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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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扎实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号)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水建管2009500号)的要求,现就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重复申报、擅自改
2、变规划、随意调整设计、不按程序变更设计、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计划管理,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机制。二、查找和整改突出问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具体名录见附件),认真查找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并加以整改:(一)项目决策方面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重复申报立项问题;规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通过流域水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对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置条件进行
3、审核;前期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勘测设计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建设规模和标准制定不科学、工程造价制定不合理的问题;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公开透明;重要项目决策是否落实技术审查或专家咨询制度;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问题。(二)投资计划管理方面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现有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与国家政策法规不一致的内容,是否存在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议计划内容和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投资计划问题;是否存在多头申请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投资下达和拨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要求足额落实配套投资;是否存在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是否
4、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将节(结)余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三、具体措施(一)规范项目决策行为1、规范水利规划管理。各流域机构要结合即将印发的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流域和区域层面的规划体系,抓紧制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细则。2、加强立项前置条件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评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及其他基建程序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规划依据、移民规划、项目用地、水保、环评、规划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取水许可、水价、电价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法人等前置条件的审核,确保工程立项有据
5、可依。3、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规划和项目审批的决策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程序,重大规划和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规划依据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程序,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项目上报、审查(咨询)、立项批复等阶段的信息列入公开范围;要通过规划调研、召开听证会等形式扩大规划编制的社会参与度,特别是对重大水利工程和直接关系民生的水利项目,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立规范化的民主决策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规划编制、论证、咨询、审查等方面的作用,健全规划咨询制度,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4、强化前期工作管理。认真执行水利前
6、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水规计200647号),严格落实水利前期工作任务书制度;择优选取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进一步加大对前期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前期工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5、强化勘测设计质量管理。各级水利部门、各流域机构要认真组织勘测设计工作,大力推行设计工作招投标制度,加强勘测设计全过程管理,建立勘测设计质量责任制;勘
7、测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强制性设计标准的要求,要妥善处理好设计工作量、设计深度和设计周期的关系,确保设计成果的质量。 (二)规范投资计划管理1、完善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深入分析水利投资计划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清理本地区、本单位现有投资计划管理制度中不适用和不健全的内容,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在广泛征求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投资计划管理。2、科学合理编制建议计划。各级水利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国家投资规模和地方资金配套能力的基础上,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编
8、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对需要落实配套资金却不能落实或落实不好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议计划,严禁重复申报投资。水利部各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坚持厉行节约、控制规模的原则,编制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3、按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同时要借鉴先进经验,开拓思路,通过银行贷款等各种方式,拓宽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确保地方配套投资及时
9、足额到位。我部将制定相应奖惩措施,将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与项目立项、投资计划安排挂钩,对落实情况差的地方,视情况调减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定相应办法。4、推行投资计划精细化管理。投资计划实行分类管理,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进一步严格骨干工程的投资计划管理;对于面上小型水利建设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完善和细化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计划安排的预见性,要科学测算工程建设的年度资金需求,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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