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筑[201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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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建筑201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应遵循下列要求:(一)施工招标项目,在对投标人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求中,招标文件只能设置拟派项
2、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评审内容,其他管理人员作为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中,对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二)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有要求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少于三种的参考品牌,要求投标人从中选择一种品牌自主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品牌,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所选用品牌的,视为默认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采购时由招标人从参考品牌中选定品牌。但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就上述要求设置评审环节并作为废标条款。(三)招标人对施工机械设备有要求的,作为招标项目
3、的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予以响应并承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的相关凭证。(四)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标的,用于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技术标副本的装订、标识要求可以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他投标文件的装订、标识要求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每页标注页码,除按照规定格式必须盖章的内容外,不得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二、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携带有关资料的原件备查,但不得将原件核对作为强制性的评审程序,在评标过程中是否进行原件核对或者是否对全部投标人进行原件核对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三
4、、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报价格式的,应当使用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软件自动生成的格式,不得要求在自动生成的格式中附加任何说明、备注等额外内容。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在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资格标审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和技术标(如有)评审等评标程序,签字确认评审结果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方可进行评标基准价计算参数(C、K)的抽取。评标基准价计算参数(C、K)抽取结果产生后,评标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复核或者改变评审结果。(二)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查,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应按照
5、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常200610号)第七十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参数(C、K)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重新确定。五、采用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按照附件1规定的步骤抽取确定中标候选人。六、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应当标明编制人、审核人并签字,其中至少一人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须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格式详见附件2)。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投标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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