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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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局)及直属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区域工程部、直属项目部、办事处)购置、使用、管理固定资产的行为,针对三公局固定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1)施工机械、(2)生产设备、(3)运输设备、(4)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5)大型专用设备(移动模架、架桥机、挂篮、贝雷梁等)等。 2.行政性固定资产,包括(1)房屋及建筑物、(2)行政用车、(3)办公设备、(4)计算机及电子设备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 1.《固定资产编号分类表》(见附件六)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2.固定资产的编号由各使用责任单位按固定资产编号分类表的规定编制并报局工程管理部。 3.固定资产管理编号具有唯一性,固定资产报废或出售、调出,该资产管理编号自行消除,不得继续使用,以免混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局工程管理部为三公局固定资产业务的主管部门,局办公室、技术发展部、财务会计部协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1.局工程管理部 (1)负责设置、管理固定资产(包括行政性固定资产)登记卡。 (2)负责办理审批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行政性固定资产)购置、调拨、大修、技术改造、租赁、报废等申请。 (3)做好按规定由局负责的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工作。 (4)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编号分类表并对所有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及编号标识管理工作。 (5)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检查。 (7)根据全局工程需要及固定资产状况,对全局固定资产拥有协调调度职权。 2.局财务会计部 (1)负责建立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台帐,并根据工程管理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批复、通知,及时更新。 (2)负责对固定资产原值的确定。 (3)负责收集、管理固定资产发票等原始票椐。 (4)负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负责技术改造和大修资金的落实与管理。 3.局办公室 (1)负责局行政性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监督、检查和管理。 (2)做好局机关行政性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工作。 (3)负责对行政性固定资产管理卡的分类保存和管理。 (4)负责管理行政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 (5)负责对行政用车司驾人员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等)。 4.技术发展部 (1)与工程管理部共同负责办理审批直属单位的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大修、技术改造、租赁、报废等申请。 (2)做好按规定由局负责的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3)负责局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监督、检查和管理。 (4)负责对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卡的分类保存和管理。 5.局直属单位(使用单位) (1)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2)提出购置、调拨、大修、技术改造、租赁、变卖、报废、退场、封存、启封固定资产的建议或申请报告,报局工程管理部审批并按照批复意见办理相关事宜。 (3)负责装备的“管、用、养、修”等具体工作。 (4)负责抓好装备的“三定”(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维修保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保障安全生产,防止机械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与购买 1.审批 凡局直属各公司(项目部)购置固定资产,无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局工程管理部审批,其中,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由局技术发展部参与共同审批。 2.购买 (1)局工程管理部 负责局直属子公司单价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以及各分公司、区域工程部、直属项目部单价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和办事处单价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工作。 负责进口机械设备(包括国外品牌厂商在国内生产的产品,无论金额大小)的采购供应工作。 (2)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性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工作。 (3)局技术发展部 做好按规定由局负责的固定资产中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4)子公司(包括局控股子公司) 根据审批意见,负责单价人民币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不含进口产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并报备局工程管理部(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同时报备局技术发展部,下同)。 (5)分公司、区域工程部、直属项目部 负责单价人民币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不含进口产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并报备局工程管理部。 (6)办事处、项目经理部 负责单价人民币1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不含进口产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并报备局工程管理部和子公司、分公司或区域工程部。 (7)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置固定资产。 (8)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 固定资产的采购根据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和供货情况采取内部选项招标、多家询价比较和定向采购三种采购形式,以最大限度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采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货比三家”,所有产品的供应商统一由局工程管理部进行评审,并建立合格供应商信息库,从中选择供应商,该信息库里没有的供应商必须履行审核评定程序。 (9) 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合法票据,发票抬头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或“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XX公司”(注: “XX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下同)。 (10)固定资产购置后,由使用单位或使用责任人验收,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不得为同一人。验收后由验收人填写验收单(附件一)及由使用责任人签字的固定资产管理卡(附件三)于购买后15日内随同购置发票原件交送局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再将有关票椐和表、卡送交和报备局财会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权证管理 1.权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的享有固定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车辆 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 2.须登记权证的固定资产,其所有人必须是“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或“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XX公司”。 3.权证的登记、保管、使用由该固定资产使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建账、设卡 1.凡构成固定资产的物资装备都要建立台帐(附件二)和管理卡(附件三)。 2.固定资产台帐和管理卡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设置、登记和保存,同时报备局财会部(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同时报备局技术发展部),使用单位也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管理卡。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按照中交集团下发的《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通知》和《中交会计核算办法》,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 大类别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次数 预计净残值 年折旧率 行政性 固定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 30年 3.3% 行政用车 5年 20% 办公设备 5年 20% 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备 5年 20% 生产性 固定资产 施工机械 10年 10% 生产设备 10年 10% 运输设备 5年 20% 试验及仪器设备 5年 20% 大型专用设备 10年 10% 2.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 固定资产折旧统一由局财务会计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后,转列使用单位进入项目成本。 除已提完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它所有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折旧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和技术改造 1.固定资产的大修及技术改造必须报局工程管理部审批(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由局技术发展部参与共同审批)。 2.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改造费(配件、工时费及运杂费等)一律进入使用单位的当期成本。 3.若技术改造部分为一个新增的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则该新增部分应单独列为固定资产,并按新购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验收、建立帐、卡和报备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1.本着调剂余缺的原则,固定资产在局属各公司之间的调剂称调拨。 2.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经局工程管理部审批(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由局技术发展部参与共同审批)。工程管理部根据使用单位的需求申请,下达调拨通知,通知原使用(保管)单位、接收单位和局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及时调整台帐上应承担折旧的单位。配套的路面设备或桥梁设备原则上成套调拨。 3.原使用(保管)单位和接收单位使用责任人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附件四)并签认,由原使用(保管)单位将签认的调拨单报局工程管理部。使用单位将固定资产管理卡片移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责任人签字后报工程管理部。调遣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工程管理部及时调整卡片上的使用责任人。 4.局属各公司(项目部)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之间的资产调配不称为调拨,可由各公司自行负责其协调。 5.未经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拨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退场、封存 1.项目所用固定资产,只有在该项目竣工时才能办理退场;退场后的固定资产不再在原项目核销资产费用(折旧费、修理费等)。 2.如因施工组织安排,项目上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由局属各公司(项目部)报请局工程管理部审批(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由局技术发展部参与共同审批)后办理退场手续;退场后的固定资产,未经批准原项目不能重新使用。 3.经批准退场的固定资产必须先进行全面的维修和保养,使其恢复到完好状态。 4.经办理过退场手续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申请办理调拨或封存,经批准退场封存的固定资产必须妥善存放并指派专人看管和维护,在其封存期内的折旧计提由局财务会计部按相关规定办理,其折旧费冲转局或直属公司(如果该封存资产属于某直属公司的话)当期利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 1.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变卖固定资产。 2.对使用率特别低又未达到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变卖处理,但须报局工程管理部办理审批(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由局技术发展部参与共同审批)。审批程序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标准按购置程序办理,但最终的处理意见必须报局工程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符合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向局提交《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五)。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按购置审批程序报批,并提出处置方案。必要时由局审计、纪检部门参与作价处理。报废后,局相关部、室及时调整台帐和管理卡。 2.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1)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 因事故或灾害受到损坏,修理费用过高的; (3) 技术性能差,能耗高,经济效益差的; (4) 非标准专用装备,且无法改造或没有改造价值的; (5) 国家规定淘汰的。 第十五条 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追究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济损失计入使用单位成本。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 1.固定资产租赁给外单位使用时,对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租期在一年以上的须报局工程管理部批准(测量、检测及试验仪器设备由局技术发展部参与共同审批),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短期租赁由局属公司(项目部)和租用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局工程管理部备案。 2.办事处、项目经理部不得私自对外出租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的收益作为直属公司(项目部)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同时应将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转入其他经营成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局海外项目部由海外事业部参照本办法制定海外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三公工字〔2008〕249号《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附录 1. 固定资产管理表格(附件一至五)。 固定资产编号分类表及说明(附件六)。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2. 11-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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