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之合理性及地方性规范的合宪性研究——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为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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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月,陈峻蒲 生前预嘱之合理性及地方性规范的合宪性研究早在2012年,深圳市“文裕章拔管杀妻案”就曾震惊医学界。对于类似案中当事人那样十分痛苦又没有治愈希望的患者,无望救治与违法止损的僵局究竟应该如何破除?这一直是困扰学界的一个问题。而确立生前预嘱,让患者可以在自己意识清醒的时候为自己的生命健康问题作出某种选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临床救治僵局的发生,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家属所面临的现实窘境,故不失为一条可行的伦理冲突的破局之路。生前预嘱,此前在理论上已有较长时间的探讨,但是在立法层面一直没有什么突破和进展,直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颁行,才在制度层面得到了肯定。处于生命末期,如果当事人已
2、经失去了意识或者无法清晰地表达出自己的意识,对家属来说便面临一个艰难抉择:是散尽家财让患者多活几个小时,还是让患者淡然地享受时光的生命?就生命这个话题,对于现代社会的人们来说,“善终”不是关注的唯一内容,而更多的是关注于生命的价值。当死亡是必然时,过度干预之,只是延长躯体的存活时间,却无法延长生命的时间生命延长治疗只是延长死亡的过程!所以,充分尊重患者的真实意愿和生命的尊严价值,才是至关重要的。1作者简介:焦月(1999-),女,江苏连云港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2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电子信箱:;陈峻蒲(1999-),男,河南信阳人,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
3、院202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的家中昏倒,次日凌晨零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接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16日15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听护士说胡菁病情没什么变化,文裕章趴在胡菁床前哭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文裕章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导致胡菁死亡。法院综合评判,认为文裕章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内对其处罚,因此,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生前预嘱之合理
4、性及地方性规范的合宪性研究以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为例焦月1,陈峻蒲2(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8;2.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的颁行,使得我国学界对于生前预嘱的探讨不再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从立法规范上予以展开。为推动相关制度在国家立法层面的法治化进程,本文基于对生前预嘱的理论认知,研讨其合理性的基本点及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前提与是否合宪而需论证等相关问题。关键词:生前预嘱;生命权;合宪性中图分类号:R-052;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24)01-0031-05DOI:10.3969/j.i
5、ssn.1674-7526.2024.01.005Study on the Rationality of Living Will an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Local Norms Taking Medical Regulations in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as an ExampleJIAO Yue1,CHEN Junpu2(1.Kenneth Wang Law School of Soochow University,Suzhou,Jiangsu 215008,China;2.Shanghai Internation
6、al College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of Tongji University,Shanghai,200092)Abstract:With the enactment of Medical Regulations in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living will in Chinese academic circlesis no longer discussed at the theoretical level,but als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ve standard.In
7、 order to promote the legalization ofthe relevant system at the level of national legislation,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cognition of living will,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asicpoints of its rationality,the premise of constitutionality of local legislation and the related issues that need to be demonst
8、rated.Key Words:living will;right to life;constitutionality生命伦理与法律焦月,陈峻蒲 生前预嘱之合理性及地方性规范的合宪性研究31医学与法学2024年 第16卷 第1期一、生前预嘱的概述(一)“生前预嘱”概念“生前预嘱”概念,最早是在1969年由美国律师路易斯 库特纳于提出,其目的是尝试给予临终患者更多的医疗自主权;虽然一般法律是禁止安乐死的,但是患者有权利选择临终时是否接受必需的医学治疗,因此他建议法律应允许有意识且有能力的患者拟订阐明自己未来医疗愿望的文件。1976年8月,美国加利福利亚州首先通过了 自然死亡法,允许患者遵照自己的
9、意愿自然死亡。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明确了 患者自决法案,要求按医疗程序询问患者治疗问题的预先指令,然后把这些信息融入医疗记录。2“生前预嘱”,是指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其清醒的时候对自己临终时医疗自主权的预先嘱托3,即一个自然人可以在自己身体健康并且意识清醒的时候选择签定其生前预嘱文件,为自己临终:是否需要医疗行为作出某种选择。这个规定自然会引起质疑和争论,生前预嘱通过生前选择实现生命的尊严的这种方式,是不是会导致对生命权的侵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人们越来越关注怎样活得更有尊严,如何不痛苦地结束自己无望的生命。而生前预嘱这项制度让人尊严地离开世界成为了可能,或者说增加
10、了尊严去世的可能性,所以在人们对生活品质和生命质量的日益重视的当下,生前预嘱才逐渐从理论走向立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二)与所谓“安乐死”之区别“生前预嘱”与所谓“安乐死”所涉及的在患者后期产生的最后结果,有一定的相似性,都会发生患者死亡的结果,但前者与“安乐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诚如有论者指出:“安乐死并非一种普通的生命处分行为,因为它虽然有自杀的意图,却也有他杀嫌疑。”4“安乐死”与“生前预嘱”两者之所指最主要的不同,就是生前预嘱是顺应自然规律,而安乐死是患者在治疗和抢救的过程中,其无法忍受没有希望和尊严又备受痛苦折磨时,希望通过人为地、主动地加速生命结束进程。从签订相关文件或者作出决
11、定的时间来看,患者选择安乐死往往都是在特别痛苦又无助的情况下想要一了百了而作出的冲动选择;而生前预嘱则不一样,是自然人在身体健康或者精神状态正常时签署的。两者比较而言,很显然,生前预嘱的意愿表达更符合一个正常理性人的决定。从道德压力角度而言,安乐死的要求虽然是患者本人提出的,但是因为是加速患者生命结束的进程,所以作为实施方心理上会受到很大的谴责,并且在安乐死没有合法化的国家及地区,还可能被指控为杀人凶手;而生前预嘱就不一样了,其需要有严格的个人意愿作为表达基础,同时其到底可不可执行,还需要医生经过严格的医学判断。二、生前预嘱的合理性问题生前预嘱虽然刚刚进入地方立法领域,但其在理论界的讨论是旷日
12、持久的,其合理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证。其一,生前预嘱制度有利于打破“医疗父权”模式。生命权是一个自然人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所以患者本人作为被救治的对象,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条件和环境下,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处于保有尊严和自主权利的主体地位。然而在传统医疗模式下,医院方的权力更大、更加神圣,因为受制于医学的专业性和高门槛性,患者及其家属往往只能受其摆布,所以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基本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旧有的医疗模式需要转变,医生绝对主导的治疗方式是不可取的,病人自治才能更大体现出对生命尊严的尊重。所谓“医疗父权”模式主要是建立在医生的医学常识多于病人的基础之上,在很多时候选择何
13、种医疗方式,都是医生做主,病人只能被动接受。而医生作为一个自然人,想要完全摒弃感性作出选择,是不太可能的,并且面对同一种情况,不同的医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选择。医生因感性和价值观的差异会导致其代替患者作出并不一定符合患者价值追求的治疗措施,面对这样的矛盾,由于医生无法完全洞察患者的内心意思,便可能对病人利益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此外,医生的判断和行为也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方面的干扰与影响。其二,生前预嘱可以保障医疗自主权的实现。患者可以通过生前预嘱来行使自己的医疗自主权。如今,已经有地方立法肯定了生前预嘱的效力,也就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生命权的行使获得了更大的自由5,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患者对于自己生命权
14、益的支配自由。其三,能防止医疗资源的浪费。实施生前预嘱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终止或不实施患者同意的医疗干预,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可以挽救生命而不是消耗在无谓地延长生命的地方,有利于缓解医疗资源分配紧张的矛盾,从而优化资源使用,使医疗资源利用最大化。32焦月,陈峻蒲 生前预嘱之合理性及地方性规范的合宪性研究其四,能让亲属不必为临终患者作决定。从情感方面考虑,每一个家属都很难面对亲人要离世的现实,在抢救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已经无药可救的患者因为亲属的坚持和不愿意面对,所以竭力要求医院实施抢救。亲属个人的不舍情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但是对患者的救治并不会产生什么积极作用,相反还会给
15、濒临死亡的患者带来痛苦。面对这样的现实窘境,患者的生前预嘱其实代替了亲属的决定,使得亲属摆脱了替患者作决定的困境。三、生前预嘱的适用现状生前预嘱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为立法所确认,以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普通法原则或专门立法,成为推行这一制度的抓手。以美国为例,1976 年 9 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 自然死亡法,根据该法的规定,任何人因执行他人的“指令”而终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对此无须承担法律责任。1993年8月,美国联邦政府为解决人身保护的相关问题,对财产代理权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将持续性代理权扩展到了人身领域,并以 统一健康护理决定法令 确认其效力。根据该法令,只要具备完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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