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翠竹园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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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制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包人(全称):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西安曲江新区翠竹园P#、L#、N#、R# 楼室外工程 工程地点:西安市曲江水厂路翠竹园小区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化粪池、排水明沟、挡土墙、楼域土方开挖、外运,给排水支沟、停车位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8年3月1日 竣工日期:2008年4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小写) ¥12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行: 开 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语言文字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施工图纸设计采用的标准图集、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验收以及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及陕西省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施工。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赵顺婷 职务: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的管理,进行现场各方面协调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发包人指定的认质认价、签发最终验收报告、签署进度款支付通知等。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尹富明 职务:发包方代表 职权:负责对施工全过程中外部关系进行协商,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管理。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联系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及签证的变更、工程进度的确认。 5.项目经理 姓名:刘武省 职务:项目经理 6.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5日内。 6.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工程开工前5日内。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向总承包方支付。 6.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5日内。 6.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28日内。 6.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8日内。 6.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并作校验记录。 6.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工程开工前5日内。 6.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执行《通用条款》8.1(8)款 7.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发生时,双方另行签订配套工程委托设计协议,以不影响总工期为准。 7.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三份《通用条款》9.1(2)款规定的报表。 7.3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本工程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工程管理合同。 7.4本工程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文明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设立专用垃圾场,不得在施工区域内任意堆放垃圾,定期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 7.5场地移交,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建筑物和施工单位生活区周围100米范围内施工现场清楚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达到交钥匙工程标准。否则发包人不予工程结算。 7.6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的同时,还应提供农民工劳务合同及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清单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部分工程款,必要时直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落到实处。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工程开工前10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交有关方案、计划后5日内。 9.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条。工期提前不奖,工期每推后一天按500元处罚,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 四、质量标准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高于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要求自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将随时进行检查和抽查,如有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停工整顿,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现所用材料质量低劣或施工质量差,发包人可随时责令承包人停工。停工达到三次(包括三次),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10.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达到省优质工程(长安杯)验收标准,力争达到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验收标准。 10.3关于材料的约定: 10.3.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是国内优质产品。否则,发包人有权利收回材料采购权,并以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实际价款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发包方在检查或验收中,发现所用材料有假冒伪劣等问题,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罚款5千元,并由承包人更换合格材料,重新施工,直至质量合格为止,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3.2本工程除给定暂定价的装饰材料外均有承包人自行采购,自主报价。承包人必须对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如材质与价格相差甚远,(招标时给定的品牌、价格与实际进货相差20%以上),承包人必须更换质量合格的材料。 10.3.3对发包人给定品牌和暂定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自行采购时,需经发包人认质、认价,按招标文件要求选择材料,由承包人签订合同。其价格与暂定价不一致时,按差价计入结算总价。 10.3.4发包人对承包方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可随时抽查,在每批材料、设备进场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购进材料设备的发票,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应具备的资料和销售商生产厂家及销售商、生产厂家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否则视为该批材料为不合格材料,可适用专用条款第四条第10.3.1约定处罚。 11、检查和返工 11.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工程质量达不到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检查检验结果完全合格,影响正常功能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1.4因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发包人直接原因造成合同价款追加的,其追加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先有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按验收程序重新验收。 12.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13.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 本工程承包人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安全员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各级施工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施工期间承包人对施工工地范围内人员、设备、材料等事故安全负全部责任。若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与费用。 14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承包方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5事故处理 15.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15.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由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除因发包方的原因直接导致外,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及调整 16.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总价格中包含人工费、机械费、材料及价格浮动因素等不可预见风险,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粉线范围: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动(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及其他以外困难)而调整。 16.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甲方设计变更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由发包人认质、认量、认价。 16.3图纸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时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17.工程量确认 17.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当月25日,并同 时报送工程资料。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整理,交总包管理人员检查;发包人、现场监理机构有权查验。如有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在期限内予以整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所有工程竣工资料交总承包人,总承包人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据相应证明。 17.2本工程除施工变更,发包人下达的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施工图纸与现场不符的工程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等造成的费用增加时,费用一律由承包人负责。 17.3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7.4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应重新进行计量。 17.5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8.1无工程预付款 18.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编制工程决算报普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造价咨询中心,依造价咨询中心决算审核结果为结算依据,一次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5%,留5%保修金。保修金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七、工程变更 19、确定变更价格: 19.1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其增减工程量涉及的款项不超过合同价的10%,或部分实际工程量增减不超过清单工程量的15%时,依发生的工程量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9.2施工图以为未列项目的零星工程发生时,工程量以实际签证为准。工程签证应于零星工程发生时由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签字认可,随后办理正式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效签证。其余情况执行《通用条款》第八条有关条款。 19.3承包人在施工中对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应及时报告监理和发包人代表,办理设计变更,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20.竣工验收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两份。 21.竣工结算 2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接到发包人同意30天内清理退场完毕。 21.2竣工决算经发包人委托的审计部门审定后,一周内一次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28天内付清(无息)。 21.3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分阶段按实际发生用量依市场价格与总承包人结算。 21.4质量保修的约定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22.违约 22.1发包人违约。执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 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方工期每拖后一天,按500元处罚。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所列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无条件整改,使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承包人未能按期整改的,发包人可请他人另行施工,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改,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书面变更。该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每日在施工现场主持工作,项目经理3日内不到现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经承包人投标选派确定的、发包人同时确认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未竣工验收前,擅自兼职其他项目管理工作的,承包人承担5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包人从当期付款中扣减;发包人同时保留要求原项目经理及时到位的权利。 23.承包人对不合格材料设备等没有执行工程师指示按期运出工地,对出现的质量事故没有按期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发包人可自己派人或雇请他人完成上述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 请合同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2) 调解不成,可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5.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26.双方在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27.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双方可能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招标文件相应要求及补充协议为准;以上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后续签定文件内容为准。 28.合同份数 28.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28.2本合同副本两份。甲方两份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 注 附件三: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包人(全称): 陕西兴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曲江新区翠竹园小区P、L、N、R#住宅楼室外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施工工程的全部内容和变更后施工的全部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图中化粪池、排水明沟、挡土墙、楼域土方开挖外运,给排水支沟,停车位等及现场计算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包括变更内容)。 3.承包人承诺,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保证做到随叫随到、及时修复,保证修复质量达到主合同约定的标准,费用自理。 4.消耗品和易碎品不属保修范围;发包人及其他相关配合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不属保修范围。为保证发包人的正常使用,对上述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内容,承包人承诺:保证积极配合、接到通知后派维修人员二十四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及时维修,维修质量达到规范标准。维修不计取费用,如更换材料,只按市场批发价收取材料费。 5.工程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于接到统治后24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及时排除隐患,及时修复。修复质量到达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材料和维修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质保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维修。维修只按市场价收取材料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本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质量保修期限为一年(365天)。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派人内24个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1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抢修,排除隐患。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属承包人所供材料、设备瑕疵和施工质量缺陷的,由承包人包退、包换、免费修复,并使质量达到规范标准。 四、其他 本质量保证书,作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曲江新区翠竹园P、L、N、R住宅楼室外工程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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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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