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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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WJSG-12 辰兴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文教城五期工程 商住楼、服务用房 发包单位:辰兴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单位: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第一部分 施工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辰兴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新兴国际文教城五期工程 工程地点:晋中市汇通路鸣李村西(山大商务学院路口) 工程内容:商住楼、服务用房共两个栋号的建筑工程(详见项目工程一览表),建筑面积约19649.89M²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商住楼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含地基清槽、铺200mm厚的碎石垫层开始)、给排水、采暖、消防、电气工程,单元可视对讲、电话、电视配管预埋等。其中商品门窗、电梯、智能化、干挂石材安装、大型设备安装等甲方另行分包。 服务用房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给排水、采暖、消防、电气工程,单元可视对讲、电话、电视配管预埋等。其中商品门窗、玻璃幕墙、机械挖土方等甲方另行分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3年7月10日(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4年9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40日历天以内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承包方式、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执行栋号固定价、不可调整的方式,以贰仟叁佰捌拾万元(¥:2380.0万元)作为工程包干价,一次包死。具体为: 楼号 建筑面积(m ²) 总价(万元) 备注 商住楼 18240.99 2200 商住楼平方米价1206元 服务用房平方米1277.59元 服务用房 1408.9 180 合计 19649.89 238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施工合同书及具体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附件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及设计变更 7、工程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执贰份,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晋中市榆次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2013年7月10日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与承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中书与发包人签字的当事人。 1.1.2发包人项目主管:董世光 1.1.3承我人项目经理:姓名蒋学勤,资质证书编号 。 1.1.4监理人: ,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5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 ,资质证书编号 。 1.1.6永久工程:施工图所示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1.1.7单位工程:独立使用功能建筑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1.1.8永久占地:本项目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9临时占地:本项目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10计划工期:2013年7月10日至2014年9月25日,总工期44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1.1.11工程质量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时应当承担修复、整改责任的期间。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言)。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矛盾时应以本合同具体条款之约定为准;如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协议书及具体条款不一致,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施工合同书及具体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合同附件;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和设计变更等; (7)工程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1.4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图纸的担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五套(含竣工图二套),承包人职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容泄密,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5联络 双方往来函件: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本合同中的接收人指发包人项目主管、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姓名应在本合同具体条款中予以明确。除非接收人在前述函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接收人的签名仅表示对该份函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其所代表的本合同当事人认可函件内容以及结算的依据。除非本合同当事人有约定,上述接收人以外的人签收函件均不对相关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在接收人拒绝签收相关函件进,发出函件一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当事人通讯地址,以快递、挂号信、传真等方式予以送达,该送达对合同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无法送达时由地址提供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2、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二通一平,开工前七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所需的水、临时用电由发包人接至规划红线内,规划红线以内的水、电线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用电由总包单位负责,并为分包单位用水、用电提供方便。发包人安装总表,承包人安装分表,各自承担费用,各种损耗按照各自的产值分摊。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临时道路,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一周内向承包人提供(各一份)。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人协助办理,按相关要求在开工前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十日内由发包方请规划部门现场作书面交点工作,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及测设。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互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工程情况另行商定。 2.2组织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正式开工前十日内,由发包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2.3合同价款的确定 2.3.1合同价款的确定 (1)本合同价款招标范围内采用按固定价格确定,按照承包人的投标价格,双方商定以本合同确定的总价一次包死。混凝土、钢材总用量包干(混凝土7899.47立方、钢材1109吨),价按进包干价执行,按实供价结算。 (2)合同包干范围外(变更签证)采用可调价格,执行山西省2005年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定额,2009年《山西省建筑节能项目预算》,人工费单价执行山西省2011年定额中的人工费57元/工日、63元/工日,材料价格按采供部确认的核价执行。综合取费土建工程为定额直接费加技术措施费乘固定综合费率20%(含税金);安装工程取费为定额直接费加技术措施费中的人工费乘固定综合费率100%(含税金)。 2.3.2总承包服务管理费计取办法:按分包项目合同总价(不含设备)的1%由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其中门窗工程按2元/m²(门窗面积)支付;承包人应对分包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提供有效的现场服务,并在竣工后负责收集分包单位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验收备案。 总承包服务管理费由分包人支付,进场时预付50%,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全部付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信息、合同管理及现场施工协调,并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审计等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指涉及造价变动、工期变动、竣工验收以及工程结算等发包人认为应由其批准后监理人才能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向承包人发出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索赔、工程保修期终止等内容的函件。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完成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施工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形象进度表、甲供材料物资计划表、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初审再送项目管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后报发包人审定后,监理方留存一份,发包人留存两份、项目管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留存一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根据发包人项目管理工程师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内容实施并按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山西省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组织建设本项目办公区、生活区的设施,其建设费用和实施进程中的期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晋中市政府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公安、交通、环卫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装载运输建材的车辆按规定时间运输,并须遮盖,不得在路途撒落垃圾,施工噪音控制、扬尘治理按本地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均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承担毁损的一切风险,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均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国家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晋中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晋中市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监理人的管理。 ①与监理人的关系:监理人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 、安全进行控制,对合同进行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②发包人与项目管理方、监理人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必须以发包人最终确定的工期完成该工程施工。否则,视为违约。 (11)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否则,视为违约。 (1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发生时双方在施工过程另行协商。 (13)现场接受规划部门书面交验水准点与坐控制点,并作好控制桩、点的保护工作。 (14)承包人应按时缴纳水费、电费。由发包人按总表进行分摊,支付进度款时扣除。 (1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网资料,注意地下管网保护,一旦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16)办理开工前的相关手续、负责建设过程中项目内外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本项目的信息管理:按时、及时向发包人、项目管理、监理人递交各类报表、批复资料;配合发包人项目管理主组织项目施工过程检查、竣工验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移交项目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1.2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自身员工的保险、员工培训教育等;此外,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负责妥善处理与项目所在地村民的关系,如发生村民干扰等不利事件,均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费用。 4.2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签订合同前,按合同总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计70万元,主体结构按期按质完成,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工程按期完成并验收后全部返还。 4.3分包 本工程除发包人将自来水户表前工程、燃气工程、电梯安装、弱电工程(智能化)、景观绿化、门窗、干挂石材和其他设备安装指定发包外,承包人不允许分包,特殊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供货时间、供货人及质量证明文件等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并按照规范实行有见证送检。 (1)为保证整个小区效果及使用功能的一致,承包方在采购前,其质量、品牌或商家,需征得发包人书面签字认可,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管理工程师、发包方提供材质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后才能用于工程中。一经与供货厂家签定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备案。 (2)若发包人、项目管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修,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 所购材料设备虽经监理工程师质量认可,但不免除承包的质量责任。 (3)设计变更后,承包人须在7日内提出增减工程量清单,报发包人审核并盖章签证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5.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即“甲供材料”) 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包括:钢材(含型材、管材)、商砼,由发包人按标的中的总含量按承包人的计划供应到现场 ,承包人负责签收、装卸、保管并按实际供应量乘投标时的暂定价向发包人出具收款收据,支付进度款时扣减发生的材料款后余额支付承包人。结算时以实际材料价为结算依据进行增减。 各栋号钢材、商砼供应控制含量如下: 栋号名称 土建材料控制含量 安装材料控制含量 说明 商住楼 钢筋(T) 焊管(T) 型材(T) 商砼(M3) 镀管(T) 服务用房 钢筋(T) 焊管(T) 型材(T) 商砼(M3) 镀管(T) 钢筋(T) 焊管(T) 型材(T) 商砼(M3) 镀管(T) 合计 钢材(T) 1109 焊管(T) 型材(T) 商砼(M3) 7899.47 镀管(T) 5.3发包人指定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即“指供材料”) 指由发包人指定品牌、产地、质量标准或厂家(供货商),提供样品给监理封样,由承包人与供货(料)商签定供货(料)合同具体实施采供(不计采保费)。 发包人指供材料包括:墙地砖、石材、保温材料、地暖、防水材料、电线、电缆、配电箱(柜)、开关、面板、插座、采暖管材、给排水管材等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的大宗材料。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 发包人指供材料的采购,应同发包人组织承包人共同针对发包人指供材料进行统一招标,招标结束后由承包人与中标方按招标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材料技术质量标准、规格、产地、供货时间、中标价、中标方投标时所提供样品、质量证明文件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履行职责时,发包人对材料采购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如材料采购合同的履约双方有侵犯发包人利益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该合同的履行并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指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在发包人建议价±3%以内不做调整,超过部分结算时按招标价调整结算。其它材料价格包死。 5.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和保管约定: (1)甲供材料由发包人负责订货、付款、并约定送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联系提货、保管(厂家安装者除外)。 (2)指供材料由发包人指定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限定价格后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保管。 不管甲供、指供还是承包人自购材料进场,都必须首先履行材料报验的程序。材料经检验、复验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报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允许进场使用。无论甲供、指供或承包人自购的材料,在报验时都必须有发包人代表参加验收,最终的检验证明必须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盖章确认,否则,该项检验对发包人不产生约束力。 6、测量放线 6.1施工控制网 6.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开工前十天内。 6.1.2承包人按规范、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的施工控制网等资料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正式动工前三天内。 7、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7.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7.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7.1.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1.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1.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1.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相应条款确定。 7.1.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7.1.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2承包人编制施工环保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时间:开工前一周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后三天内审批完。 8、进度计划 8.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核定后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 8.2实施进度计划 8.2.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并在图纸会审后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 8.2.2发包人主管工程师、监理人批复、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审定批准。 8.2.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签订合同后10天内提供满足合同最终确定的工期和各阶段工程工期目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同时完成工程进度。 8.2.4工程进度实行过程阶段控制:基础工程50天,主体工程100天。 8.3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3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在收到修订计划后的7日内批复,批复前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9、开工和竣工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的约定:双方另行协商。 10、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的标准: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合格”标准。 11、试验和检验 11.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1.1.1对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送检,未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合格证、试验资料和原始凭证,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2监理人未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1.1.3重新试验和检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2现场材料试验 11.2.1承包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1.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协助。 12、变更 12.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施工中发包人有权对设计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在得到发包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理、增加或取消: (a)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b)增加或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分部分项工程; (c)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d)改变本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e)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以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3.1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2.2变更权 变更权的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需经发包人合同约定的项目主管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如涉及承包总价变更的,还需要发包人造价主管签字确认;凡涉及较大的结构、建筑布局变更需发包人工程主管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生效。 在办理变更签证同时,双方即确认所发生的费用增减,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盖章确认手续,并依此核定和办理工程进度款付款事宜。 如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其赔偿。 12.3变更程序 12.3.1变更估价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 (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工期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期及价格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确定变更价格或工期。 监理因变更对外作出的指示或确认的权限按本具体条款约定执行。 12.4变更的估价原则 12.4.1发包人、项目管理方和监理人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以实际为准,按2.3.1条的确定办法计算变更价格。 12.4.2对于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的支付,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晋中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保证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费用。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福利等,一切不利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交由晋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若因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造成有关人员到发包人办公地点或政府部门聚众上访或闹事,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发包方有权视情况单方解除本施工合同。发生上述情况时,承包方除自行解决外,还必须按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违约金为20万元/次,相应款项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不论承包方是否签字确认)。 发包人除采取终止合同、扣除保证金等方式外,仍有权继续向承包人追索由于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福利等费用引发上访或闹事给发包人以及其他第三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3、价格调整 可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内容:按2.3.1条和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14、计量与支付 14.1计量 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于达到进度款支付条件后7日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和质量认证资料。承包人所报工程量及现场签证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审定。本工程实际结算的工程量除包干价外,其它以竣工图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按形象部位执行。 14.2工程进度付款 14.2.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支付。承包人完成约定的形象进度后向监理人及发包人上报支付价款申请,发包人在收到后于十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十日按审核价款支付工程款。具体支付比例及数额如下: 商住楼: 1、基础及地下室结构完成:付包干总价款的20%,计440万元; 2、主体六层结构完成:付包干总价款的20%,计440万元; 3、主体结构封顶:付包干总价款的20%,计440万元; 4、砌体工程完成:付包干总价款的7%,计154万元; 5、装修工程完成:付包干总价款的8%,计176万元; 6、全部工程完工:付至包干总价款的85%,计220万元。 服务用房: 1、主体结构封顶:付包干总价款的60%,计108万元; 2、全部工程完工:付至包干总价款的85%,计45万元。 在按以上形象进度付款前,双方共同依据经发包人盖章认可的变更签证结果核定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核定完成后,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际领用甲供材料情况从其工程款中作相应核减后支付剩余进度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交付、向建设主管部门有效备案后15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 (3)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合格、完成交付,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有效备案的条件下,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审核审计完毕,且承包人将竣工资料齐全移交给相关部门,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后15天内,扣除应扣款项后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内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具体退还事宜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4)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及变更签证按月进度的80%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余款按以上(2)、(3)条款执行。 14.2.2出现下列问题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尾款: (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和质量认论证资料不完整或不属实。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计划和报表; (2)工程还存在待整改的质量问题;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不能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 (4)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不认真整改至合格重新鉴认的; (5)未按要求提供办理结算的资料,不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和审计; (6)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未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工程结算书,未积极配合办理结算审计; (7)承包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未达到投标书承诺(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15、工程保修金 工程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及比例: (1)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1年又14天,在扣除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等赔偿后,发包人无息退还承包人剩余工程保修金总额的35%; (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2年又14天,在扣除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后,发包人无息退还承包人剩余工程保修金总额的30%; (3)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3年又14天,在扣除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后,发包人无息退还承包人剩余工程保修金总额的20%; (4)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满5年又14天,在扣除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维修费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赔偿金后,发包人将剩余工程保修金尾款15%全部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应派驻专职保修人员,出现质量问题及时维修,对不认真维修或者经3次通知后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时,视为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保修金,不再退还承包人。 16、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经监理工程师审签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三个月内委托咨询公司审核审计完毕,并以此审计结果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17、竣工验收 17.1验收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当日将项目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并协同监理人等单位共同完成竣工验收报告。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内容及份数: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1天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贰套,同时向发包方提交各幢号房屋质量保修书正式文本各一份。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18、工程保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8.1质保体系:承包人应做到组织人员到位、监控手段到位,确保质量标准,一次交房合格率达到100%。 18.2工程质量保修期 (1)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交付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有效备案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开始后的第一年内承包人必须留置各类专业保修人员在工程现场进行保修,确保缺陷问题、应急事件能得到及时处理,用户满意率达到95%。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要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质量保修期。 (4)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8.3各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外墙面、厨卫间及有防水的其他房间的防水工程为5年; (3)土建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5)给排水、装饰工程为2年。 18.4保修责任 (1)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间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同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费用。 (4)对于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予以修理或整改。承包人不能按时修复缺陷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18.5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工程保险,并为本合同工程投保综合保险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保险单必须与合同条款中所述的保险范围一致。投保时间及内容包括:从现场开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完工备案合格为止;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0、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战争、地震、水灾、暴风雨、瘟疫、骚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按通用条款执行),因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互不赔偿违约金。 21、违约 21.1承包人违约: 合同履行期间,因承包人的故意或过失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均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在承包人逾期竣工时,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1)工期:阶段性工期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阶段工程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总工期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签约合同价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外,承包人还须赔偿发包人向房屋买受人承担的违约损失以及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其它一切损失,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房、买受人退房、政府部门罚款等。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 如出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或工程关键线路里程牌时间拖延14天以上(含14天)等特殊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任务进行调整(减少工程量或要求承包人立即退场等)。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时,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再赔偿工程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工程总价的10%。如总工期按期完成,各阶段所扣款项在结算时一并返还给承包人。若承包人总工期提前,每提前一天发包人奖励承包人工程总价万分之三的工期提前奖。 (2)质量: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除应返修至合格标准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此外,在发包人向房屋买受人交房时或交房后由于房屋出现漏水、漏电、墙壁开裂等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退房、提出财产受损索赔等情形的,承包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外,还应承担由于上述原因使发包人遭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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