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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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
2、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活动。第四条 温州市建设局依法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监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
3、息卡(以下简称代理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专职人员信息卡)管理制度。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
4、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第十一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温州市建设局办理进温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温备案表;(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三)驻本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资格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
5、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四)驻温办公场所有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等);(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三章 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管理第十二条 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比选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投标或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已领取代理信息卡、专职人员信息卡,是外地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已办理进温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工程招标代
6、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代理服务费额度等内容。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一)提出招标申请;(二)拟订招标方案;(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四)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下同);(五)协助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六)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七)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九)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十一)与工程招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
7、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二)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委托代理合同;(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四)代理信息卡和项目组专职人员信息卡
8、;(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核准时,应当核查招标代理收费情况。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坚持以工本费为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得高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9、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使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面通知等材料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发放。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编制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量清单,由中介机构审核的应同时报送详实的审核情况。招标人组织对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最高限价或工程量
10、清单的审核会议,应当邀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派员参加。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提高其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保证工作质量。应积极推广使用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配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以保证招标代理质量,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由业主签署意见的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
11、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项目季报表,同时附上各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季报表内容将作为其资格升级、复审的业绩依据。第四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专职人员的上岗证由市招投标监理处统一核发。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四)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且是该机构
12、的在册职工;(五)取得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上岗证及专职人员信息卡。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招标代理机构任职。一个专职人员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第二十九条 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主要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办理。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申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第三十条 在备案或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上岗证。招标代理
13、专职人员不能出示上岗证,或与该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不一致的,应按信息卡管理制度进行记录、处理。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接受投标报名、参加现场踏勘等活动时,应主动或应当事人要求出示上岗证,接受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代理活动。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在专职人员信息卡中载明。超过两年没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五章 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信息卡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
14、专职人员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卡登记手续,在招标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经确认通过后,向市招投标监理处领取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代理信息卡和专职人员信息卡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代理项目业绩及考评情况、处罚情况及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考核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二)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以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包括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存档证明等);(三)在本市有独立、固定、适合日常工作的办公场所的有效证明。外地招
15、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还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进温备案手续。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在办理专职人员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二)身份证、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事档案代理证明等;(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入代理信息卡。对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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