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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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31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5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3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恩施市林业局 承包人(全称):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恩施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维修及附属工程(一标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恩施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房屋维修及附属工程(一标包) 2.工程地点: 恩施市国有大山顶林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恩市发改审批【2015】247号 4.资金来源: 上级专项资金及自筹 5.工程内容: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明确全部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中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以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等明确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2016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 (¥ 2350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左春光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恩施市林业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分行施州分理处 账 号: 4200 1726 0280 5986 666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洽商记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理乙级 ; 联系电话: 0718-8236402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恩施市大桥路58号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恩施市科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测量丙级 ; 联系电话: 13403078111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恩施市翡翠谷小区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设计图纸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可利用施工场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设计文件明确的标准、规范,国家工程建设标准。(GB50300-2013)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7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提供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协商确定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协商确定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按监理要求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承包人办理相关出入口手续,确保工地出入口有效畅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工地出入口大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另行约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承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只能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经主管部门审核签批的增减工程量按投标口径结算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胡治清 ; 联系电话:0718-8464708;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授权书为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3日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验收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方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30日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装订成册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除本协议约定之外,按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左春光;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鄂242141540158;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鄂建安B(2015)06102823 ; 联系电话: 07188208889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授权书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24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其与员工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等责任以及社保部门的处罚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规定的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发包人提供,场所内的财产、人身安全、水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孙罡 ; 职 务: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42006828 ;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按通用条款执行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小时前书面通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投标人承诺书约定达《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投标人承诺书约定达《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合格标准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包含在工程总价之内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三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日组织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及监理工程师要求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方自行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10.4.1款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无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无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①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砌体材料)价格波动超出±5%时,对其超出±5%以外部分据实调整差价,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调价依据,调整后的差价按投标文件计取相应费用;②本项目实施期内执行相关政策性文件;③清单内项目,因发包人指定品牌和档次等因素造成价格变动按相关规定报批获准后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投标报价所有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3、其他价格方式:见补充合同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价要求及答疑纪要。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及补充合同执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按补充合同第五条执行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待审计结论出来后一次性付审计金额的95%,剩余的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恩施市林业局要求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恩施市林业局要求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无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无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经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无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壹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取得审计报告后。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取得审计报告后。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取得审计报告后。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质量保修书。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如承包方在质保期内未提供质保服务或者服务不及时,未正确履责的, 由发包人另行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相关费用从质保金里扣除。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各类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为本工程各类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无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32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恩施市林业局 承包人(全称):恩施正中发达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恩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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