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规制问题研究——以诊疗规范和法律规范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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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璟锟,于晓军过度医疗规制问题研究3 7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过度医疗规制问题研究以诊疗规范和法律规范为视角刘璟锟,于晓军?(1.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上海2 0 1 6 2 0;2.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汕头5 1 5 0 4 1)摘要:基于规制过度医疗的诊疗规范及法律规范之现状,分析其中诊疗规范范围不明确、法律规定有缺陷等问题,更好地预防及规制过度医疗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提出应扩大规制过度医疗的诊疗规范范围、根据病情的紧急程度制定不同的诊疗规范、完善传统医学方面的诊疗规范以及对民法典第1 2 2 7 条进行修改和完善等建议。关键词:过度医疗;不必要的检查;诊疗规范;法
2、律规制中图分类号:R-05;D923DOl:10.3969/j.issn.1674-7526.2024.02.007Research on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Regul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tandard and Legal Regulations(1.Chinas Rule of Law Academy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China;2.Medic
3、al School ofShantou University Medical College,Shantou,Guangdong 515041,China)Abstract: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tandard and legal regulations regulating excessive medicaltreatment,this paper analyzes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scope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tandard
4、 and defective legal regulations,so asto better prevent and regulate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s,improve medical service quality and improve medical treatment en-vironment.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scope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tandard regulating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should be ex
5、-panded,different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tandard should be formulated according to the emergency degree of the disease,the diagnosisand treatment standard in traditional medicine should be improved,and Article 1227 of the Civil Code should be amended and perfected.Key Words:excessive medical treat
6、ment;unnecessary check;diagnosis and treatment standard;legal regulation文献标志码:ALIU Jingkun,YU Xiaojun?文章编号:1 6 7 4-7 5 2 6(2 0 2 4)0 2-0 0 3 7-0 5“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或医事法律规范等内容,向患者提供了对健康状况无改善作用且超过疾病诊疗所需的医疗服务,甚至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1-2,具体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手术、过度用药等。然而,除了其中“不必要的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
7、有规定外,其他涵盖在过度医疗范畴内的诊疗活动并未在上述规范中有所涉及,“必要检查”标准的空白或模糊,导致不能较好地规制过度医疗行为,以致因加重不必要的负担进而加剧了医患纠纷的现象频繁出现。鉴此,本文从如何完善诊疗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作者简介:刘璟(2 0 0 0-),男,广东广州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2 0 2 3 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健康法学,电子信箱:;于晓军(1 9 5 9-),男,吉林省吉林人,本文通信作者,博士,汕头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授、主任法医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医学、司法鉴定。视角出发,试为更好地预防及规制过度医疗行为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一、我
8、国规制过度医疗的诊疗规范之现状剖析诊疗规范作为判断是否实施过度诊疗的标尺,其广义的范畴涵盖医事领域的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两大类:前者包括医事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以及伦理规范;后者则包括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操作规范、药品规范以及医疗规章制度 5。笔者采狭义概念相关的“诊疗规范”来界定,其所涵摄的范围所指,是当前由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医学相关行业协(学)会制定的以“诊疗规范”命名的规范性文件,即属于上述的医事技术规范。诊疗规范的制定主体一38医学与法学2024年第1 6 卷第2 期般是卫生行政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前者如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后者如由医学会或某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目
9、前诊疗规范在效力上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位阶高,而且不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内容本质上属于医学范畴,而并非渊源于我国的法律,故不得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只是作为判断诊疗活动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 3 条和第5 4 条第1 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第2 3 条第2 项、第2 条第1款和第2 9 条第1 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循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因此,作为判断诊疗活动是否属于过度医疗的标准一一诊疗规范,在医务活动中为医生诊断或用药提供指引,
10、规范诊疗活动的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用药,对过度医疗行为具有行业内的规制作用。二、我国规制过度医疗的法律规范之现状剖析在规制过度医疗时,我国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规范均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民事法律规范,患者针对过度医疗行为可基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一)有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制1.与侵权相关的法律规范之规制在司法实务中,若患者因过度医疗导致自己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比例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诊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普通患者在诊疗活动结束前往往不能发现过度医疗行为,故一般是事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进行过程中已然发现存在过度医疗
11、行为,可基于民法典第9 9 5 条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人格权请求权。其次,侵权行为在过度医疗中直接表现为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以及知情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例如,在生命权和健康权方面,治疗手段或用药的增多都会产生副作用,增加患者就医的风险,故其可依据民法典第1 1 6 5 条主张侵权责任和第1 1 7 9 条请求损害赔偿;若因过度医疗行为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患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知情权方面,由违反咨询告知导致的损害责任,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一种类型,即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及时有用医疗建议所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7 过度医疗行为不属于对患者“有用的医疗建
12、议”,部分医务人员利用了患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实施过度医疗行为,没有告知或未充分说明开展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目的,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将产生侵权责任。2.与违约相关的法律规范之规制实务中如果过度医疗行为尚未造成人身权益的损害,患者一般就其财产损失主张违约责任。一般而言,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二者之间即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医方应当按照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并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合同体现了法定性和意定性的交融 8,合同中医方的义务更多来自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直接规定;因此,如果医方违反了相关规定,患者可以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请求医
13、方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第5 7 7 条。但是,由于医疗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是手段债务并非结果债务9,因此患者基于此提出的诉求,不能是要求医方履行合同必须将其治愈,而一般是请求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若过度医疗导致医疗费用增加1 0 I,造成患者多余的经济负担,其还可以基于民法典第9 8 5 条,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医方返还医疗费。而且,医疗服务合同也是消费合同的一种,过度医疗行为是带有欺诈故意违反“契约”的行为I,故患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 5 条主张惩罚性赔偿。3.与缔约过失相关的法律规范之规制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来看,若一方实施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 3 条:“
14、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第5 4 条第1 款:“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师法第2 3 条第2 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第2 8 条第1 款:
15、“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第2 9 条第1 款“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参见2 0 1 5 年4 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张丰春与泰安市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刘璟锟,于晓军过度医疗规制问题研究3 9诈或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以及出现重大误解情形疗规范的来源。1 2 上述都是在诊疗活动中对医方有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由于医方有信息优势,可约束力的规范,但目前法律只规定了“有关诊疗规范能对患者故意隐瞒或诱导从而实施过度医疗,因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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