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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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样本) 建 设 单 位: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 程 名 称:新农村建设项目梅园新村工程 招标代理单位:大海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编 制 日 期:2012年3月19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特别约定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同达建筑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受 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委托对新农村建设项目梅园新村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1.招标编号: 2.工程概况:建筑群为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3栋,总建筑面积约:31000平方米,框架与框剪结构。 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2012年 3月 12 日9时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购买招标文件。 4. 招标活动日程安排(北京时间) 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购买招标文件 2012年3月12 日9:00-17:00,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提交质疑书截止时间 2012年 3 月 20 日上午9:00时 公布最高控制价时间 2012年 4 月 5 日上午10:00时 提交投标文件时间 2012年 4 月 10 日下午15:00-15:30分止 开标时间 2012年 4 月 10 日下午15:30 第二章 投 标 须 知 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 1.1 工程名称:新农村建设项目梅园新村工程 1.2 建设地点:梅园新村发展大道特1号 1.3 建设工程计委立项批文号:******** 1.4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批文号:******** 1.5 招标人: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6 招标代理机构:大海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1.7 监理单位:大海市同达建设监理公司 1.8 设计单位:大海市建筑工程设计院 1.9 本次招标工程项目明细表(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为准): 1.11 本次招标工程施工范围: 建筑工程 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内容 安装工程 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内容 其他 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内容 根据本工程特点,以下工程项目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 基坑围护 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的项目暂不列入投标预算,如由其它施工队伍承包施工时,投标人(土建总包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具体配合内容待实施时商定。配合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招标人不承担任何配合费用和管理费用。 1.12 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 已具备施工条件 1.13 建设资金情况(属于哪类工程打“√”) 1.13.1 本工程属于 a.政府投融资( ) b.自筹资金( ) c.合资( ) d.外商(私人)独资( √ )。 1.13.2 本工程资金已到位 2000 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约30%。 1.14 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本次招标图纸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为准,详见下表: 各专业施工图 图 号 张 数 各专业施工图 图 号 张 数 建施图 结施图 水施图 电施图 弱电施图 暖通施图 设施图 地质勘察等 技术文件 1.15 工程量情况 1.15.1 本次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委托 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单位 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详见第六章)。 1.15.2 投标人应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条件等认真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 年 月 日17 时前以不署名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 。 1.15.3 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项目遗漏的应给予修正。 1.15.4 投标人必须按其投价完成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项目一次性包干不作任何调整。 1.16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现行的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及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图集等。 1.17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1.18 投标人必须具有(本工程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办法): 1.18.1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 资质等级,拒绝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1.18.2 拟派项目经理要求 一级以上资质,须经年检合格 ; 1.18.3 企业出具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声明; 1.18.4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详附件四格式及要求); 1.18.5 企业所在地银行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和基本帐户开具的投标 保证金凭证(注明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汇票或转账支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1.18.1~1.18.5条作为资格标组成内容(复印件应加盖投标人公 章),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单独密封包装,开标时须提供以上要求的材料原件核验,否则按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处理。 1.19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本工程必须由中标人自行施工。对转包、分包工程,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发包方的经济损失。 1.20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中标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当配合招标人办妥施工许可证,因招标人原因影响施工许可证办理,从而影响工程开工的,工期应予顺延,因中标人原因而逾期未办妥施工许可证,则中标人自负责任。 1.21 本工程竣工日期:以中标人送交竣工报告及完成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增加项目)的日期为准,但需整改或修补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 应为中标人修改后,经招标人和有关部门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1.22 本工程依据2008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标准及武建法[2001]1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本地区实际,招标人要求的建设工期为 日历天。 1.23 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不能按中标合同工期竣工时,应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赔偿由于误工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中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总工期,并依此在施工组织中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实施,按期完成,若阶段性进度未能按时完成,则每超一天延误损失费万分之一,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但总工期能按时完成,则退还已扣工期延误损失费不扣损失费;若总工期未能按时完成,应扣每天万分之一阶延误工期损失费不退还阶段性进度延误损失费。 1.24 施工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若提前竣工,应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将按每提前1日历天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计取。 1.25 实际施工中对城市供电、供水部门的正常停电、停水及雨天影响工程施工时,七天内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即如果由于:设计重大变更、一周内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不可抗力、合同中约定或招标人(或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 1.26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纸(含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现行的国家、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组织施工。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 以上。 1.27 经验收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中标人应负责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造成的维修费等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中标人负责。 2、投标费用: 2.1 投标人应承担其勘察现场、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招标人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2.2 为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投标人应考察工程所在地现场及周围环境,并有责任获得一切必需的信息,并应对此承担其责任和风险。 2.3 投标人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到“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具体金额、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招标文件 3.1 招标文件的组成 3.1.1 招标文件除本份文件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它有效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3.1.2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的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有缺漏或其它方面问题应在领到后2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3.2.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但应于投标截止期 天前按投标邀请书载明的地址以信函、电报或传真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书面方式予以澄清,此澄清在投标截止期 5 天前予以答复。 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主动地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以补充通知书和答疑纪要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3.2.2 为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 4.投标文件的编制 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4.1.1 资格标部分 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18条规定单独密封包装并在标函袋上注明“资格标”。 4.1.2 商务标部分 4.1.2.1 投标综合说明书(详附件一格式); 4.1.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附件二格式); 4.1.2.3 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预算书(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规费分析计算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内容); 以上4.1.2.1~4.1.2.3条作为商务标组成内容,递交投标文件时 应单独密封包装并在标函袋上注明“商务标”, 4.2 投标有效期 4.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期后60天。 4.2.2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但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将其投标保证金延长相同的时间。 4.3 投标保证金 4.3.1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不响应投标而被拒绝。 4.3.2 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5日内无息退还。 4.3.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4.3.4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4.3.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指投标截止日期起60天内)内撤回投标文件; 4.3.4.2 投标人不接受本章第12.6条款规定的对其投标价格的修正; 4.3.4.3 投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日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企图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4.3.4.4 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4.3.5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4 对投标文件的要求 4.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4.4.2 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视为保密文件。 4.4.3 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4.1条款要求的内容编制一式三份,标函袋上应明确标明“资格标”和“商务标”,投标文件封面应分别注明“正本”和“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4.4.4 投标文件标函袋、投标综合说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低价投标报价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应加盖投标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格式详第五章)。 4.4.5 投标文件应正式打印或采用钢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如有涂改或修改处必须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 4.4.6 工程预算书封面应有 相应 专业且经年检合格的预算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加盖专用章,并应加盖投标人印鉴。 4.4.7 投标文件标函袋密封口应加盖投标人印鉴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交标后在截止时间时,由招标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4.4.8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连同图纸及有关资料(要求退回的)送达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投标文件的工程名称与招标文件的工程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4.9 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函件应加盖投标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同时,按规定签章密封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否则,修改、补充函件无效。 4.4.11 投标文件一律以中文为准,报价以及工程款的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准。 4.4.12 投标文件必须装订整齐成册、内容清晰无涂改、纸张大小要求采用A4,否则将可能不予评审。并且,对由于装订问题造成的投标资料遗失,投标人须自负责任。 5.对投标人的要求 5.1 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5.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应随带本人身份证(若是委托代理人还须携带授权书);项目经理应随带身份证、项目经理证。开标会开始时不能出具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自动弃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5.3 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连同施工图纸一并退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造成图纸破损、遗失的,或不按本条款规定按时退还图纸的,投标人应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6.投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消。但投标人的书面修改或撤消通知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逾期无效。投标人的修改或撤消通知须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目的单价和价格。 6.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消通知,应按本章第4、4条款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发送,还要标明“修改”和“撤回”字样。 6.3 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6.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 7.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7.1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中标人采购供应,必须确保产品质量,严格按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及施工图纸设计的品牌、型号使用,所有材料需设计人员或招标人认定,并应提前把样品及其检验合格证送验后,上报建设单位。 7.2 本工程砼采用商品砼。 8.工程进度款支付按下列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的85%。 8.1基础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 8.2地下室底板完成; 8.3地下室顶板完成; 8.4二层主体完成; 8.5五层主体完成; 8.6八层主体完成; 8.7十一层主体完成 8.8十四层主体完成 8.9主体完成封顶; 8.10墙砌体完成; 8.11装饰工程完成30%付一次; 8.12工程完工报送初验合格(须整改至整改合格)支付至工程合同总价款的92%; 8.13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完成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 8.14余3%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9.工程报价 9.1 本工程报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和答疑交底纪要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补充条款、材料设备清单作为参考,套用《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5 年版)、《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1 年版)、200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版)中的建筑取费及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9.2 投标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计标工程量填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应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组成,综合单价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自行确定。优惠价应体现在综合单价,不得在总报价中优惠。 9.3 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劳保费、税金等不优惠按规定计入投标报价,工程决算时不再另行计取。中标人必须加强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9. 4 各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日后特贵材及各种设备和材料在市场价格的浮动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动,上述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变动招标人不予调整。 9.5 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施工现场无备料场地,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用)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企业定额、市场价格,进行投标报价。合同规定的其它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包括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工程质量、工期及施工安全所需措施费用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内。 9.6 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9.6.1 增减工程量的,项目单价以优惠后的中标清单单价,为结算依据,清单没项目的以本条款9.1条按定额优惠6%计算。 9.7 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9.7.1 减少工程量的项目单价以优惠后的中标与最高控制比较取高者为结算价。 9.8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9.8.1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9.8.2 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9.8.3《泉州工程造价管理》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询价审核后确定并报送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10.标底(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造价) 10.1 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本招标文件有关报价规定一致,以确保可比性。 10. 2 招标人编制标底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分别按工民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类别编制风险包干系数计入标底价。本工程风险包干系数为 0 %,以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 10.3 标底应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规费、税金等组成。 10.4 标底文件组成包括:综合编制说明(含编制依据,明确工程量计算范围和材料取价等)、工程预算书(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计算表、规费分析计算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等内容)。 10.5 编制标底文件一式五份,审标标底(若有)一式四份。 11. 最低价中标法实行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招标最高控制价由有权部门或招标人根据标底造价结合工程实际及市场行情确定。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工程概(预)算投资中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工程招标最高控制价。 12.开标、评标、定标 12.1 开标 12.1.1 在投标截止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市纪检监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12.1.2 开标会议程序 12.1.2.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12.1.2.2 核实各投标人应到人员是否准时到达。 12.1.2.3 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12.1.2.4 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对各投标人应到人员的身份证及项目经理证等证件进行核查,并宣布核查结果。 12.1.2.5 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12.1.2.6 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标进行评审。 12.1.2.7 由资格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宣读总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 12.1.2.8 投标人退场。 12.2 评标 12.2.1 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依法组建。 12.2.2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标。 12.2.3 在必要时,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澄清问题的答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澄清的问题不允许更改投标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问题。 12.2.4 评标后,投标文件均不退回,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各投标文件密封暂存“中心”。待“中标通知书”签发后,“中心”退回招标代理机构。 12.3 定标 12.3.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中标人。 12.3.2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2.3.3 招标人按规定将定标结果在“中心”公示,公示期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落标单位。 12.3.4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过程的所有有关资料包括各项批文、答疑纪要、评标报告、标底预算书、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按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各一份交“中心”存档。 12.4 废标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12.4.1 未密封的; 12.4.2 未加盖法人公章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的; 12.4.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投标报价等关键内容字迹模糊不清的(指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的有效数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觉得难以确认); 12.4.4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各方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12.4.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12.4.6 总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最高控制价的; 12.4.7 工期、质量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12.4.8 有串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人。 12.5 投标偏差 1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 12.5.2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2.6 错误的修正 12.6.1 评委会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如发现有计算错误,改正原则如下: 12.6.1.1 当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为准; 12.6.1.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计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委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12.6.1.3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为准; 12.6.2 投标人的总投标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工程造价一致,否则以投标预算书工程造价为准。 12.6.3 评委会将按上述原则调整投标文件报价。在投标人同意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改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7 保密 12.7.1 在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密。 12.7.2 投标人不得干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评标活动,否则将被废除其投标。 12.7.3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对投标文件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合 同 条 款 第1条 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执行。 第2条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条 3.1 合同工期按承包方投标承诺,实际工期以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开始算起,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赔偿由于误工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中标人应响应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总工期,并依此在施工组织中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实施。招标人按五个进度阶段(基础完成任务并验收通过、地下室顶板砼浇注完成、中检通过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分段进行工期控制,若未能完成阶段性进度计划,则每超一天按该段工程量的万分之二计取损失费,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阶段性进度未能按时完成,但总工期按时完成,则退还已扣工期延误损失费;若阶段性进度未能按时完成同时总工期也未能按时完成,则既计阶段性进度损失费同时又计总工期每超一天按总造价万分之二计取工期延误损失费。 3.2 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3.2.1 因设计重大变更、方案改变使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内容应包括延误原因的事实及实际延误时间的量化) 3.2.2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内容应包括延误原因的事实及实际延误时间的量化) 3.2.3 合同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其它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4条 4.1 本工程质量要求按承包方的投标承诺。 4.2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以及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和监理的监督。 4.3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1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施工图纸设计的规格及型号和招标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指明的品牌、规格及型号要求,持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进行检验合格经现场发包方派驻代表和监理人员确认后方可使用; 4.3.2 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和监理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3.3 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发包方等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签证后实施。 4.3.4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第5条 5.1 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方式,合同价款不受市场价格及政策性价格的调整。 5.2 因设计图纸变更和施工中引起工程量变化(如基础等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第二章9.6及9.7、9.9条款执行。 第6条 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后应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并主动提请验收报告。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及预埋件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抗渗等记录。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第7条 保修金为结算金额的3%,保修的内容及范围为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范围。 第8条 8.1 承包方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物及其环境对建筑施工安全的影响,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8.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方有配合的义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9条 9.1 本工程不允许承包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发包方有权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9.2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不能超过总工期的10%,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2000元(特殊情况经业主代表同意的除外)。项目经理中途换人,罚扣5万元。 9.3 承包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中途换人罚扣每人1万元;缺岗的,每岗位罚扣2万元。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累计时间每岗位不能超过总工期15%,否则每超过一天扣罚人民币500元(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除外)。 9.4 施工中承包方项目管理班子不履行投标承诺,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没收履约保函(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更换最多不超过三分之一。 9.5 施工中承包方如出现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又未及时纠正,发包方有权对其处于500元以上罚款。 9.6 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它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 9.7 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9.8 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 第10条 10.1 承包方应为所有现场人员特别是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0.2 承包方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临时雇用人员严格管理。 第11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按泉州市建设局泉建监[2002]6号文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2条 12.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2.2 履约保证金:为确保签约合同的履约及施工单位确切能按合同工期顺利完成;中标单位应按双方约定转入建设单位帐户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约总造价的9%,其中保函300万元) 12.3履约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按完成情况无息分期退还。具体如下: 1)地下室顶板完成退还履约金的40%; 2)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如按期竣工验收合格退还履约金的60%。 第13条 武政文[2003]353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后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规定。 第14条 工程验收未能合格,一次罚款叁万元。 第四章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1.本工程招标评标定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 2.本工程评标机构是在招投标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召集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委会人员应为≥5人的奇数,招标人参加人数≤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 3.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评标规则 4.1 资格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17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未通过资格标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商务标的评审。 4.2 商务标评审 4.2.1 商务标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该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评审。 4.2.1.1 未符合第二章第4.4.4条款至4.4.7条款规定的; 4.2.1.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指涉及造价、工期的有效数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觉得难以确认); 4.2.1.3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2.1.4 工期、质量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4.2.1.5 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2.1.6 总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控制价的; 4.2.1.7 有串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人。 未通过商务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投标报价评审。 4.2.2 投标报价评审 本工程招标设有: 最高控制价 ,具体另行通知。 4.2.2.1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等,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编制总投标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在此原则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视为不低于成本价 4.2.2.2 设定工程造价基准价; 基准价K=(最高控制价×A+投标报价平均值×B) A为0.4、0.5、0.6三种情况;B=1-A;A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签确定。 合理投标报价:建筑工程为K值范围[0.92-0.97],投标报价不在此范围的投标单位不能定为本工程的中标单位,取合理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投标报价全部低于K值的0.92时,以最接近0.92的报价单位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投标报价全部高于K值的0.97时,以最接近0.97的报价单位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都不在合理报价范围内,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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