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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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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转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8 16:08:10【字体:大 中 小】【打印此页】【关闭窗口】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对于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用地预审的报批审查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为
2、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预审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地预审范围一、用地预审范围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要求,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审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核准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备案项目在备案后),对下列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按照分级预审的要求进行审查:(一)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二)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三)
3、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市县级政府和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初步审查或审查。二、审批依据二、审批依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涉及较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用地预审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正 2004)20 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正 200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6广东省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发正 2005)236 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
4、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正2007224 号);14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定额标 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正2008176 号);15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正200885 号):16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正2008204 号)。三、审查内容三、审查内容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审查时,重点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
5、)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申报材料四、申报材料 (一一)材料清单材料清单 用地单位和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时,需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不予受理):1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 2005 年省政府 第 98 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 情形的,除
6、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 源部门出具预审请示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3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4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交通、水利项目,需提供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行业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能源项目包括电力、煤炭等,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参照国土资源部预审项目执行。5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拟报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
7、报告。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镇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现状 图。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其中,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正2008)41 号)要求,需由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8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 100 公顷以上 200 公顷以下(含)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 35公顷以上 70 公顷以下(含)
8、的面(块)状工程,需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对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200公顷(含)以上的线性工程,拟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到70公顷(含)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需附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逐级审查上报国土资源部。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提供占用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专家论证意见。其中,根据有关要求应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和论证的书面意见可代替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专家论证意见。1
9、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纪要。12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 2 份;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以上材料各 1 份。(二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要求(形式和内容形式和内容)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用地预审申报材料组织准备工作,可参照下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也可根据实际内容的需要完善材料形式,以提高用地预审申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1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请示(属 2005 年省政府第 98 号令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规定情形的,除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外,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向省厅请示),具体要求如下:(1)标题格式统一为:
10、“关于“市 x x 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2)预审请示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审批项目应写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文号,核准项目应写明省或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告知函号,或项目列入规划名称;用地总面积以及各地类现状面积;项目用地位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附件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申请表中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机关,应是发展改革部门(军事项目除外)(附件 2)。3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情况、拟用地类型和集体土地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省国
11、土资源厅预审的项目,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预审的请示;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项目,用地单位应分别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预审的报告(附件 3)。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包括:(1)文本。规划修改方案的文字说明,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规划修改的理由,主要阐述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规划修改的依据;规划修改指标平衡方案,包括规划修改涉及的乡镇、土地总面积,调入建设用地总面积、涉及地类面积、涉及乡镇等,调出建设用地总面积、涉及地类面积、涉及乡镇等;规划修改后各项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变化。(2)附表。规划修改指标平衡表(附件 4);规划修改前后指标对比表(以镇级为单位列表,附件 5);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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