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跨境投资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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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跨境投资篇目 录一、事项概述4(一)事项定义4(二)事项类别4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5(一)涉及的主要风险描述5(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6三、事项风险核查的基本流程及方法8(一)信息采集8(二)风险分析9(三)风险应对10四、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11(一)受控外国企业利润长期不分配风险111.风险点描述11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12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34.核查路径145.应对策略15(二)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跨境所得的风险151.风险点描述15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16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164.核查路径175.应对策略18(三)境外注册
2、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191.风险点描述19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19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204.核查路径205.应对策略20(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11.风险点描述21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22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224.核查路径235.应对策略23(五)跨境混合错配等安排侵蚀税基风险261.风险点描述26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27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274.核查路径285.应对策略29一、事项概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鉴于各国税法的差异,跨国公司及其股东往往通过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企业而减少纳税或延迟纳税。为做好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管理,针对受控外国企业、跨境投资境外所得
3、税抵免、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及间接股权转让等事项制定本工作指引。(一)事项定义本指引中的跨境投资事项,既包括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也包括跨境投资中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二)事项类别 1、受控外国企业利润长期不分配;2、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跨境所得;3、实质构成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未缴纳企业所得税;5、跨境混合错配等安排侵蚀我国税基 ;6、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税风险。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一)涉及的主要风险描述跨境投资事项的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受控外国公司和境外注册中资
4、控股企业等境外投资企业。针对跨境投资特点和财务会计核算特征,涉税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4个方面: 1、是否利用受控外国公司在境外累积利润,即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境外投资公司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2、是否存在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亏损;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对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在境内、外应税所得之间合理分摊;(2)派遣至境外的员工的工资是否在境内公司列支并税前扣除;(3)是否将境外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进而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4、境外投资企业利润已分配但未在我国境内申报,或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在我国境内申报;5、是否存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子
5、公司发生的业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6、境外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以及认定之后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是否通过境外投资,利用职能剥离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8、是否存在向境外投资企业支付不合理费用、与境外企业之间的不合理资本转移,特别是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服务提供、货物贸易定价等;9、集团内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及投资所得等个人所得税事项;10、境外签订的合同带回国内是否在中国缴纳印花税;11、企业境外投资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2、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应向境外投资企业收取而未收取的费用,如借款利息、
6、特许权使用费等;13、是否存在利用境外投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离岸账户的利息是否扣缴税款;14、是否存在滥用组织形式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规避税收。(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该事项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该事项的主要政策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八条2、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六条至八十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
7、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37号) 5、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6、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11、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三、事项风险核查的基本流程及方法(一)信息采集 1、采集相关信息。包括从成员企业采集的相关信息、本地商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取得的数据,媒体和上市公司等公开披露信息等,多维比对商务部门传递资料、税务部门相关资料、第三方公告信息等,确认跨境投资行为发生。2、通过征管信息系统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等有关企业集团跨境投资相关信息,确认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与企业集团总部进行沟通,对集团总部(或其指定的相关实质管理性机构)进行初步测试。 4、收
9、集整理跨境投资企业基础信息、境外企业财务数据、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转让财产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情况、与境外分支机构、常设机构取得收入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情况、与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相关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相关资料。 5、关注跨境投资过程中涉及的间接股权转让涉税风险。一是收集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报告股权转让事宜并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是收集内外部相关信息并加强比对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利用间接转让交易规避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十条规定,要求交易相关方提供资料。三是需对间接
10、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及调整的,应按照一般反避税的规定执行。四是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根据相关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对应纳税款加收利息,或者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二)风险分析集团企业存在多元性和复杂性的经营活动,业务事项金额巨大,且涉及不同税种,容易发生的风险有:一是在税收政策执行上存在理解偏差,容易导致严重的税务风险:二是存在利用国际税制差异的避税动机,在跨国关联交易中采取过激筹划。三是未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税企沟通不足以及对重大交易事项缺乏涉税风险意识与管理能力,在集团组织机构的调整、经营模式的变化、重大业务事项的发生等过程中,存
11、在跨境交易涉税风险。主要表现为:1、选择在低税负国家(地区)投资产生利润后,如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涉税风险;2、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没有实质生产经营目的,侵蚀我国税基,造成少缴税或推迟缴税的涉税风险;3、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之后有无履行居民企业申报义务,以及向其他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目时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通过混合错配等安排侵蚀我国税基。(三)风险应对对跨国所得要进行第三方信息的多维数据比对,并把握具体经济业务的实质、适用的税收原理和相应的税收政策。1、根据“走出去”企业登记、备案等涉税信息,摸清集团内部主要境外投资类型和金额;2、
12、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在不同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情况;3、集团内部设立在避税地及低税率国家的成员企业及其跨境收支情况;4、集团内部成员申报税收抵免情况;5、根据业务实质第三方部门的政策以及管理流程,对涉税风险进行梳理。(1)商务、外管等第三方信息显示企业以对外投资审批的名义获取向境外转移资金的合法理由,高额投资额度通过商务、外管部门核准汇出境外,但境外企业一直处于“筹建期”或“未经营”状态,可能存在将核准后的境外投资款移作他用的风险。可以设定“核准后的境外投资款出境后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的涉税风险。(2)参照商务外汇管理规定查找涉税异常指标。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与外管部门沟通获取有关信息。一是可参考外汇
13、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获取企业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账户信息。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二是获取境外投资企业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信息。三是获取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通常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可以通过信息采集和多维数据比对,如审核境外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的退还保证金有无冲抵往来,未申报境外所得。四、事
14、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一)受控外国企业利润长期不分配风险1、风险点描述对由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需对经营情况和未分配理由进行分析,以识别企业是否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利用受控外国公司在境外低税负地区累积利润,即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境外投资公司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受控外国企业利润长期不分配事项风险点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四条(3)国家税
15、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03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税务部门采集的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根据商务局境外投资企业信息和年检信息等第三方信息整理出低税负地区的跨境投资企业名单( 例如:境外投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2)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十二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提取境外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实际持股天数、持股比例和分配股息等相关信息:2013及以前年度需采集对外投资情况表、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
16、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企业登记信息。具体如下:实际持股天数从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达到 10%以上权益份额的起始日期计算;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从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中可分配利润总额获取;股东持股比例从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情况中持股比例获取;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中本年度实际分配股息额从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中视同分配给报告人股息获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
17、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从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中受控外国企业利润分配中可抵免外国税额获取。2014及以后年度需单独采集上述信息。4、核查路径受控外国企业处于低税负国家而且年度利润总额(或当期留存收益)大于500万元的,重点对未分配利润大于300万元,成立三年以上未进行利润分配的企业,同时参考受控外国企业年终利润总额(或当期留存收益)占集团利润总额比率、集团内主行业企业交易净利润率等指标进行判断,审核企业有无长期不汇回利润等避税行为。5、应对策略(1)首先对企业是否申报受控外国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实;(2)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企业,限期责令企业报送对外投资情况表(2013及以前年度),居民
18、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014及以后年度)、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2014及以后年度)等申报资料;(3)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分析识别涉税风险,并按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二)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跨境所得的风险 1、风险点描述境外投资企业已分配利润等源泉扣缴项目以及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风险,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企业从事跨境投资活动取得境外所得未在中国境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二是存在滥用税收协定优惠,境外所得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未合规申报;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合规申报缴税;四是未按规定从关联方收取应税所
19、得;五是存在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子公司发生的业务实际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六是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未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申报抵免,包括:(1)是否对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在境内、外应税所得之间合理分摊;(2)派遣至境外的员工的工资是否在境内公司列支并税前扣除;(3)是否将境外税后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进而计算中国企业所得税税负;(4)存在用境内盈利弥补境外亏损,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是否正确。2、涉及税种及政策依据未按规定在我国境内申报跨境所得的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政策依据:适用于跨境投资企业利润未按规定申报以及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未在我国境内申报行
20、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3)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3.主要数据及其来源税务部门采集的数据和第三方数据(外管局跨境收入信息)(1)按照第三方信息整理出跨境收支信息进行多维数据比对;(2)对外投资情况表:2014度年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附表十二(8);(3)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报表相关信息;4、核查路径根据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的规定,2013及之前年度,跨境投资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填报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如应申报
21、而未填报,存在隐瞒申报风险。对跨境投资企业应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而未申报行为进行分析。对于有实际经营行为的跨境投资企业,对企业投资规模与申报的营业收入不匹配进行分析,以识别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风险:境外企业成立时间大于3年且投资总额大于100万美元,或境外企业自成立起有过增资,根据企业职能审核收入总额与投资总额比重异常的,审核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风险。境外劳务等营业利润未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反映,根据第三方跨境收入信息多维比对境外所得未申报情况。5、应对策略(1)获取外汇管理部门跨境收支数据,核查企业合同,对于应申报而未申报对外投资情况表的情况,要求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补充
22、填报对外投资情况,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2)对企业申报信息、公开信息等进行案头分析,可结合约谈、实地调研本地投资企业等方法重点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进行核实,根据税收协定对企业申报抵免的准确性进行核实,有无混淆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等申报不实问题,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报送审计报告等信息进行核实,或者发出情报交换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审核有无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第1号公告列举的不应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五种情形。(3)对境内外企业之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关联交易金额大、比重高的企业,了解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条件、贸易方式、业务流程、定价方法及无
23、形资产等影响因素以及合同协议文本等信息。对双方的职能定位和定价原则进行进一步分析,对确认避税疑点的企业选取核实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调整。(4)对于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仍存在疑问的,可以考虑向对方国家发起情报交换请求,获取跨境投资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三)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税收风险1、风险点描述适用于有中国境内企业或者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跨境投资企业。针对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对其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进行分析,以识别企业是否实质构成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关注认定之后有无履行居民企业申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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