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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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6119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2、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反馈省厅建筑管理处。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九月四日 附 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3、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
4、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监督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四)监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五)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六)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七)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六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
5、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达到下列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
6、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到所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管理人在符合本条一至三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招
7、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及条件。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带资、垫资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条件。投标人以带资、垫资为条件影响公平竞争的,应当取消
8、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和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四)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招标人应当具有4名(含4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且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程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 招标
9、人自行招标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隶属关系证明材料;(三)内设的招标机构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以往编制的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承担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持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岗位资格证书,评标专家应持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以放弃代理服务费为条件承接
10、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重复计收。第十六条 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招标申请并办理进场交易登记;(二)编制招标文件,提出资格预审;(三)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后审,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五)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六)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七)接受投标人投标;(八)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九)开标、评标、定标、公示;(十)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签订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第十七条 拟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文本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和完整,由招标人
11、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4个工作日前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和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电子屏幕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三)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工期要求;(四)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六)按照规定收取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二十条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
12、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制定合法的预审标准、淘汰程序。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要求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集体评议的方式,排出名次,选择资格预审文件或预审公告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
13、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项目的名称、地点和招标范围;(三)资格审查的条件;(四)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五)项目的标段划分;(六)项目工期、质量标准要求;(七)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八)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九)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十)投标报价要求;(十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三)投标有效期限;(十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十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六)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十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
14、三条 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5日前,送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向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者拟邀请的投标人就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采取招标答疑会或书面形式,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
15、件提出的疑问;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答疑会记要或书面解答应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及时送达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汇票或现金支票。第二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应设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招标人设立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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