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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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 XXX社区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XXXX 发包方:XXXX公司 承包方:XXXX施工公司 签订日 期:XX年XX月XX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公司 承包人(全称):XXXX施工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 2、工程地点:XXXX 3、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进行管桩的采购、保管、运输及装卸、测量定位、压桩、机械进退场及移机的场地处理、临时道路修建、机械进退场及移机、准备压桩机具、移动压桩机就位、捆桩身、吊装就位、安卸桩帽、校正、压桩、接桩、送桩、割桩(以料代工及余碴外运丢弃)、钻孔、提土、引孔挖土、支护、抽水、排水、清运土方及建筑垃圾(无论运距远近,丢弃点由承包人自理)、偏桩、断桩、夹层等质量问题的处理、塌孔处理(除甲方、监理、设计方确认无法施工外),管桩抗压试验及桩基验收配合、场地移交总包时的平整工作、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建设与维护等保证桩基砼验收合格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XXXX静压预应力管桩工程,分二个标段,第X标段(X#,X#楼及其周边地下室)总桩数为约2000根,第二标段(X#,X#,X #,X#楼及其周边地下室)总桩数约为4000根(详正式图纸)。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第一标段总工期为 40日历天,第二标段总工期为 50日历天。自甲方或监理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最后一根管桩静压施工完成并清理完场地泥土及平整至原移交地面标高之日止(含起止当日),完成的时间以甲方及监理公司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进行验收,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PHC-AB400(95)管桩综合单价为 212元/ m ,PHC-AB500(100)管桩综合单价为 278元/ m。 暂定总造价为 7,634,544元。其它综合单价详见后附“XXXX一、二期桩基工程清单表”,工程量按本合同23.1条约定计算。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XXXX年 X月 XX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西南宁市XXX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XXXX公司 承 包 人:XXXX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会签的工程签证单; (5)双方就本工程及有关合同文件进行协商、洽谈、变更、解除等所形成的补充协议、电子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_其他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双方自行商定。 4、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5天提供 4 套,另所有竣工图纸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变更修改后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向第三方传播。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工程监理单位为 XXXX监理有限公司,其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由发包方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 5.2 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XXX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其行使的职权和其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简称发包方工地代表) 姓名: XXX ,职务:项目总经理,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5.4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及所有成员其权限仅限于施工管理,不得代表承包人或以承包人的名义借款和赊购材料,在未得到承包人书面授权时,不得代表承包人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3天。 8.1.2 在工程开工前3天内,发包人协调主体施工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水电接口,其余由承包人自行接至距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8.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3天公共道路开通,但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8.1.4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提供,双方现场书面交验。 8.1.5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收到图纸5个日历天内。 8.1.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负责,但处理施工及安全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8.1.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1.7.1 接到承包人申请的各种验收及工程量计量要求时,在工作时间2个小时内参与验收与计量。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9.1.1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好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发生项目经理变动,承包人应提前7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更换人员的简历,在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相应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同时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简历报发包人。 9.1.2 在工程开工前3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之清单,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总计划;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后2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将按审定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监督。承包人必须如期开工、竣工并按时保质移交整个工程。在任何情况下(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之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均不能擅自停工;若有违反,按本专用条款第20.2条执行,同时承包人因停工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另行赔偿。 9.1.3 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取得准假,同时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程会议,否则由承包人按其项目经理不到会一次向发包人支付200元的违约金,累计不到会达三次的,每超出一次按5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且其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要按要求正常上下班,因病或其他事务需离开工地的应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并取得准假,否则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一次不按要求上下班或擅自离开工地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元的违约金,累计超过三次的,每超出一次按2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1.4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临时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负责施工现场内的有组织的排水措施(根据施工平面图,制定有针对性的排水方案与施工组织一期上报)、施工场地硬化,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9.1.5排放到发包人提供的污水排放口必须经过沉砂池沉淀后才能排放,如不经过沉清后排放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并负责把污水管道清理干净。 9.1.6 施工过程中遵守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和协调。 9.1.7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计划及要求及时清运试验桩周边的桩土方及设备、试验桩桩头破除、试验桩桩帽的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8 承包人需协组发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间的配合工作,根据详勘、设计资料进行终孔,同时将留下的孔洞填实覆盖,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9承包人负责理顺和施工有关的政府协调工作以及场地内施工道路日常清理工作。 9.1.10工程成品、半成品保管、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9.1.10.1 承包人负责保管施工场地内且属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如有损坏、污染、遗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9.1.10.2 承包人对于工程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维护应遵循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注意材料、设备存放的防火、防潮等,不得由于存放和维护措施不当而造成材料、设备的变形,变质、失效、损坏。工程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并承担费用,在交付给发包人之前有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修复并确保质量。 9.1.11 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1.12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符合国家、广西及南宁市现行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同时发包人将根据违反规定的情况对乙方进行2000~10000元的处罚。 9.1.13 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将根据违反规定的情况对乙方进行2000~10000元的处罚。 9.1.14 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具体要求 》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9.1.15 在施工期间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下月进度计划,下月设备、材料采购计划,下月施工人力、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一式四份,并列出工种及其人数,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主要施工机具的供应数量应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这些计划、报表经发包人代表审核确认后方为有效。 乙方未能按施工人力、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工种、人力和施工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乙方承担。 乙方必须按照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设备、人员、材料等必须按约定计划进场且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造成各节点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设备、人员进场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退场,必须取得工程师(包括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方可退场,否则,须向甲方支付5000元/台设备、500元/人的违约金。 9.1.16 承包人承担在施工承包范围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检验及砼配合比、砼试块试压试验费,其余的一切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7承包人编制的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必须完全满足发包人的“项目施工二级计划”的规定,且在施工图纸会审后一周内提交;每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在每月20日前提交;每周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在工程例会召开前一天提交;如乙方未按上述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的,每延迟一天自愿接受甲方处罚的款项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 9.1.17本工程生活及施工用水电接口由主体施工单位提供,桩基施工承包人自行承担本工程的生活及施工用水电费,用水、用电量以现场安装的水、电计量表计量,各计量表的读数由主体施工单位于当月(自然月)28号组织桩基施工承包人、监理公司三方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主体施工单位按桩基承包人当月的用水、用电量另加20%向桩基承包人收取水电损耗及管理费。若桩基承包人不能按时到场计量时,该月的水电计量数以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两方的计量数为准,相应水、电费单价以供水、电部门实收单价为准。 9.1.18执行发包人工地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应立即向发包人的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但不得拒绝执行或消极执行,否则,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0~5000元的处罚。 9.1.19 承包人必须搭设、维修、拆除施工必需的生活及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等),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洗车台、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及发包人指定区域范围内的围护工程,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后2天内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在以下原因发生之日起14日内按本合同附件一《工程变更签证确认表》办理工期签证,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发包人工地代表在接到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工期签证进行确认或提出有关意见,同时对合理的工期给予顺延。若超出14个工作日甲方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视为发包人已认可该签证。经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工期顺延有效签证资料必须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时同时附送,且该签证资料不得失灭,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工期的签证。 13.1.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工作面开工条件; 13.1.2 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1.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正常施工停工累计达8小时; 13.1.4 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并对关键工序有实质性影响的。 13.1.5 发生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 13.1.6 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1.7 工期减少: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并对关键工序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17.1条执行。 五、安全施工与检查 20、承包人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具体要求 》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承包人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除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发包人保留更换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权利。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该综合单价包含按施工图纸进行管桩的采购、保管、运输及装卸、检测、测量定位、机械进退场及移机的场地处理、临时道路修建、机械进退场及移机、准备压桩机具、移动压桩机就位、捆桩身、吊装就位、安卸桩帽、校正、压桩、接桩、引孔挖土、送桩、割桩(以料代工及余碴外运丢弃)、钻孔、提土、支护、抽水、排水、清运土方及建筑垃圾(无论运距远近,丢弃点由承包人自理)、偏桩、断桩、夹层等质量问题的处理、塌孔处理(除甲方、监理、设计方确认无法施工外),管桩抗压试验及桩基验收配合、场地移交总包时的平整工作、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建设与维护等保证桩基砼验收合格的全部工作内容所涉及的一切可预见费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达到合同约定付款的形象进度当天。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采用银行转帐的方式,所有工程款必须转到合同指定的承包人专用帐户。工程款的支付详见下表。 工程款支付清单表 序号 工程形象进度及付款条件 工程款的支付 1 每完成400根桩的预应力管桩施工完成时,自承包人提起请款并提交预算书,双方二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后,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70%的工程进度款; 2 所有桩基工程施工完成且土方全部外运后,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造价预算书,双方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后,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总造价10%的工程进度款; 3 桩基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经双方结算审核定案后,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扣除工程结算造价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后一次付清承包人; 4 桩基验收合格一年后,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起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扣除已发生的质量维修金后一次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无息)。 注 承包人请款时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南宁市建筑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提供发发票止。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全部由承包人采购及保管,所有材料的各项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指标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 甲、乙双方约定为保证工程的质量,本工程中所使用的管桩为“建华管桩”由广西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出产的。在特殊情况下,承包人更换其它品牌的管桩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公司书面确认后方可更换,否则发包人可拒绝其他品牌的管桩,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发生的经济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与签证 29.1 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发包人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共同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否则视为无效。 29.2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时,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应及时办理费用的认定手续,以作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29.3 设计变更以发包人或设计院发出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通知为有效文件,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所发的设计变更施工,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检查,每查出承包人不按设计变更施工一次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同时仍必须按设计变更施工,因不按设计变更施工所发生的修改返工费用以及延误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设计变更通知送达承包人之前的工作费用及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结算内容。 29.4 设计变更对竣工验收有影响的,由发包人负责将完善后的资料交给承包人,对竣工验收无影响的设计变更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9.5 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配合立即执行的发包人代表指令(口头或书面)时,承包人应严格贯彻执行,若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指令,每次按工程结算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指令引发的追加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指令错误造成承包损失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每次按工程结算造价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当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为口头指令时应同时附上手签的处理意见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发包人必须于三天后根据手签意见书补发书面指令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承包人执的发包人手签意见书作为结算的依据。 29.6为了便于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及时按照《工程变更签证确认表》办理签证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签证。 29.7 各种工程签证单、来往函、联系单、请款单以承包人送交发包人代表及监理签收为准,若收函一方28个日历天内不做答复,则视为对方默认。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对于设计变更,变更部位工程量按有效的设计变更进行增减计算,合同价款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价款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没有类似或适用的综合单价,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定额总站提出造价咨询并以该部门提供的价格为准。 31.2对承包人已施工完某部位后方接到发包人对该部位的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的,由此发生的签证内容甲乙双方协商,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则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定额总站提出造价咨询并以该部门提供的价格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与竣工资料同时提供三套经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盖章确认的竣工图。 32.2 工程完成后,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经发包人、监理代表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设计方案及发包人要求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止,相关费用及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0天,发包人不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同意先支付第26条第2次工程款,但检测结果并非视同桩基验收合格。 32.3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须完成的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承包人拆除场内所有临时设施,并清除场内建筑垃圾,施工人员、材料及设备退场。 33、工程结算 33.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PHC-AB400(95)工程量(米)=有效桩长 (按现场实际测量长度计算)。 33.2 双方约定本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发包人使用。承包人在达到约定的结算前提条件时应在28日历天内将本工程的结算报告及以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发包人审核。 (1)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竣工图纸(经发包人盖章确认) (3)设计变更资料 (4)施工现场签证 (5)竣工结算书(另附电子版) (6)工程量计算书(另附电子版) (7)钢筋计算表(另附电子版) (8)开工报告或开工令 (9)竣工验收单 (10)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33.4 取消通用条款第33.3条。 33.5 取消通用条款第33.4条。 33.6 在满足本协议条款第19.2条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的工程结算造价以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审核结果为准。 33.6 在工程的结算中,对双方争议的问题,由双方共同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定额总站裁决。 33.7 如由于承包人未能按时移交工程或资料欠缺或不来核对工程结算等原因而拖延时间的,发包人有权将结算计划相应顺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1.1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千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1.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各种验收及工程量计量的合理要求后,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工作条件时,承包人的工期予以顺延。 35.1.3 当桩基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经质量检验等部门鉴定承包人已按国家、设计要求施工且施工质量达到图纸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地方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且施工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及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时,不能单方就认定承包人对桩基竣工验收不合格承担责任。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2.1.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消极怠工,包括未能按本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工程结算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5.2.1.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5.2.1.3因承包人违反施工规范或承包人其它行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合同因此造成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另行全部赔偿,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设计、地质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不负责任,但违反施工规范施工的除外。 35.2.2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2.1桩基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经双方委托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后,因承包人原因(如砼标号及钢筋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等各种因素)致使桩基不合格的,承包人除必须按设计院出的整改方案处理直至验收合格止,相关费用及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量鉴定费用、处理方案的设计费用、由此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费用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35.3 双方约定当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施工合同,同时承包人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引起的费用及工程造价升高的费用); 35.3.1 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消极怠工或逾期竣工超过10个日历天时。 35.3.2 ⑵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对外另行转、分包。 35.3.3 ⑶ 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超过10天。 35.3.4 ⑷ 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开工后未就位主持工作。 35.3.5 ⑸ 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以上”的事故。 35.3.6 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35.4 当发包人根据本专用条款的约定要求解除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天内将自己的人员、设备无条件撤离工地并将施工现场和在建工程及工程资料完整地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接收场地及施工资料后,双方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检验、工程量认定及工程价款的结算。承包人不配合进行质量检验、工程量认定及结算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场地移交、工程量鉴定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及视为放弃对检验、鉴定或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力。发包人有权组织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承包人未按期退场、移交工程、资料,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工程结算造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另行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本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发包人按工程结算造价的70%予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于承包人已完成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以结算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并返还发包人该部分已付工程款。 35.5 承包人应处理好其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如因发生因承包人与农民工之间的纠纷影响发包人正常经营及工作的,包括农民工聚众工地、发包人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闹事等情况,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出现一次此类情况,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五万元的违约金。 35.6 承包人在施工中因违约而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可在承包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其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及质量保修金,下同)中直接扣收,发包人扣收的该违约金数额视为发包人已支付同等数额的工程款(进度款)给承包人。 35.7 由于承包人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35.8 承包人未按本协议第33.3条约定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的,承包人同意每延迟一天提交结算资料的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35.9 本合同其他条款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另行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另行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处理时: 双方因合同产生争议的,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 39、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地震、台风、大暴雨等,以上灾害其危害程度对工程施工正常生产是否造成影响及影响时间以南宁市政府部门公示的灾害报告为准。 40、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办理其范围内的财产和人身保险并承担各自的保险费用。 41、担保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造价5%提交,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退还承包人。已提交壹拾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47、补充条款 47.1 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冲突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47.2 合同附件 附件一、XXXX工程变更签证确认表 附件二、付款申请表 附件三、报价表 附件四、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本页无正文) 发 包 人:XXXX公司 承 包 人:XXXX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日 期:2011年 月 日 日 期:2011年 月 日 附件一: 工程变更签证确认表 工程名称: 记录编号: 施工 单位 填写 位置、范围: 施工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原合同编号: □设计变更单(后件) □施工指令单(后件) 对应的编号: 附件资料:□照片□结算书□变更依据□其他(请注明) 序号 施工单位填写 监理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填写 工程量计算明细 监理工程师审核 项目造价师审核 注明:经办工程师接到本申报单后,即日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走内部审批流程; 公司内部审批完成后,项目造价师、经办工程师、项目总经理再按内部审批意见签批本表; 内部审批总周期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经办人: 项目经理: 公章: 监理工程师: 总监: 公章: 项目工程师: 项目总经理: 公章: 说明: 1、 签证申报流程: 2、所有签署人签名时均需注明日期; 3、签证资料包括:后附变更依据的本表单一式四份(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建设单位两份)、签证结算书一式两份; 附件二: 付 款 申 请 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请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电话※ 请款条件/理由※ 合同总价 累计付款次数 已付款 本次合同约定条件 实际完成量 本次请款金额※ RMB(大写) RMB(小写) 户 名※ 帐 号※ 开 户 行※ 总承包单位意见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监理单位意见 收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出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说明:: 1、本表格带※的为必填项目; 2、申请单位申请工程款时必须后附相关资料,属于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在申请工程质保金时,必须取得物业管理部门对质保期期间工程质量及维修情况意见书; 3、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原则上应附上支付民工工资证明,楼宇主体工程主要在预售请款、封顶请款、竣工请款时必须附上支付民工工资证明。 4、本次合同约定条件填写须按合同条款内容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和付款条件以及付款比例如实填写; 5、实际完成量要求填写达到合同付款条件时实际所完成的工作量或造价; 6、户名和帐号必须按照合同中的户名和帐号填写,如果户名和帐号与合同不相符,申请单位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到财务部备案; 附件三报价表 附件四 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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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南宁市 静压 预应力 工程施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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