因乙方资料原因造成未按期竣工验收的,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品房买受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14.7乙方认可的项目部在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因施工原因产生的垃圾,每天必须清扫干净。 14.8乙方认可的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14.9乙方不能以不合理为由拒绝项目部围绕工程竣工备案的相关资料提出的关于须由乙方盖章、签字的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品房买受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认可的项目部承担。 14.10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按期完成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按期向甲方移交全部合格资料,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类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商品房买受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承担。 14.11为保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如期完成,避免甲方商品房买受人索赔,双方约定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时,双方可以先行确定一个结算结果,并造册呈报,此呈报的结算不影响实际结算的结果。如因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原因拖延,导致备案、办证延误,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商品房买受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15、工程付款方式 15.1一个保证 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必须保证将所收取的工程款,首先用于支付人工工资,不得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由停工要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 15.2工程款拨付程序: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准备好相关资料→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甲方工程部经理签字→甲方预算部经理签字→甲方总工程师签字→甲方资料室签字→甲方总负责人签字→甲方财务付款(在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工程质量合格,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甲方应在7日内办理完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的签字手续,否则由于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的,由甲方签订顺延工期)。 15.3工程款拨付以每个单位工程为结算单位。 15.4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按与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做为工程款的拨付依据。 15.5以上工程款的拨付程序执行本合同10.2的约定程序和时限并由甲方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16、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16.1工程竣工及验收时,甲方和乙方均必须严格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第二章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16.2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和内容协助甲方指定的资料员收集、整理、装订、组卷工程竣工资料,并向甲方提供 套(原件)完整合格的竣工图和5套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其中原件 套,复印件 套)。 16.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乙方自检合格后),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必须提前28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及监理,甲方在接到通知后28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时所提出的竣工资料和工程质量问题及变更等问题,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必须无条件进行完善和返修。 16.4当工程具备终验条件时,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必须提出书面的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组织设计、质检、监理、建设方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签字手续等事宜。 16.5工程移交:工程在移交前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必须把室内及室外的堆料场打扫干净,负责对各种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外运;移交前的损毁由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承担责任;按甲方要求撤离现场。 17、工程结算 17.1工程结算的条件: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须严格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第二章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协助资料员向甲方提供了 套(原件)完整合格的竣工图和 套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其中原件 套,复印件 套),且工程质量通过正式验收,并处理完工程质量问题后,方能进入工程结算程序。在结算结果得到双方确认后,甲方支付10.3、4条中的“除3%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因乙方的竣工资料不全,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导致不能按期支付“10.3、4条中的除3%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和工程决算拖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承担。 17.2工程决算的主要依据:包干价及包干价范围以外的,经甲方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审批签订单、工程量签订单、材料认质认价单及本合同相关条款或其它证明文件(注:所有结算的依据必须是编号的原件,同时盖有甲方公司的公章,并与甲方保存的原件编号相符,否则属无效依据不能进入工程决算)。 17.3工程竣工验收被确认合格30日内,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必须向甲方如实提交整个工程增、减工程量的工程结算书,甲方应在收到决算书后30日内审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应在30日内修改完成,并及时交给甲方再次审查确定。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交齐符合结算要求的结算书后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结算。当甲方、乙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可交有资质的中间机构审查确定。 18、特别约定 18.1甲方委托眉山市 监理公司承担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监理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8、违约责任 18.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须按工程总价的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4.2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未按约定工期竣工时,每拖延一天则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三作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总价中扣除,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商品房买受人索赔造成的经济损失)。 18.3甲方违反第“10”条的约定、乙方违反第“11”条的约定,每次每单项支付违约金2000元,甲方以现金支付乙方,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从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18.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第“5”条约定的,每次每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方以现金支付乙方,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从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18.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拨付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说明原因,取得乙方谅解,但迟延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否则,每迟延一日按本次拨付款额的万分之三从第16日起计算违约金,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工。 18.6甲方发现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不按照规定范围施工或有未经甲方同意超越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停工或停止超越合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因违反前述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 19、如果本工程提前竣工,安全、质量、成本控制均达到相应指标,且受到社会各界好评,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给予乙方或认可的项目部 元 到 元奖励。 2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所达成的“合同附件”、“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在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工程质保期满自动终止。 2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23、三个附件: 23.1附件一:乙方工程项目部一览表; 23.2附件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3.3附件三:承包项目工程责任合同。 甲方:四川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一三 年 月 日 二○一三 年 月 日 9-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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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施工 管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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