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合规白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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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无限,实有界元宇宙合规白皮书1为什么要从合规角度讨论元宇宙(代前言)元宇宙不再仅是一个超前的构思,它已经逐渐成为现实。作为一个年轻的新生事物,它需要时间慢慢来打磨。元宇宙构建了数字世界,打造出了NFT,虚拟人等元宇宙特有的创新元素;元宇宙通过技术链接虚拟与现实,实现数字与现实世界互联互通。农业种植、生产制造、社交关系、经济贸易、商业服务、医疗教育、文化娱乐,元宇宙正在渗透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推动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因此,元宇宙的设立、运行合规和治理机制都值得深思。元宇宙不是孤立存在的,元宇宙包含了虚拟世界的无限可能,然而元宇宙也必须受到现实世界法律规范的约束。虚无限,实有界。3
2、目 录 为什么要从合规角度讨论元宇宙(代前言)1.元宇宙治理机制中的逻辑关系 2.元宇宙的原住民 3.元宇宙世界的财富 4.Web3 时代的无限数字空间 5.技术元素与合规 6.逐鹿元宇宙 声明41.元宇宙治理机制中的逻辑关系5作为数字世界对于现实世界的映射,元宇宙也包括了主体和资产。(1)主体其中主体包括了元宇宙中的原住民虚拟人,也包括了元宇宙的参与者,例如:用户、平台、开发者等。不同的人分别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人的有机结合则构成了组织。组织机构的运转需要一定的规则,包括成员及互相间的关系、治理机制、经济系统和责任承担。经济系统与客体中财产权的客体又互相联系。(2)资产资
3、产,则指的是元宇宙中的财产权的权利客体,范围非常广泛。元宇宙中的财产一般为各类数字资产,包括数字通证,其他数字资产,例如虚拟角色形象、数字作品、平台账户、各类数据等等。元宇宙的运行自然会衍生出各类法律问题,人身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平台责任、技术合规应用等,互相影响、互相交叉。同一个人会遇到多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而同一个法律问题,可能也会影响到很多个人。62.元宇宙的原住民虚拟人7虚拟人的商用化中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总体组、中关村数智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数字人工作委员于2020年12月发布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该白皮书指出:“当前虚拟数字人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范围不断
4、扩大,产业正在逐步形成、不断丰富,相应的商业模式也在持续演进和多元化。”实践中在常见的商业化应用中,元宇宙中的虚拟人有许多应用实例,根据其主要特点,大致可以分为虚拟分身、虚拟偶像、虚拟员工和虚拟角色。图片来源:2020年虚拟数字人发展白皮书8虚拟人应用举例-虚拟分身 虚拟分身指现实中原本确有其人,通过科技手段再现真实人物的形象和人物活动的虚拟人。例如:易烊千玺虚拟形象代言天猫图片来源:https:/ 虚拟角色虚拟角色则最常见。根据自己的喜好或样貌、特点,创设代表用户的虚拟角色,是畅游元宇宙,与他人社交的第一步,虚拟角色的创设也是元宇宙虚拟人的典型应用之一。例如:百度希壤中的用户虚拟角色图片来源
5、:https:/ 虚拟员工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重复度较高或者有固定操作模式的工作,如人工智能客服、人工智能翻译等,而有些企业将人工智能员工具象化,形成了虚拟员工。例如:万科虚拟员工2021年度优秀员工崔筱盼图片来源:https:/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此外,民法典还对自然人的姓名、声音参照肖像权一并保护。虚拟人不是自然人,没有人格权,自然没有肖像权。但虚拟人背后的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以虚拟分身为例,虚拟分身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自然人本人或其家属(已过世的人)授权。例如:邓丽君女士的虚拟分身演唱会由邓丽君兄长邓长富创立的邓丽君文教基金会举办,是在邓丽君女士家属的同意下进行的。图片来源:https
6、:/ 名誉权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将致使对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名誉权的侵犯。虚拟人及虚拟人形象的开发者需要探索有益的算法,避免虚拟人的行为导致对他人的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的侵害。尤其是虚拟分身,在投入使用后,要避免造成对镜像孪生的真实人物的名誉造成损害,不得在网络上发表不适当言论,造成真实人物的风评降低等行为。利用VR/AR等数字技术,虚拟人的形象、语言和行为活动受到自然人的操控。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尊严、实施侮辱诽谤的网络暴力等一些自然人的不当行为也会发生在虚拟人身上。例如:Horizon Worlds性侵案据报道,一位名为Nina Ja
7、ne Patel的女性在参与虚拟现实社交平台Horizon Worlds测试时,她的虚拟形象被3、4个男性(的虚拟替身)性侵犯。上述不当行为在真实人物的虚拟化身上实施,显然难以认定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但可以认为是侵害相应真实人物的人格尊严。16虚拟人与隐私保护 虚拟人应用中的隐私安全风险虚拟人的应用不仅包括虚拟偶像、虚拟员工,渐渐衍生出虚拟AI伴侣、虚拟主播等应用,而这些新兴的虚拟人应用模式,也给用户带来了更多的隐私安全风险。伦理问题虚拟人的伦理问题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与讨论。目前虚拟人所主要面临的伦理问题集中在利用虚拟人技术“复活”逝者,“复活”势必要使用逝者本人的敏感数据,且逝者本人对于以
8、其为本体制作出的虚拟人,没有任何控制能力,这种“复活”的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还有待讨论。大数据杀熟商业价值降低信息茧房泄露风险通过算法设计,结合用户的个人信息、点击、评论以及页面停留时间等其他信息,为用户“量身打造”个人用户日志,反复推送且只推送符合个人用户画像的信息就会形成信息茧房。作为虚拟人的“灵魂”,保护中之人的个人信息不被“开盒”,不仅是对中之人的保护,也是一种维系商业价值的需要。获得的个人信息越全面、越立体,得出的用户画像就越为精准。商家根据用户画像对用户进行个性化的商品推荐,就会精准地把握住用户的喜好与需求,同时也能把握住用户的消费能力和支付意愿。17虚拟人与隐私保护 AI伴
9、侣、虚拟化身斯派克琼斯曾在2013年编剧并执导了一部名为她的科幻爱情片,讲述了作家西奥多爱上了电脑操作系统里的人工智能女声“萨曼莎”,“萨曼莎”风趣幽默、善解人意,是孤独的男主在现实生活中的情感寄托。如今,曾经的科幻电影已经成为现实,“Replika”、“微软小冰虚拟恋人”等虚拟AI伴侣类应用,吸引到了许多生活在高压力、快节奏现代社会下的年轻一代用户。在这类应用中,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量身定做理想中的恋人,与虚拟AI伴侣畅所欲言。在与虚拟AI伴侣交流的过程中,用户会不自觉地将自己包括个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再到其爱好、性格、使用习惯,甚至情绪等敏感信息透露给虚拟AI伴侣。虚拟AI
10、伴侣通过深度学习模型,不断全方位收集用户的信息,利用算法不断地学习与总结,这段关系将越来越具有真实感。随之而来的,就是个人信息,甚至个人隐私的泄露风险。可能的泄露路径穿戴设备AI伴侣“中之人”开盒穿戴设备人工智能穿戴设备也受到了用户的追捧,除了虚拟现实装备如VR眼镜,运动手环、智能手表等也拥有广大的用户基础。在使用这些穿戴设备时,为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服务,服务商可能会要求用户授权其获取用户的身体参数数据,如心跳、步数、运动轨迹等,还会收集用户的位置信息。一些VR眼镜在开发时,还加入了可进行拍摄或追踪的功能。“中之人”开盒所谓的“中之人”,是虚拟主播的“灵魂”,中之人通过为虚拟主播提供配音、动
11、作捕捉,为虚拟主播提供支持,包括配音人员、虚拟人操控人员等。但随着虚拟主播的广受关注,中之人的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又一个问题。18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著作权 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AIGC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音频、文本、视觉等不同模态数据,并构成了丰富多样的技术应用;AIGC技术演化出了变革内容创作方式的三大前沿能力,分别是:智能数字内容孪生能力,包括智能增强技术和智能转译技术;智能数字内容编辑能力,在数字内容孪生技术的基础上,构建虚拟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的交互通道;和 智能数字内容创作能力,包括基于模仿的创作和基于概念的创作。19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著作权 具备人工智能的
12、虚拟人自动生成的文章、绘画;虚拟人表演的歌曲、舞蹈已经屡见不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的被广泛应用于众多场景。20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及著作权 虚拟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所以虚拟人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然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保护却息息相关。从法理角度来看,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作品的独创性。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在实践中尚未形成共识。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的百度案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腾讯案就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前者案件中,法院的观点较为保守,否认人工智能软件的生成物属于著作权法项下之作品;后者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
13、生效案件,被业内称为“中国AI作品第一案”百度案腾讯案(2019)京73民终2030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腾讯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上述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
14、,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综上,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包含编辑团队、产品团队、技术开发团队在内的主创团队运用软件完成,并未提及涉案文章还有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
15、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涉案文章在由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上发布,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自动撰写”,其中的“腾讯”署名的指向结合其发布平台应理解为原告,说明涉案文章由原告对外承担责任。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文章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213.元宇宙世界的财富元宇宙与NFT的梦幻联动22什么是NFT NFT的全称是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人们熟悉的基于区块链记账的通证有BTC和ETH,它们都属于同质化通证。每一个同质化通证都可以互相替代,而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且不可互相替代。NFT标记了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及随附权利
16、。基于区块链去中心化、不易篡改的特点,NFT的生成和流转被记录于区块链上,因而权属和交易记录可信可靠。由于NFT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所以可以记录并反映每一特定数字资产独有的特征,这也是NFT具有经济价值的原因之一。图片来源:头豹研究院,2021年中国NFT平台研究报告23 NFT的应用非常广泛。游戏玩家一定听过“加密猫(CryptoKitties)”,2018年初引爆链圈挤瘫以太坊,曾有一只稀有虚拟猫卖出10万美元天价的记录。而篮球迷则们对NBA Top Shot趋之若鹜,包含了球员高光时刻的球星卡被以数字通证的形式出售,该NFT的平台成交额在开发公测6个月后已接近5亿美元。此外,还包括2
17、021年5月以NFT技术进行数字加密并进行公益拍卖的歌手阿朵新歌WATER KNOW,以及同年7月在苏富比拍卖行的在线拍卖中拍出540万美元高价的NFT形式万维网原始代码等等。NFT除在游戏、体育方面的应用外,在艺术藏品、票证等其他数字资产中也大有用武之地。例如,画作、照片、视频或歌曲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铸成NFT,记录于区块链上,并且在区块链上流转,为艺术家的权利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实现打开了数字世界的大门。由上述应用可以看出,由于NFT的范围广泛,其种类也呈现多样性,因此,相应的,不同NFT的法律性质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不宜一概而论。并且,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和不同的应用场景下,NFT可能兼具
18、数个法律性质。当然,除了上文提及的几种性质,NFT可能还涉及互联网视听节目、集邮票品等,而且不同的法律性质可能存在相互交叉。NFT的法律定位NFT网络出版物作品虚拟财产艺术品互联网视听节目24NFT与虚拟货币的界限 自2017年以来,中国就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推出一系列法规与政策,以期能规范行业发展。发布日期文件名称发布单位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委2017年8月30日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委2017年9月1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
19、险的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年2月6日关于“虚拟货币”、ICO、“虚拟数字资产”交易、“现金贷”相关风险的提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8年8月24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8月30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ICO”及其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3月21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12月13日关于防范以区块链名义进行ICO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20、的风险提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21年5月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委等2021年9月24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22年2月18日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银保监会2022年4月13日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25NFT与虚拟货币的界限 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合称“三会”)共同发布NF
21、T倡议。NFT倡议的发布单位分别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故NFT倡议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但对于NFT的合规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并且,NFT倡议所表明的态度与监管层对虚拟货币及NFT监管的态度是一以贯之的。NFT倡议对于NFT去金融化、去证券化和去虚拟货币化作出明确要求,结合NFT特征,要求对于NFT的定性还需从实质出发,而不仅仅流于形式,防止套上NFT的马甲,绕开金融和证券管理的监管,随意发行金融产品,否则很可能会冲击金融稳定,妨害金融体系安全。另外重点强调了NFT的发行不得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计价结算工具,对于避免NFT与虚拟货币挂
22、钩,从而防范虚拟货币炒作具有积极意义。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去虚拟货币化03去金融化01去证券化0226NFT数字作品与著作权 NFT数字作品的生成和发行都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1.生成 NFT的生成通常由两种来源。一种是NFT的创建者直接通过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创作数字作品,例如“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作者数字艺术家Mike Winkelm
23、an(Beeple)创作的就是数字图片。在此情况下,创建者本人就是该数字作品的作者,通过创作原始取得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其有充分的权利决定将自己的数字作品生成NFT和上链。另一种情况是,创建者将传统形式的作品通过数字技术和加密技术生成数字作品。例如,冷军的绘画作品新竹,原作是绘制与纸张之上的,后续原作被焚烧,而由技术人员另行生成绘画作品NFT。那么,将原作后续生成NFT和上链,需要得到原著作权人的充分授权。27NFT数字作品与著作权2.发售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协议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经济性权利并获得报酬;如果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许可。从权利来源上,与生成的原理相同,著作权人
24、本人有权决定将自己的NFT进行发售;而如果是非著作权人本人拟发售NFT,发售者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进一步的,如果是传统作品生成NFT的,而原作者与NFT的创建者不是同一人的,还需要考虑NFT的创建者可能有衍生权利,需要取得NFT创建者的授权。28NFT 的发行与交易合规 NFT的发行与交易合规是一个系统工程。充分授权。除前述提及的NFT在生成和发行需要取得著作权的授权外,还需要其他其他相关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某一NFT的生成和发行使用的特定的人物形象,还需要取得相应人物关于肖像权的授权。例如,展示球星高光时刻的NBA Top Shot,就需要取得相关球星的肖像权的授权。NFT内容。NFT
25、所包含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含有暴力、赌博、淫秽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发行模式。发行流程应当遵循KYC和反洗钱流程,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并且在发行过程中,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著作权、肖像权等充分授权无法定禁止内容NFT内容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发行模式ICP、区块链备案、算法推荐备案、拍卖平台资质艺术品、互联网视听节目等交易资质29NFT 的发行与交易合规 平台资质。发行平台本身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例如,ICP备案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算法推荐备案、拍卖等。平台资质的部分,本白皮书将会于元宇宙平台部分详述。交易资质。如前文所述,一个NFT可能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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